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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母有抚养外孙女的法律义务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20:46
刘女士问:
2000年我的女儿逝世,她仅有的女儿、我的外孙女才2岁,一向由我抚育至今。次年,女婿刘某再婚。起先,刘某还付出孩子的抚育费,从2006年起,刘某再也没有付出过抚育费。跟着外孙女的生长,家庭开支逐步添加,我的日子也非常窘迫。请问:我能否以外孙女名义要求刘某付出从2006年起至今的抚育费及往后外孙女的抚育费?
沈律师回答:
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没有监护才能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才能的人担任监护人,即: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乡民)委员会赞同的。
您女儿逝世后,孩子的父亲就成为其法定监护人。依据《婚姻法》第28条规则,您作为外祖母,只要在孩子爸爸妈妈悉数逝世或其父亲丢失监护才能的状况下,才有或许成为外孙女的监护人,从而对外孙女才有法定的抚育责任。
就现在状况而言,您作为外祖母抚育外孙女,纯属品德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则,没有法定的或约好的责任,为防止别人利益受丢失进行办理或服务的行为,办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付出的必要费用。依据上述法律规则,您对外孙女的抚育照料,事实上构成了无因办理,作为受益人刘某,应向您付出抚育办理外孙女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另据《婚姻法》第21条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您能够以外孙女的名义申述,要求刘某承当抚育责任,要求其付出从2006年至今和直至外孙女18岁期间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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