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主体资格要求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20:53
股东是指经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出资并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力和承当义务的人。股东主体资历要求是什么?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相关常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一、法人股东的主体资历
公司股东中数量最多的一类是企业法人。一般依法建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均有权对公司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而没有专门的约束。《公司法》第15条规则:“公司能够向其他企业出资;可是,除法令还有规则外,不得成为对所出资企业的债款连带职责的出资人。”企业法人对公司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该企业法人有必要依法存续,即企业法人应当具有《民法通则》规则的条件,未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不存在被吊销、闭幕、宣告破产或其它停止企业法人的状况。
关于非企业法人的股东资历,法令进行了约束。可是,依据1999年6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第173号文规则:“社会集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历的,能够作为公司股东或出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则不得经商办企业的在外。”
二、自然人股东的主体资历
有关自然人股东资历条件,我国《公司法》未作清晰规则,实践中存在必定的争议,如作为建立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是否应遭到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约束?继受股权的自然人是否应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约束?在此,做一简略概括。(有关自然人股东主体资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行为能力短缺者能否经过原始获得或继受获得成为公司股东。关于继受获得股权,如经过法定承继、受赠、有偿受让等,公司法未作制止性规则,理应答应。关于原始获得成为股东,也即该行为能力短缺者能否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具有较大争议。从国外立法状况来看,日本、韩国以清晰的立法规则答应该行为能力短缺者具有公司发起人资历,德国的立法亦清晰答应,可是,一起要求有必要经过署理方法,即有约束的答应;美国、台湾立法规则制止行为能力短缺者作为公司发起人。我国法令未作清晰规则。有学者提出应当学习德国立法,有约束的答应行为能力短缺者作为公司发起人,即要求有必要采纳署理准则。)
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股东资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股东资历应当视状况而定。
从公司建立行为的性质视点剖析,公司建立是一种市场准入行为,对公司的出资在本质上归于合同行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出资建立公司的行为,依据《合同法》第47条规则,该合同行为的效能待定。当一个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拟和别人一起签署公司规章为建立公司时,若别人明知,则可选用事前获得法定署理人追认的方法以清晰合同行为的效能。若别人不知且公司规章已签署,则可采纳过后追认的方法清晰合同行为的效能。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资建立公司的行为,《合同法》没有相关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规则,即该合同行为无效。
关于行为能力短缺者经过承继或受赠准则拟获得公司出资主体资历的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以及《合同法》的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承受奖赏、赠与、酬劳,别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建议上述行为无效。该等行为归于行为能力短缺者的获利性质,为有用行为。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独立于法人和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具有向公司出资的股东资历。
首要,合伙在品格、产业、利益结构和职责承当等方面现已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
其次,作为特别法的《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现已将合伙作为民事主体。一起,民事诉讼法也现已确立了合伙的诉讼主体位置,假如实体法上不能作为主体资历,那么在诉讼法上却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是毫无意义的。
再次,公司股东之间爱你的协议出资、协议拟定规章行为在本质上归于合同行为,该行为适用《合同法》规则。依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则,合同是相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义务联系的协议。这儿所称“其他安排”当然包含合伙企业。
因而,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集体具有民法上的主体资历位置,其向公司的出资行为系合同行为,受《公司法》和《合同法》一起标准,合伙企业具有向公司出资的主体资历。
四、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形状,能够出资成为公司股东。但当个人独资企业成为股东时,与该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者直接出资成为股东的法令位置和职责并无差异。
五、个体工商户和乡村承揽经营户
关于个体工商户、乡村承揽经营户的出资一般以自然人的名义进行,参照自然人的规则进行。
六、党政机关公务员股东的资历约束
1、党政机关和干部不得出资建立公司
2、退离休干部的参加建立公司
3、国家公务员不得建立公司
4、央企领导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诚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危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许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相关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事务联系的企业从事证券出资以外的出资入股;)
一、法人股东的主体资历
公司股东中数量最多的一类是企业法人。一般依法建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均有权对公司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而没有专门的约束。《公司法》第15条规则:“公司能够向其他企业出资;可是,除法令还有规则外,不得成为对所出资企业的债款连带职责的出资人。”企业法人对公司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该企业法人有必要依法存续,即企业法人应当具有《民法通则》规则的条件,未依法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不存在被吊销、闭幕、宣告破产或其它停止企业法人的状况。
关于非企业法人的股东资历,法令进行了约束。可是,依据1999年6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第173号文规则:“社会集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历的,能够作为公司股东或出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则不得经商办企业的在外。”
二、自然人股东的主体资历
有关自然人股东资历条件,我国《公司法》未作清晰规则,实践中存在必定的争议,如作为建立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是否应遭到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约束?继受股权的自然人是否应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约束?在此,做一简略概括。(有关自然人股东主体资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行为能力短缺者能否经过原始获得或继受获得成为公司股东。关于继受获得股权,如经过法定承继、受赠、有偿受让等,公司法未作制止性规则,理应答应。关于原始获得成为股东,也即该行为能力短缺者能否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具有较大争议。从国外立法状况来看,日本、韩国以清晰的立法规则答应该行为能力短缺者具有公司发起人资历,德国的立法亦清晰答应,可是,一起要求有必要经过署理方法,即有约束的答应;美国、台湾立法规则制止行为能力短缺者作为公司发起人。我国法令未作清晰规则。有学者提出应当学习德国立法,有约束的答应行为能力短缺者作为公司发起人,即要求有必要采纳署理准则。)
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股东资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股东资历应当视状况而定。
从公司建立行为的性质视点剖析,公司建立是一种市场准入行为,对公司的出资在本质上归于合同行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出资建立公司的行为,依据《合同法》第47条规则,该合同行为的效能待定。当一个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拟和别人一起签署公司规章为建立公司时,若别人明知,则可选用事前获得法定署理人追认的方法以清晰合同行为的效能。若别人不知且公司规章已签署,则可采纳过后追认的方法清晰合同行为的效能。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资建立公司的行为,《合同法》没有相关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规则,即该合同行为无效。
关于行为能力短缺者经过承继或受赠准则拟获得公司出资主体资历的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以及《合同法》的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承受奖赏、赠与、酬劳,别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建议上述行为无效。该等行为归于行为能力短缺者的获利性质,为有用行为。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独立于法人和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具有向公司出资的股东资历。
首要,合伙在品格、产业、利益结构和职责承当等方面现已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
其次,作为特别法的《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现已将合伙作为民事主体。一起,民事诉讼法也现已确立了合伙的诉讼主体位置,假如实体法上不能作为主体资历,那么在诉讼法上却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是毫无意义的。
再次,公司股东之间爱你的协议出资、协议拟定规章行为在本质上归于合同行为,该行为适用《合同法》规则。依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则,合同是相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义务联系的协议。这儿所称“其他安排”当然包含合伙企业。
因而,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集体具有民法上的主体资历位置,其向公司的出资行为系合同行为,受《公司法》和《合同法》一起标准,合伙企业具有向公司出资的主体资历。
四、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形状,能够出资成为公司股东。但当个人独资企业成为股东时,与该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者直接出资成为股东的法令位置和职责并无差异。
五、个体工商户和乡村承揽经营户
关于个体工商户、乡村承揽经营户的出资一般以自然人的名义进行,参照自然人的规则进行。
六、党政机关公务员股东的资历约束
1、党政机关和干部不得出资建立公司
2、退离休干部的参加建立公司
3、国家公务员不得建立公司
4、央企领导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诚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危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许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相关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事务联系的企业从事证券出资以外的出资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