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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旅馆业的备案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21:20
凡运营招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馆、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澡堂等(下列总称旅馆),不论是公营、团体运营,仍是合伙运营、个体运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运营,不论是专营仍是兼营,不论是终年运营仍是季节性运营,都必定依法实行开业批阅存案手续。
1.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定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令》等相关规则,并要具有必要的防盗安全设备。
2.请求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检查同意,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定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同意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兼并、搬迁、改动称号等状况,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改变挂号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存案。
3.运营旅馆,必定恪守国家的法令,树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捍卫安排或指定安全捍卫人员。
4.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责任是,辅导、监督旅馆树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执行安全防范措施,帮忙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训练,依法惩罚侵略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该予以帮忙。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2条至第5条、第14条的规则,除与上述各点相同内容外,还有第15条规则:“违反本办法第4条规则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正告或处以200元下列罚款;未经挂号,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该帮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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