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19:30司法实践中遍及认可依据的客观性,着重依据是现实,以为客观实在是依据的实质特征。依据的性质是依据这一概念与其他事物相差异的实质部分,剖析依据的特点能够归纳出依据的一般特征。“任何概念都是客观事物遍及实质的归纳与反映,因而就其根底和源泉来说是客观的,它经过人脑的思想活动对感性知道资料进行比较、剖析、归纳等,在抛开事物非特有特点后,笼统出事物的特有特点或实质特点而构成的。”[1].依据是否为现实,依据的客观性是否为依据的实质特点,均为依据理论研究之疑难点。笔者以为,依据存在及设定之理由,是经过依据能发现、判别案子的客观实在(虚伪)状况。依据的实质特点应是关联性。
一、依据的关联性:记载有案子现实的信息载体
(一)案子现实不是依据自身,而是其载有的信息
案子现实是依据信息的直接来历。因待证现实不行重现,人们只能经过残留下的信息揣度不知道事物的整体特征。案子现实信息的存在有其特定的时空。任何一种行为的发作都和必定时刻空间分不开,只需行为发作,就必定留下各种痕迹和信息,经过不同载体保存下来[2].案子发作的时分,案子现实被分解为若干信息因子,这些信息伴随着案子的发作而留传保存。现实信息被前言记载,媒质的信息含量随时刻表现出递减和发散。依据具有承载现实信息的功用。现实留传的信息保留在依据这一媒质中,人们剖析、判别信息的状况,可重新知道、判别现实。经过依据,司法工作人员可确定案子现实信息的原貌,了解案子现实的状况,作出现实判别。依据就成为反映现实的手法之必需。因而,依据是法令的框架下承载案子现实信息的载体,依托依据知道现实是依据独具的特性。
(二)依据自身不是现实,依据仅仅现实的载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则:“证明案子实在状况的全部现实,都是依据。” 张志铭教授以为,“现实包括有两层意义,即现实存在和现实判别。究其实质而言,刑事诉讼是一个寻觅案子现实,建立案子现实,进行司法裁判的知道判别进程[3]”。现实的确定是一个杂乱的进程,依据应该是客观的、实在的,应该是反映现实的现实。但实践证明,作为证明案子现实的重要一环节,依据在反映现实的进程中,承载了许许多多的主观因素和虚伪状况,使现实的确定变得困难。
例如,杀人用的刀作为依据的时分,刀自身不是现实,也并不行以代表现实,它能成为证明案子现实的依据之一。刀不是现实,而刀杀人这一行为是现实。刀仅仅被用来指控作为杀人凶器时,才可反映出杀人的现实。刀是物,物是东西,而现实不是。物与现实有着显着的不同。物是个实体概念,归于本体论领域,而现实是个特点概念,归于知道论领域[4].现实一词着重人和事物之间客观实在的联系。罗素说:“当我谈一个‘现实’时,我不是指世界上的一个简略的事物,而是指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有某种联系。因而,例如我不把拿破仑叫现实,而把他有野心或他娶约瑟芬叫现实”[5]事物与现实两词不是同一概念,不行混之为一。彭漪涟以为:“现实是人对出现于感官之前的事物或其状况的一种判别,是关于事物(及其状况)的一种经历常识亦便是关于客观事物的某种判别的内容,而不是客观事物自身。”[6]现代汉语词典中现实是指工作的实在状况。这样,现实更多的是着重发作过的工作与事情的客观现实,而不是指事物。就现实知道而言,现实指人们对客观事情存在状况的实在反映。现实中会有事物,但现实更着重人和事物以及人和人之间发作的联系与客观存在的共同。可见,现实是人对事物具有某种特点或与其他事物具有某种联系的符合实际的断定,而不是事物或东西。物能够作为依据,但依据不必定便是现实。一般来说,依据归于依据,但依据不该用现实一词来界定,现实与事物具有意义上的不同。物在进行现实判别的时分才表现为现实,将本体论的物以为是现实,是依据界说存在的一个内涵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