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当月发生工伤又没有缴纳社保,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14:43在往常的日子作业中咱们听说过,当职工脱离本来的公司或者是新入职的职工,若该职工的原单位已为其购买当月的社会险,新雇佣单位是不能再为其交纳的,新入职的职工将会为其交纳社保。可是有时候会发作入职当月发作工伤又没有交纳社保的这种状况,那么应该怎样处理,下面听讼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回答。
劳作者与原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后当即与新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的当月,因为社会保险费用的按月交纳,劳作者当月的社会保险已经由原用人单位交纳至月末,导致新用人单位无法交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而劳作者恰在该“真空期”内发作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理赔,其工伤保险各项费用应由新用人单位承当。
案情简介
袁某原系某劳务差遣公司职工,2010年12月31日,两边停止劳作联系,该劳务差遣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为袁某办理了退工手续,社会保险费用交纳至2011年1月。
2011年1月4日,袁某与某配件公司签定劳作合同,该配件公司于2011年1月份曾为袁某申报交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因袁某原用人单位劳务差遣公司已为袁某交纳了2011年1月份的费用,故配件公司无法再为袁某交纳1月份的费用。
2011年1月20日,袁某在配件公司作业时左手受伤。
2011年2月起,配件公司为袁某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因为社会保险交纳主体是劳务差遣公司,而用工单位是配件公司,两者主体不一致,工伤保险基金关于袁某的工伤不予理赔,终究导致袁某与两家公司发作诉讼。
法院经审查以为,劳作者因作业原因形成损伤而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当工伤保险职责,因而,终究判定由配件公司承当袁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示
鉴于现在社会保险交纳机制是按月交纳,在实践中就会存在某段期间内劳作者已经在新用人单位作业,而社会保险仍由原用人单位交纳的景象。
在现有方针不变的景象下,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均应防止此段期间树立新的劳作联系,作为用人单位能够防止一旦发作工伤,危险无法涣散的局势;作为劳作者能够防止一旦发作工伤,各方扯皮的局势,然后有利于保护各自的合法利益。
因而劳作者和用人单位均应防止此段期间树立新的劳作联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