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15:09【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申述人李某在2005年12月9日免除劳作合同,后被徐州市裁定委吊销一起确定公司与李某的劳作合同现已到期停止。申述人李某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并请求裁定,被九里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驳回后,申述到铜山县人民法院,李某仍然败诉。现申述人以某公司至今没有给其宣布停止或续订劳作合同通知书,也未处理医疗保险为理由申述至徐州市劳作裁定委,要求公司与其康复劳作联系,并补办医疗保险。徐州市劳作裁定委指定铜山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审理。
裁定庭总结争议焦点
1、 申述人与被诉人是否存在劳作联系
2、 申述诉讼时效是否超越法律规则的诉讼时效。
【我方观念】
一、申述人与被诉人之间劳作联系已停止,无需康复劳作联系,也无需提早30日以书面的方式将停止劳作合同意向书送达申述人。
⑴、依据徐州市劳作裁定委员会作出的已收效的徐劳仲案字(2006)第85号裁定判定书查明的现实,申述人与被诉人劳作合同期限届满是在裁定审理过程中呈现的,因而徐州市裁定委判定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定见》(苏高法审委【2004】4号)第二十七条规则:“假如诉讼期间劳作合同期限届满的,能够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判令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付劳作者自合同期限届满之判定之日的必要生活费。”由此可确定在裁定审理过程中劳作合同期限届满是无需提早30日书面通知劳作者的,只需付出必要的生活费即可。判定书收效后被诉人对此责任已实行结束且申述人也已承受。
⑵、申述人称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是没有任何现实和法律依据依据的。依据徐州市裁定委作出的已收效的徐劳仲案字(2006)第85号判定书,九里区裁定委作出的徐九劳仲案字【2006】第123号判定书及铜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现已收效的(2006)铜民一初字第2333号判定书,都确认了申述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作联系已停止的现实,且申述人也未在规则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另申述人称被诉人未提早30日宣布停止或续订劳作合同的意向书,没有处理停止或续订手续即视为存在现实劳作联系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申述人已过了请求裁定的时效。
依据《江苏省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方法》第十九条:“劳作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有管辖权的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徐州市劳作裁定委员会于2006年6月9日作出的徐劳仲案字(2006)第85号裁定判定书,确认了两边之间劳作联系的停止,因而若申述人提请确定两边之间存在劳作联系也应当在判定书作出后的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作裁定委员会申述,现已过申述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申述人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