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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提供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20: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一、书证
第十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书证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供给书证的原件,本来、正本和副本均归于书证的原件。供给原件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相片、节录本;
(二)供给由有关部分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许抄写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分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供给报表、图纸、管帐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阐明资料;
(四)被告供给的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问询、陈说、说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问询人、陈说人、说话人签名或许盖章。
法令、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造方法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二、依据
第十一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依据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供给原物。供给原物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许证明该依据的相片、录像等其他依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品种物的,供给其间的一部分。
三、视听资料
第十二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计算机数据或许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供给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供给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复制件;
(二)注明制造方法、制造时刻、制造人和证明目标等;
(三)声响资料应当附有该声响内容的文字记载。
四、证人证言
第十三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证人证言的,应当契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名字、年纪、性别、工作、住址等基本状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法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五、判定结论
第十四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被告向人民法院供给的在行政程序中选用的判定结论,应当载明托付人和托付判定的事项、向判定部分提交的相关资料、判定的依据和运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判定部分和判定人判定资历的阐明,并应有判定人的签名和判定部分的盖章。经过剖析取得的判定结论,应当阐明剖析进程。
六、现场笔录
第十五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则,被告向人民法院供给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刻、地址和事情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回绝签名或许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令、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造方法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七、其他相关规则
第十八条依据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的,供给人应当作出清晰标示,并向法庭阐明,法庭予以检查承认。
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依据资料分类编号,对依据资料的来历、证明目标和内容作扼要阐明,签名或许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依据资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依据的称号、份数、页数、件数、品种等以及收到的时刻,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许盖章。
第二十一条关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许依据数量较多的案子,人民法院能够安排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许交流依据,并将交流依据的状况记载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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