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签订劳动争议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10:19
【案情】
孙某系李某职工,2007年7月7日,孙某在作业时左手被机器压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2人签定宽和协议:1、免除劳作联系。2、李某一次性补偿孙某丢失3万元。
2007年7月27日,孙某恳求工伤确定,经九江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判定为七级伤残。随即,孙某向武宁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2008年7月8日,武宁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了裁定判决书,确定李某在孙某未作劳作能力判定之前与孙某自行签认宽和补偿协议,规避了法定的职责和职责,该宽和协议无效。李某未按法律规则参与工伤保险,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付出孙或人各项工伤待遇。判决李某补偿各项丢失5万余元;免除两边的劳作联系。李某不服该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二种不同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恳求法院吊销裁定判决书,承认补偿协议书有用。理由是: 1、裁定委员会确定协议无效,系违背法律规则,逾越职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四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劳作者能够与用人单位洽谈,达到宽和协议且已实行,该宽和协议应为有用。李某不应再承当工伤补偿职责。故武宁县裁定委员会作了的裁定判决书是过错的。
第二种定见以为,在伤残判定之前,李某使用其优势位置,与孙某签定了宽和协议,免除劳作联系。因为孙某无知,没有经验,而在未进行工伤确定和伤残判定前免除了劳作联系,其补偿额远远低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范,致使两边的权力职责联系显失公正,所以该私了协议无效。
【管析】
孙某因工受伤致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应该享有工伤待遇权力。李某未按法律规则参与工伤保险,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则向李某付出各项工伤待遇。孙某发作工伤后,在未经劳作行政部分确定工伤和鉴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暗里达到补偿协议,导致补偿数额显失公正,契合可吊销的民事法律规则。裁定判决书有权确定两边签定的协议无效。
可是,在本案中呈现别的一个问题,那就是适法过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则,孙某应领先恳求法院依法吊销两边宽和协议后,再向劳作裁定部分恳求裁定,而不是直接向劳作裁定部分恳求裁定。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应当吊销原、孙某于2007年10月8日签定发宽和协议。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周君
孙某系李某职工,2007年7月7日,孙某在作业时左手被机器压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2人签定宽和协议:1、免除劳作联系。2、李某一次性补偿孙某丢失3万元。
2007年7月27日,孙某恳求工伤确定,经九江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判定为七级伤残。随即,孙某向武宁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2008年7月8日,武宁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了裁定判决书,确定李某在孙某未作劳作能力判定之前与孙某自行签认宽和补偿协议,规避了法定的职责和职责,该宽和协议无效。李某未按法律规则参与工伤保险,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付出孙或人各项工伤待遇。判决李某补偿各项丢失5万余元;免除两边的劳作联系。李某不服该判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二种不同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恳求法院吊销裁定判决书,承认补偿协议书有用。理由是: 1、裁定委员会确定协议无效,系违背法律规则,逾越职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四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劳作者能够与用人单位洽谈,达到宽和协议且已实行,该宽和协议应为有用。李某不应再承当工伤补偿职责。故武宁县裁定委员会作了的裁定判决书是过错的。
第二种定见以为,在伤残判定之前,李某使用其优势位置,与孙某签定了宽和协议,免除劳作联系。因为孙某无知,没有经验,而在未进行工伤确定和伤残判定前免除了劳作联系,其补偿额远远低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范,致使两边的权力职责联系显失公正,所以该私了协议无效。
【管析】
孙某因工受伤致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应该享有工伤待遇权力。李某未按法律规则参与工伤保险,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则向李某付出各项工伤待遇。孙某发作工伤后,在未经劳作行政部分确定工伤和鉴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暗里达到补偿协议,导致补偿数额显失公正,契合可吊销的民事法律规则。裁定判决书有权确定两边签定的协议无效。
可是,在本案中呈现别的一个问题,那就是适法过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则,孙某应领先恳求法院依法吊销两边宽和协议后,再向劳作裁定部分恳求裁定,而不是直接向劳作裁定部分恳求裁定。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应当吊销原、孙某于2007年10月8日签定发宽和协议。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周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