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还可以收集有关证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0:54
公民、法人请求行政复议后,开始作出行政决议的行政机关不能够再搜集依据。 公民、法人请求行政复议,便是以为行政机关现已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 公民、请求行政复议后,开始作出行政决议的行政机关不能够再搜集依据。 公民、法人请求行政复议,便是以为行政机关现已作出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发作争议。而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前,应当是在全面把握现实、依据的状况下才干够作出的,即行政程序的根本规矩是应当首要查询取证,在依据确实充分后,行政机关才干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我国现在虽然尚无行政程序法予以明确规矩,但在一些单行法令中已有规矩。
如我国第三十条规矩: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违背行政办理次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有必要查明现实;违法现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分 。这一规矩便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办理过程中应当先查询取证,查明现实,在依据确实充分,现实清楚的根底上才干作出处分决议。在行政办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应遍及恪守 先取证,后判决 这一规矩。 先取证,后判决 是指行政机关有必要先获得施行详细行政行为的现实依据,然后才干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力、责任的决议。规矩,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请求人不得自行向请求人和其他有关安排或许个人搜集依据。这便是说,行政机关举出的依据应是在行政办理过程中搜集和查询的依据,在发作行政复议后就丧失了独立取证的权力。恪守 先取证,后判决 的准则,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担任的详细表现。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影响相对人权力责任的行为,有必要以确凿的现实为根底,因而有必要审慎对待。没有确凿现实作根底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独断的行政行为。恪守 先取证,后判决 的准则,是坚持 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 的法令准则在行政程序方面的详细运用。是否 先取证,后判决 实际上是能否坚持依法行政的问题;是否依据脚踏实地的准则办理国家业务的问题。行政机关只要 先取证,后判决 ,其详细行政行为才可望有一个客观的根底,才不至于在行政复议中陷于被迫,导致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被吊销或改变。 在复议过程中被请求人不得自行向请求人和其他有关安排或许个人搜集依据。其规矩内在: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请求后,只约束被请求人取证,而并不约束请求人、第三人及行政复议机关取证。二是只约束被请求人自行取证。即假如被请求人有关于案子的重要依据头绪,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取证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以为有必要时,能够自行了解状况,搜集依据。
如我国第三十条规矩: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违背行政办理次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有必要查明现实;违法现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分 。这一规矩便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办理过程中应当先查询取证,查明现实,在依据确实充分,现实清楚的根底上才干作出处分决议。在行政办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应遍及恪守 先取证,后判决 这一规矩。 先取证,后判决 是指行政机关有必要先获得施行详细行政行为的现实依据,然后才干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力、责任的决议。规矩,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请求人不得自行向请求人和其他有关安排或许个人搜集依据。这便是说,行政机关举出的依据应是在行政办理过程中搜集和查询的依据,在发作行政复议后就丧失了独立取证的权力。恪守 先取证,后判决 的准则,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担任的详细表现。行政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影响相对人权力责任的行为,有必要以确凿的现实为根底,因而有必要审慎对待。没有确凿现实作根底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独断的行政行为。恪守 先取证,后判决 的准则,是坚持 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 的法令准则在行政程序方面的详细运用。是否 先取证,后判决 实际上是能否坚持依法行政的问题;是否依据脚踏实地的准则办理国家业务的问题。行政机关只要 先取证,后判决 ,其详细行政行为才可望有一个客观的根底,才不至于在行政复议中陷于被迫,导致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被吊销或改变。 在复议过程中被请求人不得自行向请求人和其他有关安排或许个人搜集依据。其规矩内在:一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请求后,只约束被请求人取证,而并不约束请求人、第三人及行政复议机关取证。二是只约束被请求人自行取证。即假如被请求人有关于案子的重要依据头绪,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取证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以为有必要时,能够自行了解状况,搜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