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注释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04:04
《关于著名商标维护规则的注释》(以下简称《注释》)由世界知识产权安排(WIPO)世界局编写。经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舆标志法令常设委员会(SCT)赞同,本注释不提交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安排大会经过,只作为一份解释性文件;因而,假如本注释与《关于著名商标维护规则的联合主张》的规则相抵触,以规则为准(拜见文件SCT/2/5第17段)。译者在翻译此《注释》的过程中,参阅《关于著名商标维护规则的联合主张》的译文,采取了原文对原文、译文对译文的办法逐条对译,保证《注释》与《关于著名商标维护规则的联合主张》在言语逻辑和文字表达上保持一致。
关于第一条
1.1第一款和第二款 该两款语义自明,无须注释。
1.2第三款 “主管机关”的法令性质取决于详细成员国的国家体系,对其作该种界说是为了广泛适用于一切成员国的现行体系。
1.3第四款 “企业标志”是用以辨认企业自身而不是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标志;差异产品或服务,纯粹是商标的功用。能够构成企业标志的有,字号、企业符号、徽记或标识等。商标和企业标志的效果发生某些混杂,是因为有时公司称号即企业标志与公司的某一商标相同。
1.4第五款因特网“域名”能够说是为便利用户而代替因特网数字地址的一种符号。因特网数字地址(也被称作“因特网协议地址”或“IP地址”)是一种能辨认与因特网相连接的详细计算机的数字代码。域名是这一地址的一种易于回忆的代替物,一旦被输入计算机,将主动转换为数字地址。
关于第二条
2.1第一款第1项 企图主张其商标著名的商标一切人,有必要供给能够证明这一权力主张的信息。关于商标一切人为证明其商标著名而供给的任何信息,第一款第1项要求主管机关均应予以考虑。
2.2第一款第2项第一款第2项经过举例的办法列举了若干规范要素,这些规范要素一旦被供给,主管机关有必要予以考虑。主管机关不得要求有必要供给任何详细的规范要素,供给何种信息应由恳求维护的当事方挑选决议。主管机关不得仅仅因为任何详细规范要素的缺少而作出某商标不著名的承认。
2.3第1条规范要素 相关大众关于一商标的了解或认知程度,可经过顾客调查和民意测验来承认。该条规范信息认可这些办法,可是没有为运用这些办法或运用这些办法所取得的定量成果规则任何基准。
2.4第2条规范要素该商标的任何运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舆规模,是与承认该商标是否在相关大众中著名高度相关的要素。需求留意的是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第(1)目,该目规则,被恳求将一商标作为著名商标予以维护的成员国不得要求该商标已在本国实践运用。可是,该商标在邦邻、在讲同一种或同几种言语的成员国、在由相同的媒体(电视或报刊杂志)所掩盖的成员国,或在有亲近贸易往来的成员国的运用状况,或许与承认某详细成员国的大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相关。
2.5未对“运用”一词界说 在国家或区域一级,何谓商标“运用”的问题常常发生于比如经过运用取得商标权、因不运用而被吊销注册或经过运用取得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等状况中。依据本规则,“运用”应包含商标在因特网上的运用。
2.6第3条规范要素尽管彻底能够为宣扬商标即构成商标运用,但该条仍被列为承认一商标是否著名的规范要素之一。这首要是为了防止关于宣扬商标是否能够被以为是商标运用的任何争辩。跟着市场上越来越多的相互竞争的产品或服务的呈现,大众对一详细商标尤其是关于新的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了解,或许首要来自于对该商标的宣扬。例如,经过印刷或电子媒体(包含因特网)作广告便是一种宣扬方法。另一个宣扬的比如是,在交易会或博览会上展现产品或服务。因为观赏展览的人或许来自不同的国家(例如,在国家交易会或博览会上,即便参展商仅限于某一国的国民,状况亦是如此),因而第3条规范信息所称的“宣扬”不限于世界交易会或博览会。
2.7第4条规范要素一商标在世界规模内取得注册的次数以及这些注册的有效期限,能够是据以承认该商标是否著名的指针。可是,在世界规模内取得注册的次数被以为具有相关性时,不得要求各次注册的注册人均为同一人,因为在许多状况下,商标在不同的国家是由归于同一集团的不同公司所具有的。注册仅在其反映出一商标的运用状况或认知程度时才具有相关性,例如,该商标是否在其所注册的国家中实践运用,或许是否是为好心运用而注册的。
2.8第5条规范要素依据地域准则,著名商标的施行以国家为根底。例如,著名商标在邦邻成功施行著名商标权的依据,或一商标在邦邻被确以为著名商标的依据,能够作为成员国据以承认该商标是否著名的指针。应从广义上了解施行这一概念,因为它还包含着著名商标一切人据以阻止抵触商标注册的贰言程序。
2.9第6条规范要素 评价商标的办法有很多种。该条规范要素并未主张运用任何一种详细办法,而仅仅承认,与商标相关的价值能够是据以承认一商标是否著名的指针。
2.10第一款第3项 该项清楚地标明,第2项所列的规范要素并非翔实无遗,并且不能以契合或不契合任何此种规范要素自身来承认一商标是否著名。
2.11第二款第1项 该项以为,就大众对一商标的了解而言,或许只需相关大众了解,而不是一切大众均了解。第(1)至第(3)目中例举的3类相关大众,仅仅说明性的,因为除此之外,还或许存在其他相关大众。
2.12第(1)目 “顾客”一词应从广义上了解,而不该局限于产品的实践和真实的消费人员。在此方面,能够参阅“顾客维护”一词,该词中的顾客指一切消费大众。因为运用一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许大不相同,因而在每一状况下实践或潜在的顾客也或许有所不同。对实践或潜在的顾客集体的承认,能够经过选用比如与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和服务有关的目标集体或实践购买者集体等参数来完成。
2.13第(2)目不同性质的产品和服务,营销途径或许大不相同。有些产品在超级市场上出售,顾客易于得到。别的一些产品则经过可信赖的经销商或出售代理商直接向顾客企业或家庭出售。这意味着,只在超级市场顾客中进行调查,关于承认那些只与邮购产品上运用的商标相关的大众或许不是一种好办法。
2.14第(3)目 运营运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商业界人员,一般是指有爱好或预备运营运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进口商、批发商、被答应人或特许运营人。
2.15第二款第2项一商标只需至少为一个相关范畴的大众所熟知,即足以承认该商标为著名商标。不得适用更为严厉的查验规范,例如商标有必要为整体大众所熟知。这样做的理由是,面向特定大众的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一般只与这部分大众相关,例如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年龄段或不同性别的顾客集体。将相关大众的规模规则得过大,无助于完成著名商标世界维护的主旨──即阻止任何人未经许能够冒充著名商标真实一切人的产品或服务或将权力卖给著名商标一切人为意图,运用或注册该著名商标。
2.16第二款第3项 第二款第2项规则,成员国有必要对至少为其一个相关范畴的大众所熟知的商标予以维护,而第二款第3项则通知成员国关于仅为该国一个相关范畴的大众所知晓的商标,也能够有挑选地予以维护。
2.17第二款第4项 标明,第二款第2项以及第3项(在可适用的状况下),规则的是最低维护规范;并标明,关于要求给予维护而仅在他国著名的商标,成员国能够自在决议是否给予维护。
2.18第三款第1项 规则了若干不得作为承认一商标是否著名而要求满意的条件。
2.19第三款第2项 假如成员国有或许对在其统辖规模之外著名的商标予以维护,则不适用第三款第1项第(2)意图规则,能够要求权力人供给证明该商标在域外著名的依据。
关于第三条
3.1总则 适用本规则给予著名商标的维护,是针对与其发生抵触的商标、企业标志或域名的维护。本规则不适用于著名商标与地舆标志或与原产地称号之间的抵触。本规则仅仅最低维护规范,成员国彻底能够自在地供给更宽的维护。
3.2第一款 依据该款规则,成员国对著名商标的维护,至少应自该商标在该成员国著名时开端。这意味着,成员国没有责任维护“在世界上”著名但在该国不著名或在该国闻名但在该国不著名的商标。可是,依据“至少”一词的含义,成员国能够在商标著名之前即对其给予维护。
3.3第二款 触及维护著名商标的案子一般会触及歹意这一要素。该款留意到这一状况,准则规则:在有关施行著名商标的案子中评价当事方利益时,应当考虑歹意要素。
关于第四条
4.1第一款第1项 规则了承认一商标与著名商标在相同或相似产品或服务上发生抵触的条件。假如契合该项条件,即可适用第二至第六款所规则的救助条款。
4.2第一款第2项的适用与运用抵触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无关。适用第三款至第六款所规则的救助条款,须至少契合第(1)至第(3)目所规则的条件之一。第(1)目至第(3)目规则的条件好像只适用于现已运用的抵触商标,但如第(1)目和第(3)目中的“会”以及第(2)目中的“或许会”两词所标明的,对著名商标的维护包含对抵触商标的不予注册,即便该抵触商标没有运用。
4.3第(1)目依据该目,著名商标与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某种联络或许意味着,例如,或许会使人发生如下形象,即著名商标一切人与该产品的出产或服务的供给有关,或许这种出产或服务是为其所答应或赞助的。假如与著名商标发生联络的产品或服务给人以等级低的形象,便或许对该著名商标的诺言形成负面影响,从而使著名商标一切人的利益遭到危害。
4.4第(2)目举例来说,假如抵触商标的运用或许会以不正当的办法削弱或许淡化著名商标在市
关于第一条
1.1第一款和第二款 该两款语义自明,无须注释。
1.2第三款 “主管机关”的法令性质取决于详细成员国的国家体系,对其作该种界说是为了广泛适用于一切成员国的现行体系。
1.3第四款 “企业标志”是用以辨认企业自身而不是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标志;差异产品或服务,纯粹是商标的功用。能够构成企业标志的有,字号、企业符号、徽记或标识等。商标和企业标志的效果发生某些混杂,是因为有时公司称号即企业标志与公司的某一商标相同。
1.4第五款因特网“域名”能够说是为便利用户而代替因特网数字地址的一种符号。因特网数字地址(也被称作“因特网协议地址”或“IP地址”)是一种能辨认与因特网相连接的详细计算机的数字代码。域名是这一地址的一种易于回忆的代替物,一旦被输入计算机,将主动转换为数字地址。
关于第二条
2.1第一款第1项 企图主张其商标著名的商标一切人,有必要供给能够证明这一权力主张的信息。关于商标一切人为证明其商标著名而供给的任何信息,第一款第1项要求主管机关均应予以考虑。
2.2第一款第2项第一款第2项经过举例的办法列举了若干规范要素,这些规范要素一旦被供给,主管机关有必要予以考虑。主管机关不得要求有必要供给任何详细的规范要素,供给何种信息应由恳求维护的当事方挑选决议。主管机关不得仅仅因为任何详细规范要素的缺少而作出某商标不著名的承认。
2.3第1条规范要素 相关大众关于一商标的了解或认知程度,可经过顾客调查和民意测验来承认。该条规范信息认可这些办法,可是没有为运用这些办法或运用这些办法所取得的定量成果规则任何基准。
2.4第2条规范要素该商标的任何运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舆规模,是与承认该商标是否在相关大众中著名高度相关的要素。需求留意的是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第(1)目,该目规则,被恳求将一商标作为著名商标予以维护的成员国不得要求该商标已在本国实践运用。可是,该商标在邦邻、在讲同一种或同几种言语的成员国、在由相同的媒体(电视或报刊杂志)所掩盖的成员国,或在有亲近贸易往来的成员国的运用状况,或许与承认某详细成员国的大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相关。
2.5未对“运用”一词界说 在国家或区域一级,何谓商标“运用”的问题常常发生于比如经过运用取得商标权、因不运用而被吊销注册或经过运用取得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等状况中。依据本规则,“运用”应包含商标在因特网上的运用。
2.6第3条规范要素尽管彻底能够为宣扬商标即构成商标运用,但该条仍被列为承认一商标是否著名的规范要素之一。这首要是为了防止关于宣扬商标是否能够被以为是商标运用的任何争辩。跟着市场上越来越多的相互竞争的产品或服务的呈现,大众对一详细商标尤其是关于新的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了解,或许首要来自于对该商标的宣扬。例如,经过印刷或电子媒体(包含因特网)作广告便是一种宣扬方法。另一个宣扬的比如是,在交易会或博览会上展现产品或服务。因为观赏展览的人或许来自不同的国家(例如,在国家交易会或博览会上,即便参展商仅限于某一国的国民,状况亦是如此),因而第3条规范信息所称的“宣扬”不限于世界交易会或博览会。
2.7第4条规范要素一商标在世界规模内取得注册的次数以及这些注册的有效期限,能够是据以承认该商标是否著名的指针。可是,在世界规模内取得注册的次数被以为具有相关性时,不得要求各次注册的注册人均为同一人,因为在许多状况下,商标在不同的国家是由归于同一集团的不同公司所具有的。注册仅在其反映出一商标的运用状况或认知程度时才具有相关性,例如,该商标是否在其所注册的国家中实践运用,或许是否是为好心运用而注册的。
2.8第5条规范要素依据地域准则,著名商标的施行以国家为根底。例如,著名商标在邦邻成功施行著名商标权的依据,或一商标在邦邻被确以为著名商标的依据,能够作为成员国据以承认该商标是否著名的指针。应从广义上了解施行这一概念,因为它还包含着著名商标一切人据以阻止抵触商标注册的贰言程序。
2.9第6条规范要素 评价商标的办法有很多种。该条规范要素并未主张运用任何一种详细办法,而仅仅承认,与商标相关的价值能够是据以承认一商标是否著名的指针。
2.10第一款第3项 该项清楚地标明,第2项所列的规范要素并非翔实无遗,并且不能以契合或不契合任何此种规范要素自身来承认一商标是否著名。
2.11第二款第1项 该项以为,就大众对一商标的了解而言,或许只需相关大众了解,而不是一切大众均了解。第(1)至第(3)目中例举的3类相关大众,仅仅说明性的,因为除此之外,还或许存在其他相关大众。
2.12第(1)目 “顾客”一词应从广义上了解,而不该局限于产品的实践和真实的消费人员。在此方面,能够参阅“顾客维护”一词,该词中的顾客指一切消费大众。因为运用一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许大不相同,因而在每一状况下实践或潜在的顾客也或许有所不同。对实践或潜在的顾客集体的承认,能够经过选用比如与运用该商标的产品和服务有关的目标集体或实践购买者集体等参数来完成。
2.13第(2)目不同性质的产品和服务,营销途径或许大不相同。有些产品在超级市场上出售,顾客易于得到。别的一些产品则经过可信赖的经销商或出售代理商直接向顾客企业或家庭出售。这意味着,只在超级市场顾客中进行调查,关于承认那些只与邮购产品上运用的商标相关的大众或许不是一种好办法。
2.14第(3)目 运营运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商业界人员,一般是指有爱好或预备运营运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进口商、批发商、被答应人或特许运营人。
2.15第二款第2项一商标只需至少为一个相关范畴的大众所熟知,即足以承认该商标为著名商标。不得适用更为严厉的查验规范,例如商标有必要为整体大众所熟知。这样做的理由是,面向特定大众的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一般只与这部分大众相关,例如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年龄段或不同性别的顾客集体。将相关大众的规模规则得过大,无助于完成著名商标世界维护的主旨──即阻止任何人未经许能够冒充著名商标真实一切人的产品或服务或将权力卖给著名商标一切人为意图,运用或注册该著名商标。
2.16第二款第3项 第二款第2项规则,成员国有必要对至少为其一个相关范畴的大众所熟知的商标予以维护,而第二款第3项则通知成员国关于仅为该国一个相关范畴的大众所知晓的商标,也能够有挑选地予以维护。
2.17第二款第4项 标明,第二款第2项以及第3项(在可适用的状况下),规则的是最低维护规范;并标明,关于要求给予维护而仅在他国著名的商标,成员国能够自在决议是否给予维护。
2.18第三款第1项 规则了若干不得作为承认一商标是否著名而要求满意的条件。
2.19第三款第2项 假如成员国有或许对在其统辖规模之外著名的商标予以维护,则不适用第三款第1项第(2)意图规则,能够要求权力人供给证明该商标在域外著名的依据。
关于第三条
3.1总则 适用本规则给予著名商标的维护,是针对与其发生抵触的商标、企业标志或域名的维护。本规则不适用于著名商标与地舆标志或与原产地称号之间的抵触。本规则仅仅最低维护规范,成员国彻底能够自在地供给更宽的维护。
3.2第一款 依据该款规则,成员国对著名商标的维护,至少应自该商标在该成员国著名时开端。这意味着,成员国没有责任维护“在世界上”著名但在该国不著名或在该国闻名但在该国不著名的商标。可是,依据“至少”一词的含义,成员国能够在商标著名之前即对其给予维护。
3.3第二款 触及维护著名商标的案子一般会触及歹意这一要素。该款留意到这一状况,准则规则:在有关施行著名商标的案子中评价当事方利益时,应当考虑歹意要素。
关于第四条
4.1第一款第1项 规则了承认一商标与著名商标在相同或相似产品或服务上发生抵触的条件。假如契合该项条件,即可适用第二至第六款所规则的救助条款。
4.2第一款第2项的适用与运用抵触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无关。适用第三款至第六款所规则的救助条款,须至少契合第(1)至第(3)目所规则的条件之一。第(1)目至第(3)目规则的条件好像只适用于现已运用的抵触商标,但如第(1)目和第(3)目中的“会”以及第(2)目中的“或许会”两词所标明的,对著名商标的维护包含对抵触商标的不予注册,即便该抵触商标没有运用。
4.3第(1)目依据该目,著名商标与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之间的某种联络或许意味着,例如,或许会使人发生如下形象,即著名商标一切人与该产品的出产或服务的供给有关,或许这种出产或服务是为其所答应或赞助的。假如与著名商标发生联络的产品或服务给人以等级低的形象,便或许对该著名商标的诺言形成负面影响,从而使著名商标一切人的利益遭到危害。
4.4第(2)目举例来说,假如抵触商标的运用或许会以不正当的办法削弱或许淡化著名商标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