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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02:09
法院在审理一些案子时,一般要恪守意思自治准则。意思自治准则是民法的根底,他是对当事人意思的表达,也是对其尊重和保护。那么涉外合同的意思自治准则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依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则,法院审理涉外合同胶葛,应该适用合同当事人合意挑选的法令,在当事人未作挑选或所作挑选无效的情况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令。
意思自治准则的合理性在于,它能表现个人的实在意思,契合“自愿”和“契约自在”的准则,也契合商人的追逐交易自在的要求;既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自己行为的结果,使合同联系更具建立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争议两边的胶葛敏捷得到解决。因而,意思自治准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令适用的首要准则。[3]该准则在涉外合同中适用规模有:
榜首,合同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法令的时刻。所谓的协议挑选法令的时刻就是指当事人在什么时候挑选法令的问题,它是一个时刻的概念。关于当事人挑选法令的时刻,一般以为,既能够在缔结合同的其时,也能够在缔结合同之后。现在,大都国家答应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后从头挑选一个法令而改动本来的挑选。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后挑选法令的时刻有:一是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后挑选合同准据法,包含合同缔结后争议发生前,以及合同争议发生后;二是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后,对缔结时所挑选的法令,经过协议将其改变。在这个时刻点内,只需合同当事人自愿协议挑选的法令,都不违背法令规则,都是答应的。
第二,合同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法令的方法。当事人挑选法令的方法有两种,即明示挑选和默示挑选。明示挑选是指当事人经过语言文字清晰表达出来的挑选法令的目的;默示挑选是指经过合同的具体情况而表示出来的能够标明当事人挑选法令的目的。关于明示挑选,供认意思自治的国家都遍及承受;但对默示挑选,因其不易确认,各国对其情绪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如我国)不供认默示挑选;大都国家的法令以及联合国《世界货物买卖合同法令适用公约》则供认默示挑选。因而,除了不供认默示挑选的国家外,合同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法令的方法。
第三,合同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法令的规模。任何一个国家的法令系统都包含实体法和程序法。现在大都国家的立法和有关的世界公约都规则,当事人所挑选的法令应是一国的实体法,而不包含该国的抵触标准。实体法是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联系的法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由哪一个当地的法令进行调整其自身天然有挑选权。而“抵触标准”也叫做“法令适用标准”和“法令挑选标准”,是指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令联系时指出该法令联系应适用何国法令的标准,抵触标准自身并不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它指起到征引某一国家法令的效果,因而,不能由当事人恣意挑选。可见,涉外合同当事人能够协议挑选法令,且只能在实体法的系统中能够协议恣意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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