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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适用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08:27
陈XX系累犯,再次因掠夺罪被检察院申述,一审法院以为针对现已接受过惩罚的违法分子再次违法,应该从重处分;二审法院以为陈XX是侵略别人人身产业,其人身危险性与屡次施行严峻的违法有别,应该区别对待。那这个案子究竟是怎么样的呢?是否适用死刑延期履行呢?详细内容请阅览下文!
案情
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陆XX、陈XX伙同别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暴力手法,欲劫取被害人资产,并致被害人逝世,其行为均已构成掠夺罪。在一起违法中,被告人陆XX参加策划和预备作案工具,违法中按住被害人并搜身,参加施行违法的行为活跃,应对形成被害人逝世的成果承当职责。被告人陆XX曾因屡次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分;且归案后写纸条与同案人串供,认罪态度欠好,应从严惩办。被告人陈XX运用尼龙绳勒住被害人脖子,是形成被害人逝世的首要凶手之一,本应予严惩。鉴于公诉机关没有充沛依据证明被告人陈XX施行被指控罪过时已满18周岁,应当推定其未满18周岁。据此,依法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陆XX犯掠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二、被告人陈XX犯掠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陆XX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现实与一审相同,以为:上诉人陆XX、原审被告人陈XX伙同别人以暴力办法掠夺被害人资产并致一人逝世的行为均已构成掠夺罪。上诉人陆XX关于原判确定其应对被害人逝世成果承当职责不妥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陆XX对同案人陈XX、陈X胜在掠夺过程中或许运用凶器损伤被害人的行为在片面上是有知道并予以认可的,由以下三个方面的现实能够得到充沛证明:
其一,上诉人对同案人陈XX、陈X胜在施行掠夺之前身上别离携有绳子和尖刀是明知的;
其二,在掠夺施行过程中,在同案人对被害人绳勒、刀捅时,上诉人按住被害人并搜身;
其三,在被巡查队员发现前,上诉人既未采用救助办法,也没有抛弃持续违法的意思表明,而是活跃寻求违法意图的完成,阐明其对同案人的加害行为是认可和合作的。
因而,原判以为上诉人应对一起违法人运用暴力形成被害人逝世的结果承当职责,并不违反主、客观相一致准则。此节上诉理由不能建立,不予采用。
上诉人、辩护人关于陆XX所承当的职责应小于直接导致被害人逝世的同案人,原判量刑过重的诉辩理由,经查,上诉人陆XX因偷盗违法,屡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均系侵财违法,其人身危险性与屡次施行严峻的违法有别,且本案系一起违法,直接致人逝世的凶手现已清晰,一起之间的罪责不同等,轻重能够辨明,上诉人效果相对非有必要。依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准则,上诉人虽系累犯,应从重处分,但尚缺乏适用死刑当即履行。此节诉辩理由建立,予以采用。原判确定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沛,科罪精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陆XX量刑不妥,予以纠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榜首款、第十七条榜首、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榜首款、第六十五条榜首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榜首款之规则,二审判定如下:
一、保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刑初字第2XX号刑事判定中的第二、三项,即保持对被告人陈XX的科罪处分和没收作案工具的刑事判定。
二、吊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刑初字第2XX号刑事判定中的榜首项,即吊销对被告人陆XX的刑事判定。
三、上诉人陆XX犯掠夺罪,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解析
本案被告人陆XX犯掠夺罪,对其能否适用死刑当即履行,值得商讨和讨论。审理中一、二审法院存在不合定见:一审法院以为,被告人陆XX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分,罪该处死;二审法院以为,被告人陆XX虽系累犯,但均系侵财违法,其人身危险性与屡次施行严峻的违法有别,且本案系一起违法,直接致人逝世的凶手已清晰,一起之间的罪责轻重能够辨明,上诉人陆XX在一起违法中效果相对非有必要,依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准则,对上诉人陆XX尚缺乏适用死刑当即履行,应判处死缓。
刑法第四十八条榜首款规则:“死刑只适用于罪过极端严峻的违法分子。关于应当判处死刑的违法分子,假如不是有必要当即履行的,能够判处死刑一起宣告延期二年履行。”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陆XX伙同别人用绳勒和刀刺等暴力办法掠夺别人资产并致一人逝世,其行为构成掠夺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并且被告人陆XX又是累犯,具有从重处分情节,因而陆XX所犯之罪能够适用死刑。但从同案各被告人的违法状况比较,被告人陆XX还不是有必要当即履行的严峻刑事违法分子。因而,被告人陆XX契合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
综上,本案归纳调查被告人陆XX的违法手法、情节、在一起违法中所起的效果以及经过对同案各被告人的违法状况比较,二审改判对被告人陆XX适用死缓是正确的,表现了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稳重和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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