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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案件实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11:28
案子
王女士诉称,2014年,李先生约请她一起去玩耍。次日刘先生款待她与其他来访者一起骑马玩耍。
活动开端后,她乘坐的马匹突然跑动将她从立刻摔下致伤。她以为刘先生作为此次活动的马匹和场所提供者和款待方,理应深知马术运动的高危险性,应负有高度慎重职责和对活动参与者的安全保证职责,对她坠马受伤负有职责。李先生相同了解马术运动的高危险性,在约请她参与高危险性运动时理应对她尽到安全保证职责,其对她受伤一事也应负有必定的职责。故要求二被告连带补偿她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0万元。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王女士曾经也骑过马,对马匹有必定的了解。对方受伤他也支付了必定的费用,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刘先生辩称,他既不归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也不归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他对王女士没有安全保证的职责。他出借马匹系无偿借给对方运用,对方骑马跌伤她没有差错。故不同意承当补偿职责。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骑马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运动,对骑马者本身骑行经历和运动才能有较高的要求。王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成年人,且曾经有骑马经历并在骑马时带着本身护具,故其自己对骑马运动的危险性应该有高于常人的认知。其自行带着护具现已说明晰她对骑马运动危险具有防备认识,现王女士在骑马时坠马受伤应属意外事件,李先生、刘先生对王女士坠马不存在差错。而李先生、刘先生作为王女士友人,约请款待王女士参与的骑马活动,是一种小范围的私家集会,是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利益联系的正常来往,且在王女士受伤后两人已尽到了救治职责,故两人对王女士因坠马受伤所发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综上,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请。
安全保证职责,是在民事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约好的景象下发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安全而活跃作为的职责。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许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本案中,判别当事人是否应当承当以及承当何种极限内的安全保证职责时,也应当考虑场所的管理者和活动的组织者是否实行救助职责或对危险源是否在事前宣布正告。刘先生、李先生在骑马前告知了骑马的相关危险,在事端发生后又将王女士送到医院,尽到了相关的保证职责。王女士与刘先生、李先生毕竟是正常的私家来往,不触及利益联系,如过火加大私家活动参与者的安全保证职责,将不利于社会成员之间的正常来往。如人与人之间正常的来往越来越少,则社会环境必将变得冷酷,人际联系将会变得越发疏远阻隔,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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