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律师会见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9:46
关于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证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力,标准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造业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及有关规则,结合北京市的详细状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在处理刑事诉讼事务过程中应当保存国家秘密、托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律师不得承受同一案子两名或两名以上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托付,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第四条律师在处理刑事诉讼事务过程中,在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有必要遵循法令、法规的规则,有必要遵循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标准。
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依法保证律师的执业活动,保证律师在侦办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力。
第二章一般规则
第六条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办案机关了解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
(二)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子的状况;
(三)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给法令咨询、署理申述、指控;
(四)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恳求取保候审。
第七条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能够了解的有关案子状况包含以下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天然状况;
(二)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施行或参加所涉嫌的违法;
(三)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子现实和情节的陈说;
(四)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的辩解;
(五)被采纳强制措施的法令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纳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力及诉讼权力是否遭到侵略;
(七)其它需求了解的与案子有关的状况。
第八条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能够为其供给如下法令咨询:
(一)解说、阐明刑事诉讼法令及刑事法令的有关规则;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解说、阐明民事诉讼法令及民事法令的有关规则。
第九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在其详细办案部分指定专人担任受理律师的会晤恳求并处理律师会晤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在监管场所内进行,办案机关和看守部分应供给合适的会晤场所。
律师会晤时,办案机关或看守部分的在场作业人员不得搅扰律师的合理会晤。
第十一条办案机关和看守部分应当保证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合理的时刻和次数,律师应当遵循办案机关和看守部分关于作业时刻和作息时刻的规则。
第十二条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制造会晤笔录并要求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看守部分应当为律师制造会晤笔录供给必要的便当。
第十三条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参加会晤的人数应当为两人以上,其间一人应为承受托付的律师,另一人能够是实习律师或许律师助理。
律师、实习律师或许律师助理在会晤时,应当出示相应的执业证件;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晤的,律师还应向看守部分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办案机关允许翻译人员参加会晤的证明。
第十四条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循办案机关和看守部分关于会晤的规则。不得携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家族或其他人员参加会晤,不得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转递函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部分所制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东西借给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运用。
第十五条律师、实习律师或许律师助理不得参加对同一案子中其他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会晤。
第十六条未经办案机关、看守部分和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赞同,律师在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第十七条律师会晤现已换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出示办案机关关于会晤的公函。
第十八条律师会晤结束应与看守部分处理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还押交代手续。
第十九条对办案机关或看守部分违背法令或本规则的,律师、该律师地址的律师事务所能够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能够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部分的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承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对律师在会晤时违背法令、执业纪律或本规则的,办案机关或看守部分在场作业人员有权提出劝止和正告;对不听劝止和正告的,有权停止会晤,并能够将有关状况告诉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在侦办阶段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
第二十一条在侦办阶段律师要求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的,应与办案机关联络。办案机关应依据本规则确认会晤时刻、地址,并及时告诉律师。
第二十二条律师提出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的要求时,应向办案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托付书;
2、律师执业证(包含实习律师作业证或律师助理作业证,下同);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的函》。
  第二十三条关于不触及国家秘密的案子,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晤要求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晤的公函并组织律师会晤。
   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许私运违法,毒品违法,贪污贿赂违法等严重杂乱两人以上的一起违法案子,律师提出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晤的公函并组织律师会晤。
   第二十四条关于触及国家秘密的案子,律师要求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恳求书》。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恳求后五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议。同意会晤的,应向律师开具《同意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决议书》;不同意会晤的,应当向律师出具《不同意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告诉书》并阐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向看守部分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托付书;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侦办机关开具的关于会晤的公函。
   关于触及国家秘密的案子,律师还应向看守部分提交办案机关出具的《同意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决议书》。
   第二十六条在本阶段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时,办案机关能够依据案子状况和实际需求决议是否派员在场。
   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
   第二十七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求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的,检察机关应予处理相应的会晤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初次要求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时,应向检察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托付书;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的函》。
   律师再次提出会晤要求时,应向检察机关出示律师执业证及所需的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律师会晤检察机关退回弥补侦办案子的在押违法嫌疑人时,应由处理违法嫌疑人拘押手续的机关担任处理律师会晤的手续。
   第三十条检察机关处理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手续时,经律师恳求,应向律师供给《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及相关的法令手续和案子材料。
   第三十一条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时,应向看守部分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托付书;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
   4、检察机关开具的关于会晤的公函。
   第三十二条在本阶段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
   第五章在审判阶段律师会晤在押被告人
   第三十三条在审判阶段律师要求会晤在押被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在审判阶段律师要求会晤在押被告人应向人民法院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托付书或法令援助部分出具的专用介绍信;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第三十五条律师会晤在押被告人应向看守部分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检察机关移交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书;
   2、《律师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3、律师执业证。
   第三十六条在本阶段律师会晤被告人时,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关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借押在国家安全机关拘押场所的刑事案子,律师要求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八条关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服刑人员的刑事案子,律师要求会晤的,依照一九九九年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拟定的《关于律师会晤在押罪犯参加刑事案子申述的暂行规则》和《关于律师在狱内案子侦办阶段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暂行规则》处理。
  第三十九条关于法令援助部分的公职律师在处理法令援助案子时需求会晤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参照此规则处理。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则发布之日前本市各部分的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