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7:23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意图,诱骗、劫持、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国际性违法。近年来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此类违法长时间猖狂。
拐卖妇女儿童违法已经是继贩卖毒品、私运军械之后,全国际非法所得最大的违法。此类违法性质恶劣,不光严峻侵犯了受害人身心健康、给受害人家庭带来巨大苦楚,也给整个社会也埋下了许多不稳定要素。向来是刑法冲击的要点。我国在2000年展开了冲击拐卖妇女儿童违法专项举动。
只需违法嫌疑人以出卖为意图,施行了诱骗、劫持、收购、承受、中转、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假如一起施行了以上行为的两个、三个或多个行为,也只构成一个拐卖妇女儿童罪。所谓诱骗是指以诈骗、威逼等非暴力手法将妇女儿童拐走。所谓劫持是指使用暴力、钳制或许麻醉办法劫持、操控妇女、儿童,将妇女、儿童在无法抵挡的状况下将其劫持掳走。收购是指以出卖为意图,买进妇女、儿童的行为,便是预备低价买进再高价卖出。接送和中转是指以出卖为意图,为拐卖妇女、儿童担任迎来送往、中转招待、组织食宿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卖给别人的行为。接送和中转,尽管违法人没有直接去拐卖、劫持和出卖妇女儿童,但他们往往是拐卖妇女儿童违法集团或一般共同违法的成员,在共同违法分工担任接送中转。贩卖则是违法分子在共同违法中担任寻觅买主,出卖妇女儿童。
所谓以出卖为意图,就是说违法分子诱骗、劫持、收卖、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意图,是为了将妇女儿童当成产品出卖,从中获利。人不是产品,不能卖买,假如把别人当成产品评价出卖,使别人丧失了作人的庄严,侵犯了别人的品格、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假如违法人并不想出卖别人,则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依据状况构成其他相关的违法。如为了收养,而诱骗不满14岁的儿童脱离家家庭和监护人的,则构成诱骗儿童罪,为了勒索钱财而劫持别人的,则构成劫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