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6:47
在实践中,咱们许多人或许都会接触到有关行政诉讼根据的审阅确定内容的问题,可是由于咱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许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当事人提交的用于证明案子现实状况的全部资料和现实都必须实在,合法。法官也将对该根据现实进行审阅确定。在此,将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中的根据审阅确定常识。
1.根据审阅确定的意义及内容。根据的审阅确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根据的阐明、对质和辨认后,对根据作出的采信与否的确定。根据审阅确定的内容是:
(1)审阅确定根据的实在性。
(2)审阅确定根据的关联性。
(3)审阅确定根据的合法性。
2.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根据。以下根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严峻违背法定程序搜集的根据资料。
(2)以偷拍、偷录、偷听等手法获取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根据资料。
(3)以威逼,诈骗、钳制、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法获取的根据资料。
(4)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供给的根据资料,包含原告、被告。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许在港澳台地区构成的没有处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资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供给原件、原物,又无其他根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根据的复制件或许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其别人做过技能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
(8)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证人供给的证言。
(9)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或许侵略别人合法权益而获得的根据。
(10)不具备合法性和实在性的其他根据资料。
3.不能作为确定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根据的根据。下列根据不能作为确定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后或许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搜集的根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不合法掠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享有的陈说、申辩或许听证权力所选用的根据。
(3)原告或许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供给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详细行政行为根据的根据。
(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搜集和弥补的根据,或许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根据。
4.根据效能巨细的判别。在对根据进行审阅确定过程中,假如发现证明同一现实的数个根据,其证明效能一般能够依照以下景象别离确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分依职权制造的公函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判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资料以及通过公证或许挂号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判定部分的判定结论优于其他判定部分的判定结论;
(5)法庭掌管勘验所制造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分掌管勘验所制造的勘验笔录;
(6)原始根据优于传来根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许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供给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品种不同、内容共同的根据优于一个孤立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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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交的用于证明案子现实状况的全部资料和现实都必须实在,合法。法官也将对该根据现实进行审阅确定。在此,将详细介绍行政诉讼中的根据审阅确定常识。
1.根据审阅确定的意义及内容。根据的审阅确定,是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根据的阐明、对质和辨认后,对根据作出的采信与否的确定。根据审阅确定的内容是:
(1)审阅确定根据的实在性。
(2)审阅确定根据的关联性。
(3)审阅确定根据的合法性。
2.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根据。以下根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严峻违背法定程序搜集的根据资料。
(2)以偷拍、偷录、偷听等手法获取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根据资料。
(3)以威逼,诈骗、钳制、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法获取的根据资料。
(4)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供给的根据资料,包含原告、被告。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许在港澳台地区构成的没有处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资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供给原件、原物,又无其他根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根据的复制件或许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其别人做过技能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
(8)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证人供给的证言。
(9)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或许侵略别人合法权益而获得的根据。
(10)不具备合法性和实在性的其他根据资料。
3.不能作为确定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根据的根据。下列根据不能作为确定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后或许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搜集的根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不合法掠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享有的陈说、申辩或许听证权力所选用的根据。
(3)原告或许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供给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详细行政行为根据的根据。
(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搜集和弥补的根据,或许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根据。
4.根据效能巨细的判别。在对根据进行审阅确定过程中,假如发现证明同一现实的数个根据,其证明效能一般能够依照以下景象别离确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分依职权制造的公函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判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资料以及通过公证或许挂号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判定部分的判定结论优于其他判定部分的判定结论;
(5)法庭掌管勘验所制造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分掌管勘验所制造的勘验笔录;
(6)原始根据优于传来根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许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供给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品种不同、内容共同的根据优于一个孤立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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