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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需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2:31
个人独资企业因其出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操控的独自性,决议了法令将业主品格与其独资企业品格视为一体, 但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业主究竟不能同等。作为出资人,他投入独资企业的产业是有定数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则,在他建立独资企业时就申报和清晰了出资额,并可作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其出资可所以他的悉数产业,也可所以他个人悉数产业的部分;其独资企业的收益也纷歧定是他的悉数收益。因此业主的品格与独资企业的品格只能“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
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讲,其产业是相对固定的,与业主的个人产业有差异,即出资人的出资和独资企业的收益为独资企业的产业。因此,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款承当职责时,要以其企业的悉数产业予以清偿,缺乏清偿时,由出资人以个人其他产业予以清偿。实际上,个人独资企业自身对错法人安排,它没有自己的产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产业便是出资人(业主)的产业,与其说独资企业承当民事职责,不如说出资人(业主)承当民事职责切当,说独资企业承当职责仅仅一种习气罢了。对此观念,笔者在以下的叙说中不再重复。
个人独资企业闭幕时,其产业用于清偿企业债款,清偿次序如下: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款。前一次序没有清偿的,后一次序不得清偿;同一次序的,依照份额清偿;缺乏清偿的,由出资人以其他个人产业清偿。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的规则,个人独资企业能够建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职责由建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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