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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13:41
事例: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1997年3月挂号成婚。婚后,置办了三处房产、两辆轿车。其间三处房产挂号在王先生名下,两辆轿车挂号在李女士名下。二人后因夫妻爱情不好,于2004年7月在民政局挂号离婚。两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好:“两边因爱情不好自愿离婚,经两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到如下协议:一起产业已切割结束,两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育。上述事项,两边确保实在实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秘、诈骗、职责自傲。”2004年9月,李女士因产业切割与男方发生分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产业纠纷诉讼。李女士在诉状中称:原、被告于2004年挂号离婚,因为离婚协议仅对人身联系及子女抚育进行了约好,未触及任何切割夫妻一起产业的详细内容,这造成了离婚后原、被告名下的产业存在巨大悬殊,因而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切割夫妻一起共有的房子等产业。被告王先生则辩称:两边在民政局达到的离婚协议是两边其时实在意思的标明,协议已清晰约好,两边名下的产业归各自一切,二个儿子由被告担负。被告以为,现原告称夫妻一起产业未切割,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剖析:
就本案来说,子女抚育问题争议不大,即便有争议,也能够很简单经过法院处理。但产业问题却缝隙较大,“产业已切割结束”意味着两边对产业的数额、切割的计划、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起,并处置结束。可是,有哪些产业、怎么进行切割协议傍边却没有表现。这样,就会发生两种敌对的观念:
第一种,辩方的定见,已然产业切割已结束,阐明产业已没有必要切割,在谁名下就归谁一切;
第二种,诉方的定见,已然没有清晰约好产业的详细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好不明没有切割,应当依法切割。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一起一切的产业为夫妻一起产业。离婚时,对夫妻一起产业的切割,可由两边协议处理。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就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育、产业切割所达到的协议,均系实在意思标明。“一起产业切割已结束”,既反映两边处理产业的合意,又标明该合意已实践实行,且未发现此项协议存在诈骗、钳制等状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令约束力。原告建议切割产业并非离婚时被告藏匿或遗失的产业。尽管被告名下的产业多于原有告,但协议中,两边只约好二个儿子归被告抚育,而未建立原告的职责。被告单独承当哺育两个儿子的职责,要操控必定的产业、人气,多分得产业是在情理之中的。何况,衡量产业切割协议是否公正,不能以等价有偿作为仅有的规范。原、被告究竟曾为夫妻,在切割一起产业时,除了朴实的利益外,不免参杂其他要素。从两边各自操控名下的产业来看,本质两边已作出各自名下的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约好。故,关于原告要求切割挂号离婚后夫妻一起产业的诉请,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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