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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07:04
侵略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职责年纪且具有职责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侵略商业秘密罪,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则,单位亦能构成侵略商业秘密罪主体。单位犯侵略商业秘密罪的,对其直接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本条规则追查刑事职责。在我国,侵略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一般有如下几种:(1)企业的厂长、司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员工或暂时雇佣工等;(2)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侵略商业秘密罪(3)受托付并因此知悉、把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参谋等;(4)对企业有监督、查看、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方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5)除上述四种人员或许因发表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或许因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6)根据合同或许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职责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运用商业秘密与发表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前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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