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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17:40
咱们很多人关于标题中说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常识,一同往下面看看吧。
署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承受本案原告人的托付,担任特别授权诉讼署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经过庭前认真细致的查询了解以及今日的庭审,现就本案争议的现实,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咱们的定见,供法庭参阅。
2003年南太项目部向我公司购买机械设备,我公司赞同并将设备送到施工地,对方也进行接纳,两边意思表明实在,合同现已收效。至于两边是否签定书面合同,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能,由于买卖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从被告的答辩状中咱们能够看出,被告人对购买机械设备的进程以及设备去向十分的清楚,这是什么原因呢?被告宣称有人私刻其公章,其为何没有任何反响呢?据咱们了解最初施工的时分,中铁局将工程交由晋中路桥公司以其名义进行施工。被告所说的此事由晋中路桥公司一手筹办,而晋中路桥公司也的确是以南太项目部的名义购买的设备,并且就发作在南太项目部,其最初为何没有疑义呢?被告在答辩状里说,该设备底子没有用于南太线施工,而是用在了晋中路桥公司的其他项目部,也便是说中铁认可了设备的购买,仅仅该设备用到了别处,这才是要害,也正是中铁与晋中的对立地点,所以其对此予以否定,将职责推给别人。我公司最初便是信任中铁才将设备送到南太线,从购买到收货也全在南太项目部完结,而其时南太项目部没有提出任何疑义,咱们有理由信任将货卖给了南太项目部也便是中铁局。《合同法》第49条规则,行为人没有署理权、逾越署理权缔结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有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定见》第42条规则,法人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许授权行为发作的诉讼,该法人为当事人。
归纳以上的现实和法律依据,咱们以为被告应当负有还款的责任。
以上现实与署理定见,望合议庭予以核对确定,并慎重考虑,依法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谢谢!
署理人:王某
200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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