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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效力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9:35
有时分债款人超越期限不实行债款的时分,那么债款人就能够合法的进行债款人动产的优先受偿补偿的权力。但很多人对这不了解,其实便是法律上规则的留置权。那么,留置权的效能有哪些?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留置权的效能有哪些
留置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补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完成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产业为可分物的、留置产业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款的金额。
债款人逾期未实行债款的,留置权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产业折价,也能够就拍卖、变卖留置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产业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产业的职责,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产业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债款人与债款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好,债款人留置产业后,债款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实行债款。债款人与债款人在合同中未约好的,债款人留置债款人产业后,应当确认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告诉债款人该期限内实行债款。
同一动产上已建立抵押权或许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产业法定挂号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挂号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留置权的建立
依物权法律准则之规则,留置权之建立,需具有以下要件:
(1)债款人占有债款人之动产。债款人须合法占有债款人动产。
(2)债款已届清偿期。债款人的债款未届清偿期,其交给或回来所占有标的物的职责已届实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可是,债款人能够证明债款人无付出才能的在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款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准则规则,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约束。
在实践中遇到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时分能够合法形使留置权。如果您咨询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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