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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0:53

在香港裁定由裁定法令标准(第341章)。该法令设立了调整本港及世界裁定协议的两种别离的准则,即本港裁定协议由法令标准,而世界裁定协议则由UNCITRAL演示法第I至VII章标准。该裁定法令包含以下六部分:
1923年裁定条款议定书;
1927年履行外国裁定判决的日内瓦条约;
1958年供认和履行外国裁定判决的纽约条约;
挑选法官-裁定员的程序;
1990年4月UNCITRAL世界商事裁定演示法1987年,经香港变革委员会主张,香港选用了UNCITRAL演示法以招引更多的世界裁定,一起使香港裁定法更能为世界当事人所承受。风趣的是法令第六编收编了1985年UNCITRAL演示法草案的谈论,1985年UNCITRAL陈述及1987年香港法令变革委员会关于选用UNCITRAL演示法的陈述,高等法院在解说UNCITRAL演示条文时可参阅上述文件。
因裁定法令对裁定程序未做具体规矩,香港世界裁定中心为本港及世界裁定制定了自己的规矩,该中心选用的于1993年4月1日收效的新的本港裁定规矩乃是从1988年裁定员特许协会裁定规矩中衍生来的,该中心还出书了“依本港裁定规矩的裁定攻略”以及于1992年8月1日收效的为促进在香港运用裁定的简明裁定规矩,最近,中心选用了1993年7月1日收效的证券裁定规矩以标准证券胶葛裁定,它选用UNCITRAL裁定规矩以标准世界裁定。
但是,无论是本港或许世界裁定规矩对在香港的裁定协议当事人均不具束缚力,他们可自由挑选上述规矩或其它程序规矩(例如:ICC裁定规矩,伦敦世界裁定法院规矩或裁定员特许协会规矩)。
该裁定法令在英国1950年及1975年裁定法经1982年及1989年一些重要的批改基础上制定,以追求在裁定判决的完结性同审判监督之间更大的平衡。1982修订经过废弃“确认现实”(stated case)程序以及高等法院以从案子记载外表判别现实或法令有误为由驳回或宣告一份判决无效的权力,缩小了司法复审的规模。该法令以经当事人一致赞同或经法院答应的有限的上诉权力替代了裁定员提呈高等法院的决议权。
1989年,因选用稍稍修正的UNCITRAL演示法(除第八章关于履行外国裁定判决之外),裁定法令得到进一步的修订。添加的2B节规矩经各方当事人书面赞同,裁定员还可充任调解人,这加强了本港裁定立法。别的,还添加了2L及2M节答应本港同世界裁定准则可替换性,以便本港裁定立法同UNCITRAL演示法之间更具灵活性。
2L节答应“本港”裁定各当事人挑选适用UNCITRAL演示法,反之,2M节规矩除非合同当事人在起草裁定条款或引起争议时决议挑选抛弃该法,他们将受UNCITRAL演示法的束缚。为此,各当事人既可挑选适用受司法干涉较多的本港裁定准则,也可挑选适用当事人有较大自主权而法院干涉较少的世界裁定准则。(拜见有关在裁定初期辨明该裁定是本港或世界的重要性的安亚大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诉我国金属矿物质资源有限公司一案。(Con & Arb .List No.10,1993,Kaplam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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