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合法拆除房屋不予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5:36【关键字】强行撤除 浮房 补偿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绍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永吉县人民政府为创立文明卫生城,改进县城居民生活、工作环境,根据永吉城(口前镇)总体规划,按照永吉发(1998)12号文件精力及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对县城首要街路两边暂时修建的观察状况,于1998年9月2日至8日在县电视台接连七天播放了“限产权人七日内自行撤除口前镇首要街路(含兴华街)两边暂时修建的布告,并交待了诉权和复议权。上诉人张绍华的两处浮房计144平方米坐落在兴华街西侧,坐落该街30米路途规划红线内。因其在期限内未自行撤除,1998年9月21日,被上诉人张贴了“限张绍华三日内自行撤除,逾期强行撤除”的强行撤除布告,上诉人仍逾期未拆。1998年9月24日下午,被上诉人永吉县人民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对上诉人张绍华的两处浮房施行了强拆。
一审判定:一、承认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撤除原告两处暂时修建的行为合法;二、驳回原告张绍华要求补偿的诉讼恳求。
上诉人张绍华上诉称:(1)被上诉人永吉县人民政府不按照省建造厅同意的规划履行,将我的两处坐落20米路途规划红线以外的浮房予以撤除是违法的;(2)我的两处房子依法取得了浮房一切权证,而非归于暂时修建。撤除时应履行永建发(1992)22号文件,即按正规房的补偿规范折半给予补偿。被上诉人永吉县人民政府辩称:(1)兴华街路途拓展改造工程规划红线为30米,第一期工程路面宽为20米。上诉人的两处暂时修建均在30米规划范围内;(2)上诉人被撤除的两处房子属暂时修建,其虽持有浮房一切权证,但根据有关法规规则,因国家建造需求撤除此类房子不予补偿;(3)永建发(1992)22号文件的拟定没有法则根据,且与有关的法则、法规相冲突,是无效的。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上诉人张绍华的两处浮房均在该路途的30米规划红线内,虽取得了浮房一切权证,但其处理的是暂时用地手续。根据《吉林省城市规划法则》的规则,“运用暂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建造的,因国家建造需求,有必要无条件及时撤除”。被上诉人根据浮房的实际状况,确定上诉人的两处浮房归于暂时修建并无不当,且其施行的撤除行为契合法则规则,故该被拆详细行政行为合法。(二)上诉人张绍华持有的浮房一切权证的恪守事项中清晰载明,“浮房一切权人应严格恪守国家有关房产办理的方针法则,国家建造需求时无条件撤除,不予补偿”。根据《吉林省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法则》规则,撤除未超越同意期限的暂时修建给予恰当补偿,但核发证照已清晰不予补偿的在外。根据《吉林省城市规划法则》的规则,撤除运用暂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修建的修建物,不予补偿。永吉县城乡建造局在法则、法规没有关于浮房规则的状况下,拟定了永建发(1992)22号文件,且此文件与相关的法则、法规相冲突,很显然该文件不能作为判定对浮房补偿的根据,故上诉人张绍华建议应按该文件对其浮房予以补偿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能支撑。
据此,法院按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法则》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吉林省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法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即“原判定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则、法规正确的,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张绍华担负。
【争议焦点】
1、被上诉人撤除上诉人两处浮房的行为是否合法?
2、上诉人的两处浮房是否属暂时修建及应否给予补偿?
【法理剖析】
本案系被拆迁人以为政府强行撤除自己一切的浮房的行为违法恳求法院承认违法并予以相应补偿的胶葛,法庭审理首要围绕着被上诉人撤除上诉人两处浮房的行为是否合法、上诉人的两处浮房是否属暂时修建及应否给予补偿的判别而打开,因此在剖析该案子时也需求从这几个方面来整理头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