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的变更手续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00:17
企业称号的改变手续详谈
公司称号字虽不多,但含义万千,它远远逾越了几个字的结构。作为企业字号,它表现了企业的信赖度、中心竞争力、商誉,以及称号暗含的阴阳原理和它未来开展的健康性。
企业称号的改变挂号是企业改变挂号的一种。企业请求改变称号,应向其挂号主管机关提出企业称号改变请求,填写《企业请求改变挂号注册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请求改变称号的陈述(应阐明企业请求运用改变称号的理由);
(二)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加盖发照机关的鉴证章);
(三)企业的规章;
(四)企业称号挂号处理机关规则的其他文件、资料。
按照有关规则,企业请求改变称号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或批阅机关批阅的,还应提交有关赞同文件,而且企业的称号改变请求应当在主管机关或批阅机关赞同后的30日内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企业称号改变挂号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的抉择,或按公司规章中规则的改变称号程序处理,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企业改变称号触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报经批阅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赞同文件,如称号中运用"集团"、"股份"、"进出口"字词的,应分别提交有关部门赞同建立集团、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运营进出口事务的赞同文件。
处理企业集团称号挂号或请求中心企业称号中运用"集团"字词时,除提交上述企业称号改变资料外,还应提交批阅机关赞同建立企业集团的赞同文件、组成企业集团的请求陈述、企业集团的规章及集团成员单位的名单。
企业请求改变的称号,如超出了其挂号主管机关的称号挂号处理权限,应由其挂号主管机关按企业称号核准权限区分,报该改变称号的挂号主管机关核准,经核准后,方可处理称号的改变挂号注册。
在当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挂号注册的企业,其请求改变称号属需经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的,挂号主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改变挂号请求后,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完全、是否真实有效进行检查,赞同企业改变称号的,向上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申报,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处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上报时,省级工商行政处理局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检查定见。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处理局上报的资料后,进行检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议,并核发《企业称号核准通知函》。挂号主管机关依据《企业称号核准通知函》,处理该企业的称号改变挂号,一起填写《企业称号核准通知函回执》,将回执和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同时寄回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挂号主管机关如不寄回回执,该《企业称号核准通知函》上的企业称号将不予维护。
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中心企业后,请求改变企业称号加"集团"字词的,应当被授权工商行政处理局提出初审定见后,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
经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称号的当地企业请求改变称号的,如其请求的改变称号仍属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权限规模的,应由其挂号机关经省级工商行政处理局上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如其请求的改变称号已不归于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权限规模的,由当地工商行政处理局直接核准改变,并将改变状况及成果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存案。
下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请求称号改变挂号时,应自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处理其分支机构称号的改变挂号。
依据《企业称号挂号处理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则,企业称号经核准挂号注册后,无特别原因在一年内不得请求改变。实践中,因为企业称号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一部分,企业在恪守《企业称号挂号处理规则》对称号的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有权挑选自己的称号,人为地约束企业在必定的时间内不得更名,在某种含义上影响或约束了企业权力的行使,也没有实践定见。鉴于此,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称号挂号处理规则(送审稿)》中取消了此项规则。
企业称号权的完结
企业称号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一种,它始于企业法人的建立,总算企业法人的消除。因而,企业称号没有独立的刊出挂号程序,跟着企业刊出挂号请求的核准和被撤消决议的宣告,企业的称号权即跟着企业的停止而消除。
关于一个详细的企业称号来说,企业自获准挂号注册之日起,即取得了该企业称号的运用权。企业请求企业称号改变便是抛弃了对原企业称号的运用权,企业称号改变挂号取得核准后,企业即取得了新改变企业称号的运用权,直至企业停止。
一个企业称号的灭失,一般有如下两种状况:一是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按企业章的规则停止企业的运营活动,请求刊出挂号;二是因为企业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情节严重,被其挂号主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撤消营业执照。
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称号并由当地工商行政处理局挂号注册的企业,如经核准刊出挂号或被撤消营业执照,应由其挂号主管机关将该企业称号和核准刊出日期或撤消营业执照日期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存案。
公司称号字虽不多,但含义万千,它远远逾越了几个字的结构。作为企业字号,它表现了企业的信赖度、中心竞争力、商誉,以及称号暗含的阴阳原理和它未来开展的健康性。
企业称号的改变挂号是企业改变挂号的一种。企业请求改变称号,应向其挂号主管机关提出企业称号改变请求,填写《企业请求改变挂号注册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请求改变称号的陈述(应阐明企业请求运用改变称号的理由);
(二)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加盖发照机关的鉴证章);
(三)企业的规章;
(四)企业称号挂号处理机关规则的其他文件、资料。
按照有关规则,企业请求改变称号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或批阅机关批阅的,还应提交有关赞同文件,而且企业的称号改变请求应当在主管机关或批阅机关赞同后的30日内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企业称号改变挂号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的抉择,或按公司规章中规则的改变称号程序处理,并提交相应的文件。
企业改变称号触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报经批阅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赞同文件,如称号中运用"集团"、"股份"、"进出口"字词的,应分别提交有关部门赞同建立集团、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运营进出口事务的赞同文件。
处理企业集团称号挂号或请求中心企业称号中运用"集团"字词时,除提交上述企业称号改变资料外,还应提交批阅机关赞同建立企业集团的赞同文件、组成企业集团的请求陈述、企业集团的规章及集团成员单位的名单。
企业请求改变的称号,如超出了其挂号主管机关的称号挂号处理权限,应由其挂号主管机关按企业称号核准权限区分,报该改变称号的挂号主管机关核准,经核准后,方可处理称号的改变挂号注册。
在当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挂号注册的企业,其请求改变称号属需经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的,挂号主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改变挂号请求后,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完全、是否真实有效进行检查,赞同企业改变称号的,向上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申报,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处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上报时,省级工商行政处理局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检查定见。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处理局上报的资料后,进行检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议,并核发《企业称号核准通知函》。挂号主管机关依据《企业称号核准通知函》,处理该企业的称号改变挂号,一起填写《企业称号核准通知函回执》,将回执和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同时寄回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挂号主管机关如不寄回回执,该《企业称号核准通知函》上的企业称号将不予维护。
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中心企业后,请求改变企业称号加"集团"字词的,应当被授权工商行政处理局提出初审定见后,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
经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称号的当地企业请求改变称号的,如其请求的改变称号仍属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权限规模的,应由其挂号机关经省级工商行政处理局上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如其请求的改变称号已不归于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权限规模的,由当地工商行政处理局直接核准改变,并将改变状况及成果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存案。
下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请求称号改变挂号时,应自挂号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处理其分支机构称号的改变挂号。
依据《企业称号挂号处理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则,企业称号经核准挂号注册后,无特别原因在一年内不得请求改变。实践中,因为企业称号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一部分,企业在恪守《企业称号挂号处理规则》对称号的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有权挑选自己的称号,人为地约束企业在必定的时间内不得更名,在某种含义上影响或约束了企业权力的行使,也没有实践定见。鉴于此,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称号挂号处理规则(送审稿)》中取消了此项规则。
企业称号权的完结
企业称号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一种,它始于企业法人的建立,总算企业法人的消除。因而,企业称号没有独立的刊出挂号程序,跟着企业刊出挂号请求的核准和被撤消决议的宣告,企业的称号权即跟着企业的停止而消除。
关于一个详细的企业称号来说,企业自获准挂号注册之日起,即取得了该企业称号的运用权。企业请求企业称号改变便是抛弃了对原企业称号的运用权,企业称号改变挂号取得核准后,企业即取得了新改变企业称号的运用权,直至企业停止。
一个企业称号的灭失,一般有如下两种状况:一是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按企业章的规则停止企业的运营活动,请求刊出挂号;二是因为企业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情节严重,被其挂号主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撤消营业执照。
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准称号并由当地工商行政处理局挂号注册的企业,如经核准刊出挂号或被撤消营业执照,应由其挂号主管机关将该企业称号和核准刊出日期或撤消营业执照日期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