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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13:21
第十条生育稳妥费缴费份额的确认和调整,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一起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及其员工自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则享用生育稳妥待遇。
用人单位不按规则交纳生育稳妥费的,生育稳妥经办组织从次月起中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稳妥待遇,并由当地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欠费期间所发作的生育日子补贴和
生育医疗
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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