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购买需谨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00:39朱某和朋友在山东省临沭县做小生意挣了点钱,就想在临沭县买一套房子,恰巧听人说吴某计划出售其坐落临沭县某小区的一套房子,价格6万元,朱某去看了房子的方位,觉得价格各方面都很适宜,就于2016年3月9日和吴某签定了购房合同,并付出了6万元购房款。但吴某收到购房款后,并未将房子交付给朱某。朱某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吴某以没钱为理由,回绝返还。无法之下,朱某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法庭,恳求判定吴某履行合同或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该涉案高楼系经济适用房,是吴某于2012年购买,至今不满5年,因而原被告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违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系无效合同。法院据此判处吴某返还朱某购房款6万元,并付出相应利息。
法官庭后表明,根据我国《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买卖,购房人因特别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政府依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要素进行回购。我国合同法规则,违背法令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合同自始无效。实际中,影响合同收效的要素有许多,提示广阔大众在今后购房过程中,除了考虑房子的方位、户型等问题外,关于房子的性质,归属以及是否被典当、查封,是否归于法令制止上市买卖的类型等问题进行要点重视,避免合同违背法令规则,本身权益得不到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