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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存在瑕疵遗产按照赡养义务较多的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21:29
【事例】
由于对父亲留下的遗言产生胶葛,王强兄妹5人不得不在法庭上了解此事。王强(男,化名)与王钢(男,化名)、王丽(女,化名)、王芳(女,化名)、王毅(男,化名)、第三人宋梅(女,化名)承继胶葛一案,经北京市西城法院受理审结。
【事例剖析】
原告王强称,其爸爸妈妈共生育五个子女。北京西城区某处44号有高楼二层共十间房子,产权面积158.42平方米,是其父亲和别人共有的房产,其间父亲占六分之一比例的产权。母亲于2001年6月11日逝世,生前无遗言,父亲于2008年5月14 日逝世。2007年6月21日父亲立有自书遗言,内容为将其上述房产中所占比例的二分之一归自己一切。王强所以要求按该遗言内容承继上述房产,因上述房产现已拆迁,故其要求按该遗言内容承继拆迁款;存款10万余元按法定承继分配,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被告王钢辩称:原告所述爸爸妈妈逝世状况及生育子女状况事实。原告持有的自书遗言,自己不清楚,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则表明遵从法院判定,关于原告处和另一王毅处的父亲存款数额认可,并要求承继。
被告王丽辩称:原告所述爸爸妈妈逝世时刻、生育子女的状况、房产状况均事实。爸爸妈妈十年前给我书写了托付书,托付我处理西城区某处44号的房产。原告所称父亲给他写的自书遗言一事,我不清楚,也不认可该遗言。原告自1992年之后就跟我母亲没有交游,直到2006年末才回来。据咱们了解,我父亲还给王芳留了一个遗言,我认可给王芳留的遗言,该遗言对产业的分配都有清晰的表明,所以咱们以为应当按王芳手中的遗言进行处理;不认同其他遗言。现金十万元除房租外,应归我、王芳、王毅三人一切,由于咱们尽得奉养责任较多。
被告王芳辩称:原告所述爸爸妈妈逝世时刻、生育子女的状况、遗产位于面积均事实。父亲生前留有多份遗言,在不同时刻共给自己写了四份遗言。自己要求依照2007年1月18日的遗言承继。
【法院判定】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父亲所立的公证及自书遗言均存在瑕疵,法院均不予采信,在其无合法有用的遗言的状况下,法院按法定承继处置其名下之房产。因诉争房子已被撤除,故法院确认因拆迁所得拆迁款及所留存款由原被告父亲之法定承继人予以承继。依据原被告之父自己书写的材料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说,确定被告王丽、王芳、王毅在其父生前尽了较多的奉养责任,在切割遗产时对上述三人予以恰当多分。依照法定承继进行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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