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育二胎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3:00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判定组织判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两边均为少数民族或许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设区的市以上医疗组织或许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组织判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同意能够生育一个子女。
契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景象要求生育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契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则的景象要求生育,夫妻两边均为农业人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夫妻一方或
两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第十二条夫妻两边均为农业人口,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要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山区贫穷自然村寓居7年以上,只要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只要女孩的家庭落户并奉养搀扶女方爸爸妈妈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许同胞兄弟的爱人,年纪超越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组织或许计划生育技能服务组织判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
契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则,女方姐妹多人或许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同意其间一人。
再婚夫妻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两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爱人日子的;
(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爱人日子的。
第十四条因计划生育方针试点、科学研究和其他特殊情况的需求,依据夫妻两边的志愿,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能够同意其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