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07:48
「案情」
2001年2月原告李某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卡车,用于运营。2002年3月1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稳妥公司签定一份机动车辆稳妥合同,依据合同约好,稳妥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磕碰、倾覆、火灾、爆破”等原因形成车辆丢失的,稳妥公司担任补偿;稳妥车辆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发作火灾”形成车辆丢失的,稳妥公司不担任补偿。合同签定后,原告李某按约交纳了稳妥费,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02年3月13日至2003年3月12日止。
2003年1月3日原告李某的稳妥车辆在某市场内发作火灾,车辆被毁。火灾发作后,当地公安消防部分在火灾原因确定书中以为“火灾原因不明”,原告李某不服,上级公安消防部分对火灾原因从头进行确定,终究决议以为:“保持当地公安消防部分的《火灾原因确定书》确定定论,即该火灾起火点坐落北数榜首辆车(原告被毁车辆)与第二辆车中心立柱东侧地面上,起火原因不明”。原告李某持该确定书向稳妥公司索赔,被告某稳妥公司以为该火灾属不明原因发作的火灾,按稳妥合同的约好属免赔职责,两边发作胶葛,诉至法院。
「处理」
对本案的处理发作二种天壤之别的处理定见。
榜首种定见,稳妥公司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其主要理由为:原告的稳妥车辆在市场内发作火灾,经当地公安消防部分确定为“火灾原因不明”,上一级公安消防部分保持了当地公安消防部分作出的火灾原因确定定论即起火原因不明。我国保监委关于《机动车辆稳妥条款解说》中规则,“不明原因发作火灾”是指公安消防部分的《火灾原因确定书》中确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依据原、被告两边签定的稳妥合同的约好,稳妥车辆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发作火灾”形成的丢失,属稳妥公司职责革除规模。因而本案被告某稳妥公司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稳妥公司应承当补偿职责。
其主要理由为:原告李某的稳妥车辆在市场内发作火灾后,当地公安消防部分出具的火灾原因确定书对火灾原因确定为“火灾原因不明”,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分在火灾原因从头确定决议书中从头确定为:“保持当地公安消防部分作出的《火灾原因确定书》确定定论,即该火灾起火点坐落北数榜首辆车(原告被毁车辆)与第二辆车中心立柱东侧地面上,起火原因不明”。从终究的火灾原因确定书中能够看出,“火灾原因不明”是该火灾的起火点起火原因不明。
我国保监委关于《机动车辆稳妥条款解说》中规则:“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掉操控的焚烧所形成的灾祸,这儿指车辆自身以外的火源以及根本险榜首条所列的稳妥事端形成的焚烧导致稳妥车辆的丢失:“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发作火灾”是指稳妥车辆发作自燃和稳妥车辆因不明原因发作火灾而形成的丢失,稳妥人不担任补偿。从以上的规则中,咱们不难看出,稳妥车辆因为自身以外的火源形成稳妥车辆丢失的,稳妥公司应承当补偿职责,反之,假如稳妥车辆发作自燃和稳妥车辆自身因不明原因发作火灾而形成的丢失,稳妥公司是不承当补偿职责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归纳剖析,原告车辆受损的原因是因为在二辆车之间有一个不明原因起火点起火,导致稳妥车辆受损,而非稳妥车辆自身因不明原因起火形成丢失的。所以,依据原、被告两边签定的车辆稳妥合同的约好,本次事端是因为车辆自身以外的火源形成稳妥车辆受损的,稳妥公司应承当补偿职责。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2001年2月原告李某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卡车,用于运营。2002年3月1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稳妥公司签定一份机动车辆稳妥合同,依据合同约好,稳妥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磕碰、倾覆、火灾、爆破”等原因形成车辆丢失的,稳妥公司担任补偿;稳妥车辆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发作火灾”形成车辆丢失的,稳妥公司不担任补偿。合同签定后,原告李某按约交纳了稳妥费,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02年3月13日至2003年3月12日止。
2003年1月3日原告李某的稳妥车辆在某市场内发作火灾,车辆被毁。火灾发作后,当地公安消防部分在火灾原因确定书中以为“火灾原因不明”,原告李某不服,上级公安消防部分对火灾原因从头进行确定,终究决议以为:“保持当地公安消防部分的《火灾原因确定书》确定定论,即该火灾起火点坐落北数榜首辆车(原告被毁车辆)与第二辆车中心立柱东侧地面上,起火原因不明”。原告李某持该确定书向稳妥公司索赔,被告某稳妥公司以为该火灾属不明原因发作的火灾,按稳妥合同的约好属免赔职责,两边发作胶葛,诉至法院。
「处理」
对本案的处理发作二种天壤之别的处理定见。
榜首种定见,稳妥公司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其主要理由为:原告的稳妥车辆在市场内发作火灾,经当地公安消防部分确定为“火灾原因不明”,上一级公安消防部分保持了当地公安消防部分作出的火灾原因确定定论即起火原因不明。我国保监委关于《机动车辆稳妥条款解说》中规则,“不明原因发作火灾”是指公安消防部分的《火灾原因确定书》中确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依据原、被告两边签定的稳妥合同的约好,稳妥车辆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发作火灾”形成的丢失,属稳妥公司职责革除规模。因而本案被告某稳妥公司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稳妥公司应承当补偿职责。
其主要理由为:原告李某的稳妥车辆在市场内发作火灾后,当地公安消防部分出具的火灾原因确定书对火灾原因确定为“火灾原因不明”,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分在火灾原因从头确定决议书中从头确定为:“保持当地公安消防部分作出的《火灾原因确定书》确定定论,即该火灾起火点坐落北数榜首辆车(原告被毁车辆)与第二辆车中心立柱东侧地面上,起火原因不明”。从终究的火灾原因确定书中能够看出,“火灾原因不明”是该火灾的起火点起火原因不明。
我国保监委关于《机动车辆稳妥条款解说》中规则:“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掉操控的焚烧所形成的灾祸,这儿指车辆自身以外的火源以及根本险榜首条所列的稳妥事端形成的焚烧导致稳妥车辆的丢失:“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发作火灾”是指稳妥车辆发作自燃和稳妥车辆因不明原因发作火灾而形成的丢失,稳妥人不担任补偿。从以上的规则中,咱们不难看出,稳妥车辆因为自身以外的火源形成稳妥车辆丢失的,稳妥公司应承当补偿职责,反之,假如稳妥车辆发作自燃和稳妥车辆自身因不明原因发作火灾而形成的丢失,稳妥公司是不承当补偿职责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归纳剖析,原告车辆受损的原因是因为在二辆车之间有一个不明原因起火点起火,导致稳妥车辆受损,而非稳妥车辆自身因不明原因起火形成丢失的。所以,依据原、被告两边签定的车辆稳妥合同的约好,本次事端是因为车辆自身以外的火源形成稳妥车辆受损的,稳妥公司应承当补偿职责。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