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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故意行为与过失 行为间接结合的责任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9:04
王某因有事去朋友李某地点某化工厂找他,两边发作了口角。李某遂从公司仓库里拿了一小块出产质料氰化钠溶于王某的茶杯中,王某喝茶后当场逝世。后李某被法院以犯成心杀人罪而判处死刑,掠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定李某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王某的爸爸妈妈经济损失。另,该化工厂因未按规则将剧毒化学品独自寄存在专用仓库内,也未树立相关的收发保管准则,被罚款5万元。后王某爸爸妈妈以该化工厂违反了国务院《风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恳求法院依法判令化工厂补偿两原告精力危害补偿金5万元。而化工厂则以为,王某爸爸妈妈遭到的损伤是别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与化工厂无关。
    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形成了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被告化工厂对剧毒化工质料未能树立专门的收发保管准则并施行专用仓库独自寄存,具有显着的片面差错,违反了《风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则。作为一个从事化学产品出产的企业,其彻底应当预见到对剧毒化学品的内部管理稍有不妥,即有可能会发作无法弥补的成果,而给别人的人身安全形成严峻的危害。李某使用公司管理上的差错,施行了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的成心行为。被告化工厂与李某片面上均有差错,客观上别离施行的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王某的逝世,都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依照法律规则,应当依据差错的巨细和原因力份额各自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比较被告化工厂与李某的差错及致王某逝世的原因力,被告化工厂应承当两原告因王某逝世而遭受的精力危害抚慰金的30%。
    另一种定见以为:被告化工厂对剧毒化工质料未能树立专门的收发保管准则并施行专用仓库独自寄存,违反了《风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则,片面上的确具有显着的差错。被告李某使用化工厂管理上的差错,施行了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的成心行为,其行为构成了成心杀人罪。被告化工厂与李某片面上均有差错,客观上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剖析两者的行为对危害成果即王某的逝世而言,李某的成心行为是直接导致危害成果发作的行为,被告化工厂的不作为给李某的成心行为发明了条件,故被告化工厂与李某的行为直接结合后导致了王某的逝世,两边构成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的直接结合。因为行为人之一即李某对王某生命权的损害出于成心,与该行为直接结合的差错行为,即被告化工厂的不作为的违法性被阻却,故应确定该成心行为人即李某为独自侵权人。综上,被告化工厂尽管对王某的逝世具有差错,但对王某施行损害生命权的行为应确定为系李某的独自侵权行为,被告化工厂不该承当侵权行为法上的危害补偿职责。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徐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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