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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立案审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6:41

破产恳求是破产恳求人向法院恳求宣告债款人破产的意思表明,是破产恳求权的详细行使。破产恳求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开端的预备阶段,也是破产程序开端的前提条件。
法院对破产恳求进行检查,以为破产恳求契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决议受理,导致破产程序的发动。破产程序的发动引起一系列的法令结果。
破产是一种特别的偿债程序,是经过债款人主体资历的消除来施行其债款清偿的。这就意味着这种清偿行为的法令结果是两层的。一方面,它使债款得到部分或悉数清偿;另一方面,当清偿结束后,债款人的经济生命也随之损失;法令上民事主体资历以及反映这种资历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也相应消除。破产程序的发动,导致同破产工业和破产债款有关的、正在进行的其他民事案子的诉讼程序的间断,或民事案子统辖的搬运(以债款人为原告,案子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在外);对债款人工业的其他民事履行程序间断。故破产恳求的立案检查尤显重要。
一、破产立案检查适用的法令
因为我国的破产法令制度没有一致,然后呈现了同是破产案子,但因为破产主体性质不同而发生法令、方针适用各异的情况。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公布于1986年,1988年开端施行,受年代的限制,具操作性的内容较少,原则性规则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对该法进行了第一次司法解说,为破产恳求的检查和案子的受理供给了很重要的裁判根据。同年,跟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公布,实践中呈现了两套破产还账程序。前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破产,后者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历的企业。这二个法令在破产程序的发动上,保留了较浓了行政颜色,与商场经济的要求不甚符合,条款也较为简略、粗糙。再往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党的十五大作出了“鼓舞吞并,标准破产,施行再就业工程”的严重决议计划,在工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批不契合社会主义商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必定要退出商场,造成了破产案子不断上升的趋势。不少省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起草了破产案子受理和审理方面的标准性定见,以辅导本辖区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子。为标准和辅导各地人民法院精确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还账程序,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自此,我国的破产法令制度形成了“以法令为辅导,以解说和定见为主导”的情况,详细表现为,破产恳求的立案检查以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为首要法源,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为根据,以各地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法院的辅导性定见为弥补,并履行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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