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时效有哪些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06:35
因为收据权力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债款, 收据时效也不同于民法上的时效。相比较而言, 其特征如下:
1. 收据时效均为短期时效。各国收据法对时效的规则不尽相同, 大致能够归入两类, 均一主义和差等主义(注:本文仅以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为视角, 英美法系对收据时效没有特别规则, 收据时效仅仅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规则。)。均一主义不分债款人的品种, 无论是主债款人仍是次债款人(注:在收据法理论中, 主债款人既汇票中的承兑人、本票中的出票人; 汇票和本票的保证人、背书人、支票的出票人、背书人等均为次债款人。), 均适用同一时效, 例如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商法的规则。第二类是差等主义, 即对收据主债款人和次债款人别离适用犬牙交错的时效。日内瓦世界一致收据法及日本收据法均采此例, 我国收据法的时效准则也能够归入差等主义之列。
上述两种立法例虽各有其一起之处, 但一起的是, 相对于其民法上的时效而言, 收据法上的时效均为短期时效。就我国台湾地区而言, 依民事权力性质的不同, 其民法规则的时效期间为15 年、5 年和2 年三个等级, 而其《收据法》第22 条规则: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力自到期日起3 年, 见票即付的本票为自出票日起3 年, 这是台湾收据法的最长时效, 更短的有1 年、4 个月和2 个月。“惟收据之买卖, 贵在流转, 较诸一般商业, 更重于灵敏。因而收据债款人, 较一般债款人所受之拘谨, 更为严苟, 故收据债款人尤应赶快行使其权力, 使收据联系得以敏捷了断, 防止债款人久负其责。” 不仅如此, 一张收据的权力人只要一个, 而其责任人往往是多个。比如甲签发支票一张于乙, 乙背书转让于丙, 丙再背书于丁, 丁为最终持票人, 戊为承兑人, 这样丁的收据责任人为甲、乙、丙、戊, 仅因丁的收据权力就有四人遭到债款之累, 因而选用短期时效似更公允。
2. 收据时效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 一方面表现在收据时效独立于根底联系债款时效,另一方面, 对不同的追索权人, 其权力时效各自独立发作、独立存在。
1. 收据时效均为短期时效。各国收据法对时效的规则不尽相同, 大致能够归入两类, 均一主义和差等主义(注:本文仅以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为视角, 英美法系对收据时效没有特别规则, 收据时效仅仅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规则。)。均一主义不分债款人的品种, 无论是主债款人仍是次债款人(注:在收据法理论中, 主债款人既汇票中的承兑人、本票中的出票人; 汇票和本票的保证人、背书人、支票的出票人、背书人等均为次债款人。), 均适用同一时效, 例如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商法的规则。第二类是差等主义, 即对收据主债款人和次债款人别离适用犬牙交错的时效。日内瓦世界一致收据法及日本收据法均采此例, 我国收据法的时效准则也能够归入差等主义之列。
上述两种立法例虽各有其一起之处, 但一起的是, 相对于其民法上的时效而言, 收据法上的时效均为短期时效。就我国台湾地区而言, 依民事权力性质的不同, 其民法规则的时效期间为15 年、5 年和2 年三个等级, 而其《收据法》第22 条规则: 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力自到期日起3 年, 见票即付的本票为自出票日起3 年, 这是台湾收据法的最长时效, 更短的有1 年、4 个月和2 个月。“惟收据之买卖, 贵在流转, 较诸一般商业, 更重于灵敏。因而收据债款人, 较一般债款人所受之拘谨, 更为严苟, 故收据债款人尤应赶快行使其权力, 使收据联系得以敏捷了断, 防止债款人久负其责。” 不仅如此, 一张收据的权力人只要一个, 而其责任人往往是多个。比如甲签发支票一张于乙, 乙背书转让于丙, 丙再背书于丁, 丁为最终持票人, 戊为承兑人, 这样丁的收据责任人为甲、乙、丙、戊, 仅因丁的收据权力就有四人遭到债款之累, 因而选用短期时效似更公允。
2. 收据时效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 一方面表现在收据时效独立于根底联系债款时效,另一方面, 对不同的追索权人, 其权力时效各自独立发作、独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