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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伪基站法律法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6:31
“伪基站”即假基站。设备是一种高科技仪器,一般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组成,经过短信群发器、短信发信机等相关设备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必定半径规模内的手机卡信息,经过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恣意冒用别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欺诈、广告推销等短信息。
2014年以来,中心宣扬部、中心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安悉数、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9部分在全国规模内布置打开冲击整治专项举动,严打不合法出产、出售和运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违法活动。
关于依法处理不合法出产出售运用“伪基站”设存案子的定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悉数关于依法处理不合法出产
出售运用“伪基站”设存案子的定见
(公通字〔201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出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近年来,各地不合法出产、出售、运用“伪基站”设备违法违法活动日益猖狂,有的借以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的不合法运营广告事务,或许发送虚伪广告,乃至施行欺诈等违法活动。“伪基站”设备是未获得电信设备进网答应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类型核准的不合法无线电通讯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运用过程中会不合法占用大众移动通讯频率,部分阻断大众移动通讯网络信号。不合法出产、出售、运用“伪基站”设备,不只损坏正常电信次序,影响电信运营商正常运营活动,损害公共安全,打乱商场次序,并且严峻影响用户手机运用,损害公民产业权益,侵略公民隐私,社会损害性严峻。为依法处理不合法出产、出售、运用“伪基站”设存案子,保证国家正常电信次序,维护商场经济次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令规则,拟定本定见。
一、精确确认行为性质
(一)不合法出产、出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则,以不合法运营罪追查刑事责任:(第二百二十五条 【不合法运营罪】违背国家规则,有下列不合法运营行为之一,打乱商场次序,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未经答应运营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许其他约束生意的物品的;
(二)生意进出口答应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运营答应证或许同意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分同意不合法运营证券、期货、保险事务的,或许不合法从事资金付出结算事务的;
(四)其他严峻打乱商场次序的不合法运营行为。)
1、个人不合法出产、出售“伪基站”设备三套以上,或许不合法运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不合法出产、出售“伪基站”设备十套以上,或许不合法运营数额十五万元以上,或许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两年内曾因不合法出产、出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分,又不合法出产、出售“伪基站”设备的。
施行前款规则的行为,数量、数额到达前款规则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确以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则的“情节特别严峻”。
不合法出产、出售“伪基站”设备,经判定为专用特务器件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则,以不合法出产、出售特务专用器件罪追查刑事责任;一起构成不合法运营罪的,以不合法运营罪追查刑事责任。
(二)不合法运用“伪基站”设备搅扰共用电信网络信号,损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以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追查刑事责任;一起构成虚伪广告罪、不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损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打乱无线电通讯处理次序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除法令、司法解说还有规则外,运用“伪基站”设备施行欺诈等其他违法行为,一起构成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三)明知别人施行不合法出产、出售“伪基站”设备,或许不合法运用“伪基站”设备搅扰共用电信网络信号等违法,为其供给资金、场所、技能、设备等协助的,以一起违法论处。
(四)关于不合法运用“伪基站”设备打乱公共次序,侵略别人人身权利、产业权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违法,但构成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理处分。
二、严厉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方针
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应当结合其片面恶性巨细、行为损害程度以及在案子中所起的效果等要素,实在做到区别对待。对安排指挥、施行不合法出产、出售、运用“伪基站”设备的首要分子、活跃参加的违法分子,以及曾因不合法出产、出售、运用“伪基站”设备遭到行政处分或许刑事处分,又施行不合法出产、出售、运用 “伪基站”设备的违法分子,应当作为冲击要点依法予以严惩;对具有自首、建功、从犯等法定情节的违法分子,能够依法从宽处理。对情节显着细微、损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违法处理。
三、合理确认统辖
(一)案子一般由违法地公安机关统辖,违法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统辖更为适合的,也能够由违法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统辖。对案子统辖有争议的,能够由一起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统辖;情况特别的,上级公安机关能够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统辖。
(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案子,需求拘捕违法嫌疑人的,由侦办该案子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需求移交检查申述的,由侦办该案子的公安机关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检查申述。
(三)人民检察院关于检查申述的案子,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统辖规则,以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许同级其别人民检察院申述的,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许报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统辖。
(四)契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悉数、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施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则》有关并案处理规则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能够在责任规模内并案处理。
四、加强协作合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仔细履行责任,加强和谐合作,构成作业合力。国家安全机关要依法做好相关判定作业;公安机关要全面搜集依据,特别是留意做好相关电子数据的搜集、固定作业,对疑问、杂乱案子,及时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现已提请同意拘捕的案子,活跃跟进、合作人民检察院的检查批捕作业,仔细听取定见;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移交检查申述的案子,契合批捕、申述条件的,应当依法赶快予以批捕、申述;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力气,制定庭审预案,并依法及时审结。
2014年3月14日
1、第二百八十八条 【打乱无线电处理次序罪】违背国家规则,私行设置、运用无线电台(站),或许私行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运用后拒不停止运用,搅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形成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2、第一百二十四条 【损坏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罪】损坏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损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形成严峻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错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共用电信设备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4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共用电信设备刑事案子
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经过)
(法释[2004]21号)
为维护共用电信设备的安全和通讯处理次序,依法惩治损坏共用电信设备违法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选用切断通讯线路、损毁通讯设备或许删去、修正、添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许传输的数据和运用程序等手法,成心损坏正在运用的共用电信设备,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则的“损害公共安全”,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则,以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形成火灾、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讯中止或许严峻妨碍,并因而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逝世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许形成产业丢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形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讯中止一小时以上,或许一万以上用户通讯中止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规模内,网间通讯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悉数中止或网间某一事务悉数中止不满二小时或许直接影响规模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形成网间通讯严峻妨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损害公共安全的景象。
第二条施行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严峻后果”,以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形成火灾、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讯中止或许严峻妨碍,并因而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逝世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许形成产业丢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形成一万以上用户通讯中止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规模内,网间通讯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悉数中止或网间某一事务悉数中止二小时以上或许直接影响规模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四)形成网间通讯严峻妨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形成其他严峻后果的。
第三条成心损坏正在运用的共用电信设备没有损害公共安全,或许成心损坏没有投入运用的共用电信设备,形成资产丢失,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则,以成心损坏资产罪科罪处分。
偷盗共用电信设备价值数额不大,可是构成损害公共安全违法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偷盗共用电信设备一起构成偷盗罪和损坏共用电信设备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指派、安排、唆使别人施行本解说规则的成心违法行为的,按照共犯科罪处分。
第五条本解说中规则的共用电信设备的规模、用户数、通讯中止和严峻妨碍的规范和时刻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职业主管部分的有关规则确认。
首要事例:
4月11日下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会集公开审理了7起运用“伪基站”群发短消息案,8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至4年2个月不等。据了解,这是榆林市初次公开审理此类案子 。
4个月发废物信息近300万条 2013 年9月到12月期间,武某、冯某等8人在榆阳区运用从外地购得的短信群发设备,向城区手机用户发送广告短信。当地运营商屡次收到客户的告发,公安机关经过技能侦测查出有“伪基站”存在后,当即打开侦办摸排,将藏在城区酒店内、轿车上的“伪基站”设备连续抄获,先后侦破7起案子,捕获8名违法嫌疑人,后榆阳区检察院对8人提起公诉。
据警方了解,涉案人员均以牟利为意图,运用“伪基站”发送短信。8人中,有的是受雇于别人,按条数向雇主收取费用,有的是为自己的产品或企业进行宣扬。到警方破案前,8人一共宣布废物短信近300万条,数十万手机用户遭到影响。
8人均不服判定 预备上诉 11日下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会集公开审理了上述7起运用“伪基站”群发短消息案。
法院审理以为,8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安全,侵略了公共设备的正常安全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则:损坏广播电视设备、共用电信设备,损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形成严峻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别离判处8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2个月至4年2个月不等。
关于判定成果,8被告人均表明不服,将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主审此案的榆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富足说:“‘伪基站’设备施行违法违法是一种新式违法,此次是榆林市第一次公开审理此类案子。此案的公开审理及宣判,一方面能震撼此类违法违法活动,另一方面也为榆林今后审理此类案子供给了学习。”
3、第二百六十六条 【欺诈罪】欺诈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本法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子详细运用
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 ○ 一 一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处理欺诈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
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经过)
为依法惩治欺诈违法活动,维护公私产业所有权,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结合司法实践的需求,现就处理欺诈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欺诈公私资产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别离确以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能够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则的数额起伏内,一起研究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存案。
第二条 欺诈公私资产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数额规范,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酌情从严惩办:
(一)经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许运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伪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施行欺诈的;
(二)欺诈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助、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施行欺诈的;
(四)欺诈残疾人、老年人或许损失劳动能力人的资产的;
(五)形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欺诈数额挨近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并具有前款规则的景象之一或许归于欺诈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别离确以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其他特别严峻情节”。
第三条 欺诈公私资产虽已到达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数额较大”的规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能够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则不申述或许免予刑事处分: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分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悉数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加分赃或许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体谅的;
(五)其他情节细微、损害不大的。
第四条 欺诈近亲属的资产,近亲属体谅的,一般可不按违法处理。
欺诈近亲属的资产,确有追查刑事责任必要的,详细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欺诈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资产为欺诈方针的,或许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应当科罪处分。
运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能手法对不特定多数人施行欺诈,欺诈数额难以查验,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以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以欺诈罪(未遂)科罪处分:
(一)发送欺诈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欺诈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欺诈手法恶劣、损害严峻的。
施行前款规则行为,数量到达前款第(一)、(二)项规则规范十倍以上的,或许欺诈手法特别恶劣、损害特别严峻的,应当确以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则的“其他特别严峻情节”,以欺诈罪(未遂)科罪处分。
第六条 欺诈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别离到达不同量刑起伏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处分;到达同一量刑起伏的,以欺诈罪既遂处分。
第七条 明知别人施行欺诈违法,为其供给信用卡、手机卡、通讯东西、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能支持、费用结算等协助的,以一起违法论处。
第八条 假充国家机关作业人员进行欺诈,一起构成欺诈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住在案的欺诈资产及其孳息,权属清晰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清晰的,可按上圈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住在案的资产及其孳息总额的份额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欺诈资产用于清偿债款或许转让给别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欺诈资产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获得欺诈资产的;
(三)对方以显着低于商场的价格获得欺诈资产的;
(四)对方获得欺诈资产系源于不合法债款或许违法违法活动的。
别人好心获得欺诈资产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曾经发布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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