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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19:34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虽然归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位置,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款而发作或许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首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作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令关系。担保合同的建立,和其他合同的建立相同,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许按照法令的规则而发作,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款的建立或许发作分归于两个不同的法令关系,受不同的法令调整。二是效能的相对独立性,即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当事人的约好,担保合同能够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款而单独发作效能,此刻,被担保的合同债款不建立、无效或许失效,对现已建立的担保合同的效能不发作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建立、收效要件和消除的原因,并且,担保合不建立、无效或许消除,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款不发作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寓意上来说,是指为确保债款的完成由当事人在相等、自愿、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基础上建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令关系构成看,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意图和效果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完成,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建立担保合同。因而,担保合同有必要以主债款债款合同的建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并且与之共一直。
担保合同效能的确认首要是从主合同是否建立有用、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稳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调查。
首要,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天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还有约好(比方约好为不得吊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好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约束行为能力人单独担保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国家制止为确保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机关、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意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许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反国家法令规则,缔结确保合同,做为确保人都应确认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反国家法令、方针、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确认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建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令明确规则不能作为典当物的产业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典当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反法令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确保人向债款人确保若债款人不实行债款就砍下债款人的一支臂膀,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当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差错程序予以确认,如债款人、担保人、债款人都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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