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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不同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09:50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出产者、出售者违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令、法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损坏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情节严峻的行为,包括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出产、出售假药罪,出产、出售劣药罪等9个详细罪名。假充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峻的行为。单纯从界说上调查,上述两罪的内涵和外延好像相去甚远。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往往存在穿插竞合的状况,然后发作确定困难,并导致处理上的不合。因而,清晰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充注册商标罪的堆叠与分界,不管从理论仍是实际的层面上说,都是十分必要而有意义的。本文即企图讨论这一问题。
一、假充注册商标罪与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的穿插竞合
假充注册商标罪的违法目标是别人的注册商标,而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或许是伪劣产品,也或许不是伪劣产品。假如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一起又是伪劣产品,则存在假充注册商标罪与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穿插竞合的状况。有人以为,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必定同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穿插竞合,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实际上包括假充注册商标罪。由于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必定一起quot;伪劣产品"中的"伪"产品。笔者以为,此种观念值得商讨。
首要,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不必定是伪劣产品。固然,从单纯字面上来看,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必定是伪产品,由于假充者,伪也!但实际上这是一种断章取义的了解。由于此处的"伪劣产品"不能仅从浅显视点来了解,它是有特定意义的。依据现行刑法,此处的伪劣产品除了包括特指的假药,劣药,不契合卫生规范的食物,有毒、有害食物,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资料,不契合安全规范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契合卫生规范的化妆品等8种产品外,也指其他的伪劣产品。依据刑法第140条之规则,这儿所谓的伪劣产品,表现为四种办法:(1)掺杂、掺假的产品。即指在所出产、出售的产品中掺入杂物、异物或许假成分的产品。如加盐的味精、掺沙子的棉花、灌水的猪肉、兑水的酱油等。(2)以假充真的产品。即以他种产品假充的此种产品。如司法实践中呈现的以人造革假充皮革、以自来水假充矿泉水、以驴肉假充鹿肉的,即归于此种景象。(3)以次充好的产品。即以质量次的、差的产品假充好的、优质的产品。而此种质量次的、差的产品有必要是残次产品,即达不到一般合格产品的根本要求。假如是以一般的合格产品假充优质产品,则不归于此处所言的以次充好。(4)假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所谓不合格产品,是指不契合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当地规范的产品。综上,伪劣产品包括假产品和残次产品两类。假产品,是指品种、称号与内容不相契合的产品,即从产品的成份上讲是假充的;残次产品,即不合格产品。以假充凤凰牌商标的自行车为例,假如假充自行车的质量尽管没有凤凰牌自行车那样过硬,但契合一般自行车的各项质量要求,那该自行车就不属伪劣产品;假如假充自行车存在显着瑕疵,如车架钢材不合格、电镀质量不契合要求,那该自行车则属伪劣产品。因而,并非有"伪"的要素的产品即归于伪劣产品。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非全部都是伪劣产品。
其次,从法令规则上来讲,假如以为一切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都归于伪劣产品,则假充注册商标罪即可彻底包括在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中,二者构成一种法条竞合联系。在存在法条竞合的状况下,法令适用准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那么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充注册商标罪,终究谁是"特别法",谁是"一般法"呢很难判别。因而,将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了解为全部都是伪劣产品,从而得出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包括假充注册商标罪的定论,是不契合立法原意的。事实上,二罪并不是一种种属联系,而是一种并排联系。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其首要特征在于违法目标quot;伪劣";而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其首要特征在于行为的"假充".二、假充注册商标罪与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穿插竞合时的处理由于两罪存在着以上穿插竞合的状况,导致在对其追查刑事责任时,需求区别不同状况进行确定和处理。
(一)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归于伪劣产品。即行为人在自己出产、出售的同品种合格产品上假充别人的注册商标。
在这种状况下,实际上行为人只施行了一个违法行为(假充别人注册商标),因而,构成违法的,只能独自追查假充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由于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归于伪劣产品,故不能按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来追查刑事责任。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以一般的同品种合格产品替换上优质或许著名产品的商标,假充优质或许著名产品出售的案子,却往往是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来论处的。
例如,胥某宣称能搞到批量茅台酒,马某闻之即称有销货门道。1994年7月,马找到胥,给其定金16万元,约好以每瓶110元的价格让胥安排茅台酒货源。胥得款后便与罗某密议,商定用贵州省仁怀县恒兴酒厂出产的赖茅酒(每瓶价格16元)替换商标后,假充茅台酒卖给马某。嗣后,胥和罗购买赖茅酒500件(每件12瓶),将此批酒替换上"茅台酒"的包装后卖于马某,马又付出胥某现金20万元和汇票30万元。11月,胥又购买赖茅酒815件,替换成"飞天牌"茅台酒的包装后卖给马某,马付出胥现金14万元。案发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胥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笔者以为,上述判定是值得商讨的。首要,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非全部都是伪劣产品。因而,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非便是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本案中,行为人以一般白酒面目一新后贴上名酒的商标,假充名酒出售牟利。这种一般白酒尽管在质量上或许不及名酒,但在性质上,却不能将其归为伪劣产品,因其既没有掺入假成分而成为假产品,也没有违背产品质量规范而成为残次产品,充其量仅仅一般的一般产品。因而这种行为是不应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来论处的,而应按照假充注册商标罪来处分。其次,假如将一切以非实在产品假充真产品出产、出售的行为,均作为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行为来处理,则假充注册商标罪就失去了独自存在的意义,而这明显是有悖立法原意的。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出产者、出售者违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令、法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损坏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情节严峻的行为,包括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出产、出售假药罪,出产、出售劣药罪等9个详细罪名。假充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
(二)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一起又是伪劣产品,但该产品与被其假充的注册商标所真实代表的产品不属同一种产品。
例如,1993年7月,王某、史某到李某的私家酒厂,向李订货假充"林河粮液"酒100件,并交给李现金2000元,作买酒精用款。李某、王某为出产该酒,别离预备了"河南省林河酒厂1993.4.12"出产日期印章和"林河粮液"酒包装印版,一起购买并印制"林河粮液"包装箱100余只,购买假充的"林河粮液"商标2000套。随后李某又购买甲醇4桶(1200斤),在其私家酒厂,用甲醇参加井水和少数香精进行勾兑,招聘本村青年与王某包装假充"林河粮液"45件。该酒出售后,被当地大众购买、饮用后,构成16人严峻甲醇中毒,其间4人逝世,1人双目失明,构成重伤;1人视力下降,构成轻伤(侧重)。
本案中,李某以甲醇参加井水和少数香精勾兑白酒,并假充"林河粮液"出售,构成多人死伤的严峻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出产、出售有毒食物罪无疑。但李某在出产、出售有毒食物过程中,又假充了"林河粮液"的注册商标,其行为是否也一起构成假充注册商标罪笔者以为,答案是否定的。由于依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则,假充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峻的行为。这儿的"同一种产品"是有特定意义的,是商标法令术语,特指依据我国公布的《产品分类(组别)表》对一切的产品按照类、组、种三个级次进行的详细分类中处于同一种意图产品。而本案中行为人在以甲醇勾兑quot;白酒"上运用别人的"林河粮液"注册商标,这两种产品明显不能确定为"同一种产品".切当地说,"林河粮液"是酒,而以甲醇勾兑的所谓白酒实质上并不能称之为酒,而仅仅一种有毒的液体。对此,只能独自追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三)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一起又是伪劣产品,且该产品与被其假充的注册商标所真实代表的产品归于同一种产品。即行为人在自己出产、出售的伪劣产品上,运用别人同品种产品的注册商标。
关于此种景象,构成违法的,应怎么处理,现在首要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这种景象契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而关于牵连犯的处分准则,有人建议仍应遵从传统的"从一重处断",有人则以为我国现在立法上已有打破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理论办法的先例,因而,关于此种景象应施行数罪并罚。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出产者、出售者违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令、法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损坏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情节严峻的行为,包括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出产、出售假药罪,出产、出售劣药罪等9个详细罪名。假充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
另一种观念以为,这种景象不契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而是别离契合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罪的违法构成,对此应施行数罪并罚。其理由是:
榜首,这种景象不契合牵连犯只要一个违法意图就无法完成。违法意图与成果行为的直接密切联系则指,某一违法意图的前提条件。在牵连犯中存在两个行为,即办法行为和意图行为或许意图行为和成果行为,不管是哪一对行为,都有必要为着一个一起的违法意图,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如违法分子为欺诈银行金钱而假造公函印章,这是一种典型的牵连违法形状,其假造公函印章的违法行为是为完成其欺诈金钱的违法意图服务的,因而在整个违法中,行为人的违法意图只要一个,便是欺诈金钱。而在自己出产的伪劣产品上假充别人同品种产品注册商标的行为却具有两个彻底不同的违法意图,即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牟取暴利的意图和假充别人注册商标行为都是为了不合法牟利,但所牟取的不合法利益各不相同。前者牟取的不合法利益是伪劣产品成本价与正品商场出价格之间的差价,后者牟取的不合法利益则是原产品(合格品)与被假充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及商场销量不同带来的赢利,二者不能相提并论。第二,这种景象不契合牵连犯违法意图与办法行为或成果行为之间有必要具有直接的密切联系的要件。所谓直接的密切联系,便是在牵连违法中其选用的办法有必要是完成违法意图所必要的办法,假如不选用这种办法,其违法意图的完成必定导致此种成果的发作。而在上述景象中,若将假充注册商标不合法牟利作为违法意图,则出产、出售伪劣产品便是办法行为,但以伪劣产品作为假充注册商标的载体并不是完成该违法意图的必要手法,行为人彻底能够不选用伪劣产品,而挑选同品种其他合格产品作为载体相同完成假充注册商标不合法牟利的违法意图,故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办法与假充注册商标不合法牟利的违法意图间不具有直接的密切联系。若将出产、出售伪劣产品不合法牟利作为违法意图,则假充注册商标是成果行为。但实质上,出产、出售伪劣产品不合法牟利违法意图完成并不必定导致假充注册商标违法行为发作,出产、出售者彻底能够不假充注册商标就将伪劣产品以正品办法售出,完成违法意图。综上,在自己出产的伪劣产品上假充别人同品种产品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是牵连犯。此类行为实质上是由两种具有不同违法意图、侵略不同违法客体的具有独立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组成的,应予数罪并罚才契合立法准则。
①笔者附和上述榜首种观念。即在自己出产、出售的伪劣产品上假充别人同品种产品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违法的,应当按照牵连犯处理。这是由于:榜首,此种景象具有同一违法意图。这儿所谓违法意图只要一个,并不是算术学意义上的,而是说数行为终究一致于一个违法意图。从微观上看,牵连犯的数行为中本罪过为有违法意图,他罪过为有时也有违法意图,并且或许各有不同的违法意图。例如,偷盗船舶偷越国境,应当视为牵连犯。在这儿其意图行为(本罪过为)是偷越国境,以偷越国境为违法意图;其办法行为是偷盗船舶,以不合法获得船舶运用权为违法意图。可是,这两种行为的终极意图却只要一个,即偷越国境。同理,在出产、出售伪劣产品并假充注册商标行为中,出产、出售伪劣产品可视为本罪过为,其违法意图是牟取伪劣产品成本价与正品商场出价格之间的差价;假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可视为办法行为,其违法意图是牟取原产品(合格品)与被假充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及商场销量增多所带来的赢利,但这两种行为的终究意图却只要一个——牟取暴利。 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出产者、出售者违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令、法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损坏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情节严峻的行为,包括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出产、出售假药罪,出产、出售劣药罪等9个详细罪名。假充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
第二,此种景象包括两个相对独立的损害社会的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又一必要条件。在此种景象下,行为人一方面施行了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施行了在其出产、出售的伪劣产品上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第三,此种景象所包括的两个损害行为之间具有牵连联系,这是构成牵连犯的第三个要件。前述第二种观念中,将牵连联系了解为直接的密切联系,并以为"所谓直接的密切联系,便是在牵连违法中其选用的办法有必要是完成违法意图所必要的办法,假如不选用这种办法,其违法意图就无法完成。违法意图与成果行为的直接密切联系则指,某一违法意图的完成必定导致此种成果的发作。"笔者以为,这种观念是值得商讨的。实际上,便是在被这种观念附和者以为是"典型的牵连违法形状"——为欺诈银行金钱而假造公函印章行为中,其办法行为——假造公函印章,也不是欺诈银行金钱一切必要选用办法。所谓牵连联系,应是指行为人施行的数个损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办法与意图或许成果与意图的内涵联系,亦即行为人的数个损害社会行为别离表现为意图行为、办法行为或许成果行为,并相互依存构成一个有机全体。一般说来,牵连联系表现为牵连犯数行为之间的主从联系。牵连犯的本罪过为直接表现违法意图,是主行为;而他罪过为是依靠于本罪过为的,是从行为。依据他罪过为对本罪过为的依靠办法,从行为又能够分为办法性从行为和成果性从行为。前者是为便当本罪过为违法意图的完成而施行的;后者是为了保护和强化本罪过为业已完成的违法意图而施行的。牵连犯的数行为具有内涵的一致性,这种内涵一致性的集中表现是其数行为之间的主从联系。能够说数行为间的主从联系是其内涵一致性的根本内核,它决议着数行为受一个违法意图的分配和限制,反过来又服务于一个违法意图。①在出产、出售伪劣产品并假充别人注册商标行为中,两行为正是具有这样的一种牵连联系。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是主行为,直接表现违法意图,即以伪劣产品牟取暴利,而假充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为了便当以伪劣产品牟取暴利这一违法意图的完成而施行的,归于办法行为,二者受一个违法意图的分配和限制,又服务于一个违法意图。
关于牵连犯的处分,笔者以为,应区别不同状况,适用不同的准则,肯定选用"从一重处断"或许数罪并罚都是片面的。假如刑法规则对某一牵连犯以数罪论处,则应施行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则,以暴力、要挟办法抵抗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则的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罪,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假如刑法规则对某一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就应从一重处断(如现行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则,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腐化,犯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一起又构成受贿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则的状况下,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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