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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解赔偿协议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23:10
甲 方:谢士X(谢宝X),男,36岁,郯城县红花乡XX村人。
乙 方:秦浩X(秦X),男,22岁,第二炮兵山东XX士官校园,学员(客籍红花乡XX村)。
交通事故根本现实及两边职责:
2007年2月25日18时30分,甲方谢士X驾驭鲁13/23425拖拉机与乙方秦X驾驭的苏CXA350两轮摩托车在红花乡房溜村北100M路段发作相撞导致交通事故,形成乙方秦XX受伤,摩托车危害。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第2702123号《交通事故确定书》确定:两边负平等职责。
经甲、乙两边充沛协商一致达到如下协议:
一、 甲方谢士X自愿补偿给乙方秦XX各项丢失合计壹万元人民币(包含现已付出的7000元)。
二、 第一项的丢失补偿包含车辆丢失补偿。
三、 本协议签守时,甲方有必要付出给乙方所剩下的3000元。
四、 本协议所触及的补偿是一次性完结补偿。
五、 本协议自两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收效。
六、 本协议一式二份两边各存一份。
协议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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