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怎样确定船舶经营人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20:38
怎么确认船只运营人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并没有规则船只运营人的概念,海商法理论对此有不同的解说,如有的论著以为“运营人是指承运人、多式联运人、经纪人等” ,有的学者则以为船只运营人一定是实践占有或操控船只并取得收益的人,并且对外也是承当船只所有人职责的人 。
理论上的不同也导致司法实践上的敌对。在这一系列案子的另一案子中,与集洋公司位置完全相同的大连三峰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峰公司)在大连海事法院的诉讼中提出请求海事补偿职责约束,而大连海事法院则驳回了其请求,理由是:“法令意义上的船只运营人具有船只占有、运用、收益以及有条件的处置权,而从被告于青岛公司之间的联系中看,被告没有占有、处置船只的任何权力,也没有人员聘任与解雇联系,更没有运营船只的权力,另一案子中因而被告也不具备船只运营人的法令位置。 ”
笔者以为确认海船运营人的概念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海事补偿职责的立法原意;二是学习其他海事法令的有关规则。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