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证据存疑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08:08
在刑事案子中,刑事案子的根据是对违法分子科罪量刑的重要根据,那么量刑根据存疑辩解词怎样写,关于量刑根据存疑辩解词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量刑根据存疑辩解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量刑根据存疑辩解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父亲的托付,依法担任韩某的辩解人。经屡次会晤韩某,审理案子卷宗,参与两次庭审,现宣布以下辩解定见:
本辩解人以为本案科罪根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根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确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率直、认罪的法定、裁夺从轻处分情节。
一、本案科罪根据存疑。
本案被盗卷烟未被追回,没有赃物和根据,也没有发票、收据等原始书证,只要人证。为把根据做实,被害人自行假造了张购物收据(易某 5月21日笔录供认:被盗烟是朋友送的,曾经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购物收据是自己开的),欲证明被盗烟的种类、数量和价值。但适得其反,假造的不合法根据当然应予扫除。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在床。只要人赃俱获,才契合根据确凿的刑事案子证明规范。就像成心杀人案,连尸首都没找到,能科罪吗?明显不能。
二、本案量刑根据存疑。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根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确定。
关于被盗卷烟数量,各人说的都不相同,各人的供述、陈说都前后纷歧致。被害人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说:12月31日8时发现被盗铂金玉溪烟100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80条。该根据有丧命硬伤:日期不对,作笔录时案子还未发作。易某5月21日笔录改变了陈说,称被盗铂金玉溪烟116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60条。前后陈说纷歧。韩某当庭供称:偷盗后没数过烟,偷盗的烟悉数卖了,卖后才知道大约150条多烟,庄园4条,软玉溪71条,铂金玉溪80条,其在笔录中说的大约220条,完全是差人通知他的。未拿走的烟有多少条,是什么烟,根据对立,无法确定。收赃的轩某波(已判刑)两次供述笔录根本共同,其5月12日笔录称:收买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0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付款41400元。其供述的价格、付款金额与销赃人许某福、韩某笔录供述的共同。根据其供述的价格、数量计算出的金额与其付款金额根本共同。
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判定书中的种类、数量系公诉、公安机关根据易某第一次陈说笔录报给价格认证中心的,该数量及总价值不能采信,应以全案根据归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备刑事冤假错案作业机制的定见》第6条第二款规则:“科罪根据的确、充沛,但影响量刑的根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因为赃物卷烟未收缴到案,加之被盗烟的数量,人证之间彼此对立,依法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确定,即最多只能根据轩某波笔录供称的销赃数量进行确定,单价能够按第2次价格判定书判定的价格确定。最多只能确定:偷盗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2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价值43000元。公诉机关仅根据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说的种类和数量进行指控,根据不足,指控的数量不能成立。
别的,因为砸车的东西未找到,也没有车被砸坏的相片,“运用破坏性手法砸碎车窗玻璃”的指控不能确定。
三、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
被盗卷烟是真是假,影响量刑。一是烟未追回,真假难辨。二是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购买凭据,无法分辩真伪。三是社会上的确有很多假烟存在,不能推定被盗的烟为真烟,不能扫除被盗的烟不是假烟的合理置疑。四是从头判定结论书清晰阐明:“因为被盗卷烟未追回,本次判定是将被盗卷烟视为真品卷烟进行判定的,卷烟被追回后真伪若有差异,需从头进行判定。”判定组织不能必定被盗卷烟为真烟。若是假烟,是应该被毁掉的,就没有任何价值。
四、韩某具有从轻处分情节。一是有率直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的屡次供述和两次庭审中,都照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虽然在烟的数量上供述的不太共同,但违法的根本事实是交待清楚的。二是有认罪悔罪体现,其在庭审中是清晰认了罪的。
五、在量刑方面,因为只能确定的金额为34000元,归于数额较大,建议处一年有期徒刑。
归纳上面的介绍,刑事案子的根据应该真实有效,关于存在疑问的根据能够提出异议。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量刑根据存疑辩解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量刑根据存疑辩解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父亲的托付,依法担任韩某的辩解人。经屡次会晤韩某,审理案子卷宗,参与两次庭审,现宣布以下辩解定见:
本辩解人以为本案科罪根据存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根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确定;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韩某有率直、认罪的法定、裁夺从轻处分情节。
一、本案科罪根据存疑。
本案被盗卷烟未被追回,没有赃物和根据,也没有发票、收据等原始书证,只要人证。为把根据做实,被害人自行假造了张购物收据(易某 5月21日笔录供认:被盗烟是朋友送的,曾经向公安机关出具的购物收据是自己开的),欲证明被盗烟的种类、数量和价值。但适得其反,假造的不合法根据当然应予扫除。
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在床。只要人赃俱获,才契合根据确凿的刑事案子证明规范。就像成心杀人案,连尸首都没找到,能科罪吗?明显不能。
二、本案量刑根据存疑。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盗卷烟数量过大,根据不足,最多只能按销赃的数量确定。
关于被盗卷烟数量,各人说的都不相同,各人的供述、陈说都前后纷歧致。被害人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说:12月31日8时发现被盗铂金玉溪烟100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80条。该根据有丧命硬伤:日期不对,作笔录时案子还未发作。易某5月21日笔录改变了陈说,称被盗铂金玉溪烟116条、庄园烟50条、软玉溪烟60条。前后陈说纷歧。韩某当庭供称:偷盗后没数过烟,偷盗的烟悉数卖了,卖后才知道大约150条多烟,庄园4条,软玉溪71条,铂金玉溪80条,其在笔录中说的大约220条,完全是差人通知他的。未拿走的烟有多少条,是什么烟,根据对立,无法确定。收赃的轩某波(已判刑)两次供述笔录根本共同,其5月12日笔录称:收买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0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付款41400元。其供述的价格、付款金额与销赃人许某福、韩某笔录供述的共同。根据其供述的价格、数量计算出的金额与其付款金额根本共同。
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判定书中的种类、数量系公诉、公安机关根据易某第一次陈说笔录报给价格认证中心的,该数量及总价值不能采信,应以全案根据归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备刑事冤假错案作业机制的定见》第6条第二款规则:“科罪根据的确、充沛,但影响量刑的根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因为赃物卷烟未收缴到案,加之被盗烟的数量,人证之间彼此对立,依法只能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确定,即最多只能根据轩某波笔录供称的销赃数量进行确定,单价能够按第2次价格判定书判定的价格确定。最多只能确定:偷盗庄园烟4条,每条1000元;软玉溪75条,每条220元;铂金玉溪75条,每条300元,共154条,价值43000元。公诉机关仅根据易某12月29日笔录陈说的种类和数量进行指控,根据不足,指控的数量不能成立。
别的,因为砸车的东西未找到,也没有车被砸坏的相片,“运用破坏性手法砸碎车窗玻璃”的指控不能确定。
三、被盗卷烟有可能是假烟。
被盗卷烟是真是假,影响量刑。一是烟未追回,真假难辨。二是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购买凭据,无法分辩真伪。三是社会上的确有很多假烟存在,不能推定被盗的烟为真烟,不能扫除被盗的烟不是假烟的合理置疑。四是从头判定结论书清晰阐明:“因为被盗卷烟未追回,本次判定是将被盗卷烟视为真品卷烟进行判定的,卷烟被追回后真伪若有差异,需从头进行判定。”判定组织不能必定被盗卷烟为真烟。若是假烟,是应该被毁掉的,就没有任何价值。
四、韩某具有从轻处分情节。一是有率直情节。其在公安机关的屡次供述和两次庭审中,都照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虽然在烟的数量上供述的不太共同,但违法的根本事实是交待清楚的。二是有认罪悔罪体现,其在庭审中是清晰认了罪的。
五、在量刑方面,因为只能确定的金额为34000元,归于数额较大,建议处一年有期徒刑。
归纳上面的介绍,刑事案子的根据应该真实有效,关于存在疑问的根据能够提出异议。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量刑根据存疑辩解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