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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开庭的提前与延期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07:38
裁定开庭的提早与延期
在开庭审理的状况下,首先由裁定庭择定开庭的日期。开庭日期确认后,由裁定委员会(一般是由秘书部分做这项作业)在裁定规矩规矩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告诉两边当事人。根据我国一般的《裁定规矩》的规矩,裁定委员会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日期告诉两边当事人,以便两边当事人为开庭做好准备作业。两边当事人经商裁定庭赞同,能够提早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在开庭二日前(简易程序未规矩)以书面形式将延期开庭恳求递送裁定委员会,恳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裁定庭决议。
应当留意的一点是,开庭日期一经确认,假如没有提早或延期的状况,当事人应当按时到庭。由于在裁定过程中,当事人是争议案子的直接好坏关系人,裁定庭进行开庭审理,便是为了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好坏冲突,确认两边当事人各自应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责任,假如当事人不到庭,审理作业就难以正常进行。所以法令规矩,当事人不尽这项责任,就会遭到对其晦气的法令成果。恳求人经书面告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抛弃裁定恳求;被恳求人经书面告诉,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裁定庭能够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成果对被恳求人很可能是晦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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