我国股东权有哪些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06:51
股东权,是指获得股份,依据股东位置而享有的权力。既非所有权,也非一般债务,而是一种归纳的权力。那么我国股东权有哪些分类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则,依照股权的体现方式能够将我国的股权分为以下三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但凡依照公司法建立的或许改造而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产业不是依照等额股份设定的,而是股东依照协议规则的份额或许数额交纳的。所以其转让的只能是股东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额也是股权的一种体现方式。
(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产业都是依照股份设定的,而股份又都是以股票的方式体现的。依据公司法规则,我国的股票分为无记名股票和记名股票两类。
1.无记名股票。是指股东名字或许称号不记载于票面的股票,谁持有股票谁就享有股票所代表的权力。依据公司法规则,公司都能够发行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发行对象是不确定的。目前我国没有发行无记名股票。
2.记名股票。记名股票是指,将股东名字或许称号记载股票外表的股票。依据公司法规则,向国家授权出资组织、建议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能够为记名股票,也能够为无记名股票。实际上我国对社会公众发行的也为记名股票。据此可知,持有记名股票的一般是:
(1)建议人所持有的股份。依据公司法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分为建议建立和征集建立,不论是建议建立,仍是征集建立的建议人所持有的股份均应为记名股票。
(2)国家授权出资组织所持有的股份。这是有权代表国家出资的政府部门、组织以国有财物投入公司构成的股份,一般都为记名股票。
(3)法人所持有的股份。企业法人以其依法能够分配的产业投入公司或许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答应其运营的一部分财物向公司出资所持有的股份,也为记名股票。
(4)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依据公司法关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能够是记名股票的规则,我国对社会公众发行的也为记名股票。
(三)定向征集公司内部员工所持的股权证。依据《定向征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办理规则》,但凡定向征集公司向内部员工征集的股份,仅限于内部员工购买,而且只能印制股权证,不能发行股票。
(四)联营企业各方的出资。在公司法公布之前,我国许多企业依照其时的有关法规组成了一些法人型的联营企业。这种法人型的联营企业,是联营各方依照出资者缔结的协议出资,组成成的新的法人实体,实际上和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方式相似。这些企业的出资方假如转让自己的出资,也归于出资额的转让。虽然这种转让,不是股权转让,也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转让,但是在处理详细案子时,亦能够依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转让对待。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则,依照股权的体现方式能够将我国的股权分为以下三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但凡依照公司法建立的或许改造而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产业不是依照等额股份设定的,而是股东依照协议规则的份额或许数额交纳的。所以其转让的只能是股东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额也是股权的一种体现方式。
(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产业都是依照股份设定的,而股份又都是以股票的方式体现的。依据公司法规则,我国的股票分为无记名股票和记名股票两类。
1.无记名股票。是指股东名字或许称号不记载于票面的股票,谁持有股票谁就享有股票所代表的权力。依据公司法规则,公司都能够发行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的发行对象是不确定的。目前我国没有发行无记名股票。
2.记名股票。记名股票是指,将股东名字或许称号记载股票外表的股票。依据公司法规则,向国家授权出资组织、建议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能够为记名股票,也能够为无记名股票。实际上我国对社会公众发行的也为记名股票。据此可知,持有记名股票的一般是:
(1)建议人所持有的股份。依据公司法规则,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分为建议建立和征集建立,不论是建议建立,仍是征集建立的建议人所持有的股份均应为记名股票。
(2)国家授权出资组织所持有的股份。这是有权代表国家出资的政府部门、组织以国有财物投入公司构成的股份,一般都为记名股票。
(3)法人所持有的股份。企业法人以其依法能够分配的产业投入公司或许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答应其运营的一部分财物向公司出资所持有的股份,也为记名股票。
(4)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依据公司法关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能够是记名股票的规则,我国对社会公众发行的也为记名股票。
(三)定向征集公司内部员工所持的股权证。依据《定向征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员工持股办理规则》,但凡定向征集公司向内部员工征集的股份,仅限于内部员工购买,而且只能印制股权证,不能发行股票。
(四)联营企业各方的出资。在公司法公布之前,我国许多企业依照其时的有关法规组成了一些法人型的联营企业。这种法人型的联营企业,是联营各方依照出资者缔结的协议出资,组成成的新的法人实体,实际上和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方式相似。这些企业的出资方假如转让自己的出资,也归于出资额的转让。虽然这种转让,不是股权转让,也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转让,但是在处理详细案子时,亦能够依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转让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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