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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告的举证是否到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2:24

[案情]
2003年9月24日正午11时左右,江苏省如皋市某饭馆个别业主杨某所雇请的厨师吴某正在厨房间猛火灶旁作业,其时,厨房内有一个猛火灶和炭火炉在运用,另一一般灶未用。忽然,厨房间起火,致厨师吴某被烧伤。经报警,消防大队参与救活后即脱离。当天,杨某向消费者协会告发称,系因购买的倪某的PVC软管爆裂引起火灾。2003年9月25 日,消费者协会对厨房内的两根煤气软管进行封存。2003年12月31日,杨某与厨师吴某就丢失达到的补偿协议约好,吴某的医疗费等各项丢失算计79337.50元,由杨某补偿且实践实施,杨某有权向事故职责方追偿经济丢失。
2004年3月30 日原告杨某诉至法院称,因被告倪某所出售的骏发牌PVC软管不能接受煤气压力而爆裂引起火灾,故要求被告补偿其已付出的医疗费用。审理中,法院依职权于2004年8月25日托付司法判定中心对所触及的标有“JUNFA”字样的PVC软管的质量是否合格以及起火原因进行判定。2004年11月1日,司法判定中心以此软管无法作质量判定为由退卷。2005年1月24日,法院对饭馆的起火原因再次托付判定。2005年8月4 日,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查询,以为:该起火灾中饭馆未能仔细实施维护火灾现场的职责,火灾发作后当天下午行将现场进行了整理,现已无法按程序进行现场勘测,别的,火灾发作至今已近两年,现在再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查询取证,资料的真实性已缺乏。鉴于无精确确认火灾原因的充沛依据,故该起火灾原因不明。
[不合]
在审理中,关于原告举证职责的承当、本案的处理有不同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本案原告提起的是产品职责侵权之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依据规则的司法解释,此类案子实施举证职责倒置,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当举证职责。本案火灾原因不明,被告未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也未能供给产品的合格证和生产厂家,能够推定火灾系该软管爆裂所造成的,应由被告补偿原告的丢失。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适用举证职责倒置,可是因缺点产品致人危害侵权诉讼的特别侵权的依据规则,并没有革除原告的举证职责,原告应首要供给依据证明所购买的PVC软管存在质量缺点且该质量缺点与火灾存在因果关系。现经判定以为起火原因不明,这就首要要求原告进行举证加以证明该PVC软管存有缺点,且起火是由该缺点引起的。现依据判定结论,起火原因尚不能确认,依据本案案情不能推定出是因为PVC软管存在缺点而导致火灾。所以,因为原告供给的依据没有举证到位,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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