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5:10郑州市孙女士来电咨询:
我朋友向银行借款,我为其承当了连带确保职责。请问,我该怎么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是直接请求强制履行仍是另行申述?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凤回答:你作为连带确保人承当职责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至所以直接请求强制履行仍是另行申述,要详细案子详细分析。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而,无论是一般确保仍是连带确保,假如确保人承当了确保职责,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二条规则:“人民法院判定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或许补偿职责的,应当在判定书主文中清晰确保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的权力。判定书中未予清晰追偿权的,确保人只能依照承当职责的现实,另行提申述讼。确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确保人向债权人承当职责之日起开端核算。”因而,假如判定书中清晰确保人的追偿权,在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则能够根据收效判定,直接进入履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当职责。可是,假如判定书中未清晰,则应当另行申述,另行申述的诉讼时效自确保人向债权人承当职责后开端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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