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法律认定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07:42
网友发问: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告贷欺诈罪的法令确定是怎样的?
河南律师回答:
一、罪的边界
1、“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是差异罪与非罪边界的重要规范。在确定欺诈告贷罪时,不能简略地以为,只需告贷到期不能偿还,就以欺诈告贷罪论处。实际生活中、告贷不能如期偿还的状况时有发作,其原因也很杂乱,如有的由于经营不善或许市场行情的变化,使盈利方案无法完成不能准时偿还告贷。这种状况中,行为人虽然片面有差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告贷的意图,故不能以本罪确定。有的是自己对自己的偿还才干估量过高,致使不能准时还贷,这种景象行为人片面上虽然具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也不该以本罪论处。只需那些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欺诈的办法取得告贷的行为,才构成告贷欺诈罪。
2、要把告贷欺诈与假贷胶葛差异开来。有些假贷人在取得告贷后长时间拖欠不还,甚至在请求告贷时就有夸张履约才干、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假贷胶葛,非常容易与告贷欺诈相混杂,差异二者的边界应当掌握以下四点:
(1)若发作了到期不还的成果,还要看行为人在请求告贷时,实行才干缺乏的现实是否现已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非常了解,即便到期不还,也不该确定为欺诈告贷罪而应以假贷胶葛处理。
(2)要看行为人取得告贷后,是否活跃将告贷用于假贷合同所规则的用处。虽然到期后走为人无法偿还,但假如告贷的确被用于所规则的项目,一般也阐明行为人片面上没有欺诈告贷的成心,不该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告贷到期后是否活跃偿还。假如行为只是口头上供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活跃筹款预备偿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欺诈的成心,不抵赖,不必定就没有欺诈的成心。
(4)将上述要素归纳起来调查,经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调查行为人片面心态,然后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告贷的意图,这关于正确差异告贷欺诈与假贷胶葛的边界具有重要意义。
二、欺诈罪的边界
1、违法目标不同。本罪的目标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告贷,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欺诈罪的目标既包含钱银,亦包含资产,目标不只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规模比告贷欺诈罪广泛得多。
2、发作的范畴不同。本罪发作在金融范畴进行告贷的进程中;而欺诈罪的范畴规模则极为广泛,可以触及任何范畴,天然也包含金融范畴在内。
3、损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只会对国家、大众告贷的所有权构成损害,一起亦损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归于杂乱客体;而欺诈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资产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法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但本罪所运用的办法却是环绕骗得告贷进行的,所运用的具体办法都是与告贷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拟引入资金、项目;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等等便是如此;而欺诈罪的行为方法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到达骗得别人资产的意图。
5、违法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确定为违法的起点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五十条之规则,追诉起点金额为2万元;而欺诈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三、一罪与数罪
告贷欺诈罪的行为人在施行告贷欺诈罪进程平别离又冒犯其他罪名,应别离状况作出处理。如行为人选用假造公函、证件、印章欺诈告贷,其行为又冒犯了假造公函、证件、印章罪的,应按牵连犯的处分准则,从一重罪论处,定告贷欺诈罪。如行为人在欺诈告贷的进程中,选用收购、受贿等手法骗得告贷,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对欺诈告贷行为和受贿行为别离科罪,按数罪并罚准则处理。
(一)一起违法与非一起违法
司法实践中,关于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施行告贷欺诈行为的违法分子事前通谋,为告贷欺诈活动供给协助的,一般是以告贷欺诈罪的共犯论处。
假如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工作人员与施行告贷欺诈行为的违法分子没有事前通谋,也便是没有片面上的一起违法成心,而是单独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向联系人发放信用告贷或许发放担保告贷的条件优于其他告贷人同类告贷的条件,构成较大丢失的,虽然在客观上致使告贷欺诈罪的违法分子行为达到意图,对该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该以告贷欺诈罪的共犯论处,而应当按照刑法第186条榜首款的规则,以违法向联系人发放告贷罪科罪处分;假如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向联系人以外的其别人发放告贷,构成重大丢失的,则应当按照刑法第186条第二款的规则,以违法发放告贷罪科罪处分。
假如欺诈告贷行为是在银行或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安排、策划下,与外部人员一起施行的,外部人员只起了辅佐效果,则违法的性质就变成贪污罪或许职务侵占罪,而不能确定为欺诈告贷罪。
(二)银行工作人员施行欺诈告贷行为
这是关于特别主体违法的定性问题。告贷欺诈罪的违法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可是假如是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冒用别人名义或许虚拟化名骗得告贷的,则不能以告贷欺诈罪科罪处分。实践中,冒名告贷主要有“顶名告贷”、“搭名告贷”、“盗名告贷”和“化名告贷”几种。假如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选用了上述欺诈手法取得告贷,并将告贷非法占有或许挪作他用,则应当别离依据刑法关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许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规则科罪处分。
(三)与民间假贷胶葛边界
在实践中,有时对告贷欺诈与民间假贷胶葛之间的边界确定往往比较困难。例如,假贷人获款后,长时间拖欠不还,甚至在请求告贷时就有夸张履约才干、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对此,有人以为只需到期不还所告贷,就可确定为告贷欺诈,以告贷欺诈罪论处。还有人以为,只需告贷人到时候供认欠账,就不该确定为告贷欺诈,应以民事假贷胶葛处理。
应当供认,在假贷联系中,告贷人到期是否可以还款付息,要受许多要素的影响;其间既有片面上的要素,也有客观上的要素。因而,罪与非罪的差异,应该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准则。具体来说:
榜首,假如现已发作了到期不还的成果,要看行为人在请求告贷时,严峻履约才干缺乏的现实是否现已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假如无法履约的原因构成于取得告贷今后,或许行为人对底子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非常了解,即便到期不还,也不该确定为告贷欺诈,而应以假贷胶葛处理。
第二,要看行为人取得告贷后,是否活跃将告贷用于假贷合同所规则的用处。虽然到期后走为人无法偿还,但假如告贷的确被用于所规则的项目,一般也阐明行为人片面上没有欺诈告贷的成心,不该以欺诈论处。
第三,要看行为人于告贷到期后是否活跃设法偿还。假如行为人只是口头上供认欠款,而实际上没有活跃筹款预备偿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欺诈的成心。不抵赖,不必定就没有欺诈的成心。
第四,将这些要素归纳起来考虑,才干得出正确定论。由于告贷欺诈违法与一般假贷民事胶葛之间的底子差异在于行为人片面上是否出于骗得别人产业的意图,而这一意图又必定经过必定行为表现出来。可以阐明某种片面心思状况的行为越多、越全面,罪与非罪之间的边界才越显着。
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告贷欺诈罪的法令确定是怎样的?
河南律师回答:
一、罪的边界
1、“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是差异罪与非罪边界的重要规范。在确定欺诈告贷罪时,不能简略地以为,只需告贷到期不能偿还,就以欺诈告贷罪论处。实际生活中、告贷不能如期偿还的状况时有发作,其原因也很杂乱,如有的由于经营不善或许市场行情的变化,使盈利方案无法完成不能准时偿还告贷。这种状况中,行为人虽然片面有差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告贷的意图,故不能以本罪确定。有的是自己对自己的偿还才干估量过高,致使不能准时还贷,这种景象行为人片面上虽然具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也不该以本罪论处。只需那些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欺诈的办法取得告贷的行为,才构成告贷欺诈罪。
2、要把告贷欺诈与假贷胶葛差异开来。有些假贷人在取得告贷后长时间拖欠不还,甚至在请求告贷时就有夸张履约才干、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假贷胶葛,非常容易与告贷欺诈相混杂,差异二者的边界应当掌握以下四点:
(1)若发作了到期不还的成果,还要看行为人在请求告贷时,实行才干缺乏的现实是否现已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非常了解,即便到期不还,也不该确定为欺诈告贷罪而应以假贷胶葛处理。
(2)要看行为人取得告贷后,是否活跃将告贷用于假贷合同所规则的用处。虽然到期后走为人无法偿还,但假如告贷的确被用于所规则的项目,一般也阐明行为人片面上没有欺诈告贷的成心,不该以本罪处理。
(3)要看行为人于告贷到期后是否活跃偿还。假如行为只是口头上供认还款,而实际上没有活跃筹款预备偿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欺诈的成心,不抵赖,不必定就没有欺诈的成心。
(4)将上述要素归纳起来调查,经过多方做客观行为全面调查行为人片面心态,然后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告贷的意图,这关于正确差异告贷欺诈与假贷胶葛的边界具有重要意义。
二、欺诈罪的边界
1、违法目标不同。本罪的目标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告贷,受害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欺诈罪的目标既包含钱银,亦包含资产,目标不只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规模比告贷欺诈罪广泛得多。
2、发作的范畴不同。本罪发作在金融范畴进行告贷的进程中;而欺诈罪的范畴规模则极为广泛,可以触及任何范畴,天然也包含金融范畴在内。
3、损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不只会对国家、大众告贷的所有权构成损害,一起亦损害了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其归于杂乱客体;而欺诈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资产的所有权。
4、客观行为的表现方法不完全相同。两者行为的本质特征虽然都是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但本罪所运用的办法却是环绕骗得告贷进行的,所运用的具体办法都是与告贷所需的文件、文件有关,如虚拟引入资金、项目;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等等便是如此;而欺诈罪的行为方法更多样化,有时仅凭其三寸不烂之舌便可到达骗得别人资产的意图。
5、违法的起点额不同。本罪的确定为违法的起点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五十条之规则,追诉起点金额为2万元;而欺诈罪的起点数额一般是在3000元左右。
三、一罪与数罪
告贷欺诈罪的行为人在施行告贷欺诈罪进程平别离又冒犯其他罪名,应别离状况作出处理。如行为人选用假造公函、证件、印章欺诈告贷,其行为又冒犯了假造公函、证件、印章罪的,应按牵连犯的处分准则,从一重罪论处,定告贷欺诈罪。如行为人在欺诈告贷的进程中,选用收购、受贿等手法骗得告贷,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应对欺诈告贷行为和受贿行为别离科罪,按数罪并罚准则处理。
(一)一起违法与非一起违法
司法实践中,关于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施行告贷欺诈行为的违法分子事前通谋,为告贷欺诈活动供给协助的,一般是以告贷欺诈罪的共犯论处。
假如银行或许其他金融工作人员与施行告贷欺诈行为的违法分子没有事前通谋,也便是没有片面上的一起违法成心,而是单独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向联系人发放信用告贷或许发放担保告贷的条件优于其他告贷人同类告贷的条件,构成较大丢失的,虽然在客观上致使告贷欺诈罪的违法分子行为达到意图,对该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该以告贷欺诈罪的共犯论处,而应当按照刑法第186条榜首款的规则,以违法向联系人发放告贷罪科罪处分;假如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向联系人以外的其别人发放告贷,构成重大丢失的,则应当按照刑法第186条第二款的规则,以违法发放告贷罪科罪处分。
假如欺诈告贷行为是在银行或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安排、策划下,与外部人员一起施行的,外部人员只起了辅佐效果,则违法的性质就变成贪污罪或许职务侵占罪,而不能确定为欺诈告贷罪。
(二)银行工作人员施行欺诈告贷行为
这是关于特别主体违法的定性问题。告贷欺诈罪的违法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可是假如是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冒用别人名义或许虚拟化名骗得告贷的,则不能以告贷欺诈罪科罪处分。实践中,冒名告贷主要有“顶名告贷”、“搭名告贷”、“盗名告贷”和“化名告贷”几种。假如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选用了上述欺诈手法取得告贷,并将告贷非法占有或许挪作他用,则应当别离依据刑法关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许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规则科罪处分。
(三)与民间假贷胶葛边界
在实践中,有时对告贷欺诈与民间假贷胶葛之间的边界确定往往比较困难。例如,假贷人获款后,长时间拖欠不还,甚至在请求告贷时就有夸张履约才干、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对此,有人以为只需到期不还所告贷,就可确定为告贷欺诈,以告贷欺诈罪论处。还有人以为,只需告贷人到时候供认欠账,就不该确定为告贷欺诈,应以民事假贷胶葛处理。
应当供认,在假贷联系中,告贷人到期是否可以还款付息,要受许多要素的影响;其间既有片面上的要素,也有客观上的要素。因而,罪与非罪的差异,应该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准则。具体来说:
榜首,假如现已发作了到期不还的成果,要看行为人在请求告贷时,严峻履约才干缺乏的现实是否现已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假如无法履约的原因构成于取得告贷今后,或许行为人对底子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非常了解,即便到期不还,也不该确定为告贷欺诈,而应以假贷胶葛处理。
第二,要看行为人取得告贷后,是否活跃将告贷用于假贷合同所规则的用处。虽然到期后走为人无法偿还,但假如告贷的确被用于所规则的项目,一般也阐明行为人片面上没有欺诈告贷的成心,不该以欺诈论处。
第三,要看行为人于告贷到期后是否活跃设法偿还。假如行为人只是口头上供认欠款,而实际上没有活跃筹款预备偿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欺诈的成心。不抵赖,不必定就没有欺诈的成心。
第四,将这些要素归纳起来考虑,才干得出正确定论。由于告贷欺诈违法与一般假贷民事胶葛之间的底子差异在于行为人片面上是否出于骗得别人产业的意图,而这一意图又必定经过必定行为表现出来。可以阐明某种片面心思状况的行为越多、越全面,罪与非罪之间的边界才越显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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