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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工作中发生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15:51
2000年8月17日,上海市某轿车租借公司与张某签定了一份《承揽协议》,其间约好,由租借公司供给一个租借车运营权车牌和一辆捷达牌小客车,由张某承揽驾驭,该车辆的汽油费、路桥费、修补保养费等都由张某承当,且张某每月向租借轿车公司上缴利润3000元。作业不到一年,张某在营运中发作事端,不光形成车辆破坏,自己也受了重伤,至今仍在医院医治,已花去医疗费近万元。张某的父亲张老伯向上海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请求承认张某属工伤,不知是否能得到支撑?
王国平:张某以何种身份与租借公司签定《承揽协议》是问题解决的条件。假如张某与轿车租借公司是相等主体之间的联系,张某的损伤必定不是工伤;假如张某与轿车租借公司是内部联系,工伤的确定就很大或许得到支撑。依据《上海市租借轿车办理法令》的规则,有运营资质从事客运服务的主体有个人和法人单位两类,均需满意特定要件,换句话说,并非一切的自然人都能与租借公司签定《承揽协议》。就本案,租借轿车公司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且获利,张某也承受公司的办理,在这种状况下,我以为两者之间是一种内部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上的分管,张某发作的事端应当确定为工伤事端。 
汪蓉蓉:上海市《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文列举了职工被确定为工伤的详细景象,其间即包含“在营运中发作事端”这类状况,但《法令》规则的受维护目标为“职工”,因而张某的身份是不是“职工”便是咱们需求讨论的问题。我以为,尽管张某与轿车租借公司表面上签定的是《承揽协议》,也没有其他依据证明两边缔结有劳作合同,可是,细细分析会发现,他们之间实际上归于现实劳作联系,《承揽协议》严厉上讲便是劳作合同,而租借公司与张某之间本质是企业与职工的联系,只不过写法有点含糊,所以,张某的事端应当被确定工伤事端。 
李粤:本案触及的本质上便是“大承揽”与“小承揽”的联系。总承揽商每个月收取办理费就应该对“小承揽商”行为担任,这点没错,可是,关于张某发作的事端性质,需求深化追查,由于性质的不同引发的成果也不尽相同,比方说,因违法,违背治安办理,醉酒以及自残、自杀而伤亡的都应当被扫除在工伤之外。因而,我觉得工伤是否被终究确定还取决于“事端”清晰定性。 
陆敬波:榜首,本案的焦点是对张某与轿车租借公司之间联系的确定,也便是对《承揽协议》的性质界定,假如两边是劳务联系,是相等民事联系,不存在工伤问题,由于《工伤保险法令》的调整目标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之间的劳作联系;假如两边是劳作联系,张某的工伤确定才或许建立。第二,所谓的“承揽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小承揽协议,是用人单位劳作报酬的分配方法,其不改动劳作联系的性质,张某与租借公司之间仅仅一种内部联系。第三,“在营运中发作事端”所指“营运”一般是在作业时间、作业地址,因作业原因,这与“工伤确定”要求的基本要素相吻合,除非呈现《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六条规则的特例景象,如违法,违背治安办理,醉酒以及自残、自杀而伤亡,但本案并未反映此信息,因而对张某能够做出工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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