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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该不该为无责任事故车辆买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19:08
【案情】
原告:平顶山中选自控体系有限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2007年8月21日,原告中选自控公司为其豫DB7795号车在被告阳光财险公司投了车辆丢失险(稳妥金额203800元)、第三者职责稳妥、机动车车上人员职责稳妥(驾驭员承保1座,每座限额10000元;乘客承保4座,每座限额10000元)、机动车盗抢稳妥、玻璃独自破碎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职责稳妥、机动车车上人员职责稳妥)共交保费4105元。机动车辆稳妥单特别约好:1、发作稳妥职责事端应供给医治清单,并按当地社会医保用药规范赔付。2、单独闯祸,被稳妥车辆私行脱离现场,稳妥公司不予补偿。3、本稳妥条款包括稳妥职责、革除职责、补偿处理等已奉告投保人,并交与投保人,投保人对此无异议。
同年9月14日10时许,原告单位司机驾驭该车行至“二广”高速公路时发作交通事端,致使司机李楠及单位搭车人员秦世生、武卫东、赵娟受伤,车辆严峻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确定原告在该事端中无职责。事端发作后,因医疗和车辆等花费10万元,就如何进行稳妥理赔屡次与被告洽谈无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偿车上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等计款33537.9元,并补偿修车费64540元,拖车费、停车费13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没有法律根据,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请。
【审判】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以为,原告司机李楠驾驭车辆正常行进时发作交通事端,致使被稳妥车辆及车上人员受伤,经交警部门职责确定,原告车辆驾驭人员及车上人员无职责。被告称稳妥是一种补偿职责,故对交通事端中无职责的被稳妥人应属不予补偿的规模,其说法短少根据,首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八条规则:稳妥合同中规则有关于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收效能。本案从两边供给的非经营用轿车丢失稳妥条款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职责稳妥条款看,职责革除条款及特别约好条款均没有被告所称“交通事端中对无职责的被稳妥人不予补偿”的约好,被告也未供给根据证明其所称的该“不予补偿”景象已奉告原告,故被告所称“无责不赔”的理由,无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另“稳妥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关于稳妥合同的条款,稳妥人与投保人、被稳妥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裁定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稳妥人和受益人的解说。本案被告从稳妥条款的兜底条款及职责赔付规范推定包括“无责不赔”的解说也是无根据,故对被告所辩称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撑。但稳妥条款中约好“应由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补偿的丢失和费用稳妥人不予补偿”,对该费用应从原告恳求中予以扣除。原告恳求的秦世生的植牙费2233元及秦世生、武卫东的救护车等费1140元因不符合稳妥条款中的医保赔付规模,对该部分恳求本院不予支撑。原告恳求的李楠的误工丢失因短少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应付出原告平顶山中选自控体系有限公司车上人员险的稳妥金:赵娟10000元、李楠1197.9元、秦世生6612.5元、武卫东10000元,合计27810.4元减去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补偿限额8000元,余款19810.4元由被告于判定收效三日内付出结束。
二、被告阳光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应付出原告平顶山中选自控体系有限公司轿车丢失稳妥金64540元、停车费1300元,减去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补偿限额2000元,余款63840元由被告于判定收效三日内付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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