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12:48
狭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债款人行使债款时,债款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立债款人行使恳求权的权力。接下来有关抗辩权的有关问题的相关内容就由小编为您具体介绍,感谢您的阅览!
一、概念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阻碍别人行使其权力的对立权,至于别人所行使的权力是否为恳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立恳求权的权力,亦即权力人行使其恳求权时,责任人享有的回绝其恳求的权力。
二、抗辩权的特征
民法上的抗辩权许多,比方一起实行抗辩权、后实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除抗辩权等等,这些抗辩权除了具有民事权力的一般特色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恳求权,并且该项恳求权只能是具有产业内容的抗辩权。民事权力假如从作用上区分,可区分为恳求权、抗辩权、分配权和构成权四种,其间恳求权的客体为被恳求人的给付行为,分配权的客体为被分配的目标如物、智力作用、品格利益等,构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法令关系本身,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别人的恳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作用所决议的,因为抗辩权是对立别人恳求权的一项权力,其行使的结果是别人的恳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完结。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力。只需一方当事人行使恳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或许对此进行抗辩,不然“对立”就无从谈起。比方一起实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则:“因双务契约而担负债款者,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回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责任者,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也规则:“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实行其债款前,能够回绝实行自己的债款。可是,相对人的债款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区域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因契约互负债款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回绝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责任者,不在此限。”我国《》第六十六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没有先后抗辩权实行次序的,应当一起实行。一方在对方实行之前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
(三)抗辩权的有用行使权是对恳求权效能的一种阻却。它并没有否定相对人的恳求权,也没有改变或消除相对人的权力。比方不安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则:“因双务契约担负债款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产业于订约后显着削减,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回绝自己的给付。”《法国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三条规则:“如生意建立后,生意人陷于破产或处于无清偿才能致使出卖人有损失价金之虞时,即便出卖人曾赞同延期付出,出卖人亦不负交给标的物的责任,但若出卖人供给到期付出的确保则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则:“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实行其债款前,能够回绝实行自己的债款,可是,相对人的债款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台湾区域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则:“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产业,于订约后显形削减,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如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回绝自己之给付。”
三、抗辩权的类型有哪些
对立辩权进行类型上的区分有助于进一步知道抗辩权的意义与特征,在学理上能够从不同的视点对立辩权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抗辩权按其是否隶归于主债款而存在,能够分为独立抗辩权和隶属抗辩权。
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用有主债款存在,仅仅在另一方行使债款恳求权时,有对恳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力。比方时效完结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而隶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恳求对待给付的债款,此抗辩权仅仅隶归于自己的债款而存在,实质上起担保作用,因此此债款一旦消除,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除。比方一起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是。隶属抗辩权仅仅就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款而言具有隶属性,但就另一方的债款而言则没有隶属性。
(二)抗辩权按其行使效能的强弱不同,能够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又名消除抗辩权、消除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能够永久回绝相对人的恳求权的效能。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申述遭到驳回的判定。比方时效完结抗辩权。权力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责任人活跃建议其债款,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恳求强制责任人实行债款;假如权力人提出该恳求,则债款人即享有时效完结抗辩权,回绝权力人的恳求,此刻权力人尽管仍有债款恳求权,可是责任人能够永久地重复地行使抗辩权,而使权力人的债款无法经过行使恳求权来完结。一时抗辩权,又名推迟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能够暂时地回绝相对人的恳求权效能。比方一起实行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行使抗辩权暂时回绝相对方的恳求。一旦相对方已为对待给付并提出恳求给付时,则一方无一起实行抗辩权,相对方的恳求当即发作效能。不安抗辩权也归于一时抗辩权,有先为给付责任的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产业显形削减而有难为对待给付之景象时,在他方未对待给付或供给恰当担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回绝他方的恳求。一旦他方已为对待给付或供给担保,则有先为给付责任的一方的不安抗辩权当即消除,他方的恳求权当即发作效能。再比方先诉抗辩权,一般确保人能够在主债款人未就主债款人的产业强制执行而无作用前,行使抗辩权回绝主债款人的恳求。一旦主债款人已就主债款人的产业强制执行而无作用,则先诉抗辩权当即消除,恳求权发作效能。
(三)抗辩权按其是依法令规则或当事人的约好而生,能够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好抗辩权。
法定抗辩权指法令明确规则的当事人对立恳求权的权力。比方台湾区域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的时效完结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则的一起实行抗辩权、第六十八条规则的不安抗辩权、《》第十七条规则的一般确保人的先诉抗辩权等。而约好抗辩权则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据契约自在准则而约好的对立恳求权的权力。抗辩权依法令规则而发生,没有任何疑问。值得研讨的是,抗辩权是否能够依当事人之间约好而发生。笔者以为,只需当事人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依据契约自在准则,当事人之间能够约好抗辩权。比方甲与乙在无偿托付合同中约好,假如托付人甲不向受托人乙供给处理托付业务的必要经费时,乙有权回绝甲的完结托付业务的恳求。这一约好,无疑应被答应。
四、债款人行使的抗辩权有哪些
转让合同权力,不需要经债款人赞同。债款人接到权力转让告诉后,转让行为就收效,权力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款人,享有和原债款人相同的权力,债款人向新的债款人实行合同责任。为了确保债款人转让权力的行为不危害债款人的利益,德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区域的法令都规则了债款人的改变不影响债款人所享有的权力,以确保债款人不会因为权力的转让致使使应当行使的权力无法行使。
债款人接到债款转让告诉时,债款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够向受让人建议。债款人接到权力转让告诉后,能够行使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力。抗辩权是指债款人行使债款时,债款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立债款人行使恳求权的权力。因为债款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力,并不随权力的转让而消除,所以,在权力转让的情况下,债款人能够向做为受让人的新债款人行使该权力。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债款人权力的行使。
债款人行使的抗辩权包含:先诉抗辩权、合同吊销的抗辩权、债款已实行结束的抗辩权、债款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款人能够行使这些抗辩权对立债款人的恳求权。权力让与后,债款人还或许因某项现实发生新的抗辩权,比方,附免除条件的合同权力转让后,合同规则的免除条件成果时,债款人能够向受让人提出停止合同的抗辩。
综上,抗辩权由下面几种类型:抗辩权按其是否隶归于主债款而存在,能够分为独立抗辩权和隶属抗辩权;抗辩权按其行使效能的强弱不同,能够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抗辩权按其是依法令规则或当事人的约好而生,能够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好抗辩权。
一、概念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阻碍别人行使其权力的对立权,至于别人所行使的权力是否为恳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立恳求权的权力,亦即权力人行使其恳求权时,责任人享有的回绝其恳求的权力。
二、抗辩权的特征
民法上的抗辩权许多,比方一起实行抗辩权、后实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除抗辩权等等,这些抗辩权除了具有民事权力的一般特色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恳求权,并且该项恳求权只能是具有产业内容的抗辩权。民事权力假如从作用上区分,可区分为恳求权、抗辩权、分配权和构成权四种,其间恳求权的客体为被恳求人的给付行为,分配权的客体为被分配的目标如物、智力作用、品格利益等,构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法令关系本身,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别人的恳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作用所决议的,因为抗辩权是对立别人恳求权的一项权力,其行使的结果是别人的恳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完结。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力。只需一方当事人行使恳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或许对此进行抗辩,不然“对立”就无从谈起。比方一起实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则:“因双务契约而担负债款者,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回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责任者,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也规则:“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实行其债款前,能够回绝实行自己的债款。可是,相对人的债款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区域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则:“因契约互负债款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回绝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责任者,不在此限。”我国《》第六十六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没有先后抗辩权实行次序的,应当一起实行。一方在对方实行之前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
(三)抗辩权的有用行使权是对恳求权效能的一种阻却。它并没有否定相对人的恳求权,也没有改变或消除相对人的权力。比方不安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则:“因双务契约担负债款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产业于订约后显着削减,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回绝自己的给付。”《法国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三条规则:“如生意建立后,生意人陷于破产或处于无清偿才能致使出卖人有损失价金之虞时,即便出卖人曾赞同延期付出,出卖人亦不负交给标的物的责任,但若出卖人供给到期付出的确保则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则:“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实行其债款前,能够回绝实行自己的债款,可是,相对人的债款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台湾区域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则:“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产业,于订约后显形削减,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如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回绝自己之给付。”
三、抗辩权的类型有哪些
对立辩权进行类型上的区分有助于进一步知道抗辩权的意义与特征,在学理上能够从不同的视点对立辩权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抗辩权按其是否隶归于主债款而存在,能够分为独立抗辩权和隶属抗辩权。
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用有主债款存在,仅仅在另一方行使债款恳求权时,有对恳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力。比方时效完结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而隶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恳求对待给付的债款,此抗辩权仅仅隶归于自己的债款而存在,实质上起担保作用,因此此债款一旦消除,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除。比方一起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是。隶属抗辩权仅仅就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款而言具有隶属性,但就另一方的债款而言则没有隶属性。
(二)抗辩权按其行使效能的强弱不同,能够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又名消除抗辩权、消除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能够永久回绝相对人的恳求权的效能。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申述遭到驳回的判定。比方时效完结抗辩权。权力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责任人活跃建议其债款,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恳求强制责任人实行债款;假如权力人提出该恳求,则债款人即享有时效完结抗辩权,回绝权力人的恳求,此刻权力人尽管仍有债款恳求权,可是责任人能够永久地重复地行使抗辩权,而使权力人的债款无法经过行使恳求权来完结。一时抗辩权,又名推迟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能够暂时地回绝相对人的恳求权效能。比方一起实行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行使抗辩权暂时回绝相对方的恳求。一旦相对方已为对待给付并提出恳求给付时,则一方无一起实行抗辩权,相对方的恳求当即发作效能。不安抗辩权也归于一时抗辩权,有先为给付责任的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产业显形削减而有难为对待给付之景象时,在他方未对待给付或供给恰当担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回绝他方的恳求。一旦他方已为对待给付或供给担保,则有先为给付责任的一方的不安抗辩权当即消除,他方的恳求权当即发作效能。再比方先诉抗辩权,一般确保人能够在主债款人未就主债款人的产业强制执行而无作用前,行使抗辩权回绝主债款人的恳求。一旦主债款人已就主债款人的产业强制执行而无作用,则先诉抗辩权当即消除,恳求权发作效能。
(三)抗辩权按其是依法令规则或当事人的约好而生,能够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好抗辩权。
法定抗辩权指法令明确规则的当事人对立恳求权的权力。比方台湾区域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则的时效完结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则的一起实行抗辩权、第六十八条规则的不安抗辩权、《》第十七条规则的一般确保人的先诉抗辩权等。而约好抗辩权则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据契约自在准则而约好的对立恳求权的权力。抗辩权依法令规则而发生,没有任何疑问。值得研讨的是,抗辩权是否能够依当事人之间约好而发生。笔者以为,只需当事人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依据契约自在准则,当事人之间能够约好抗辩权。比方甲与乙在无偿托付合同中约好,假如托付人甲不向受托人乙供给处理托付业务的必要经费时,乙有权回绝甲的完结托付业务的恳求。这一约好,无疑应被答应。
四、债款人行使的抗辩权有哪些
转让合同权力,不需要经债款人赞同。债款人接到权力转让告诉后,转让行为就收效,权力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款人,享有和原债款人相同的权力,债款人向新的债款人实行合同责任。为了确保债款人转让权力的行为不危害债款人的利益,德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区域的法令都规则了债款人的改变不影响债款人所享有的权力,以确保债款人不会因为权力的转让致使使应当行使的权力无法行使。
债款人接到债款转让告诉时,债款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够向受让人建议。债款人接到权力转让告诉后,能够行使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力。抗辩权是指债款人行使债款时,债款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立债款人行使恳求权的权力。因为债款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力,并不随权力的转让而消除,所以,在权力转让的情况下,债款人能够向做为受让人的新债款人行使该权力。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债款人权力的行使。
债款人行使的抗辩权包含:先诉抗辩权、合同吊销的抗辩权、债款已实行结束的抗辩权、债款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款人能够行使这些抗辩权对立债款人的恳求权。权力让与后,债款人还或许因某项现实发生新的抗辩权,比方,附免除条件的合同权力转让后,合同规则的免除条件成果时,债款人能够向受让人提出停止合同的抗辩。
综上,抗辩权由下面几种类型:抗辩权按其是否隶归于主债款而存在,能够分为独立抗辩权和隶属抗辩权;抗辩权按其行使效能的强弱不同,能够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抗辩权按其是依法令规则或当事人的约好而生,能够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好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