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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1:00

内容摘要: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经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于2003年1月1日开端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对稳妥业的办理进人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次经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是对1995年6月30日有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的完善。因为现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对稳妥合同的“稳妥合同收效”和“稳妥职责收效”方面的规则还不行具体,是发生稳妥合同胶葛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处理稳妥合同胶葛中,因忽视稳妥合同的法令特性而导致同种原因、相同性质的稳妥胶葛案子,诉讼成果却大不一样。本文侧重从稳妥合同的概念、稳妥合同的保证性特征、稳妥合同的经济补偿性特征和给付性特征、稳妥合同的附合性特征、稳妥合同的射悻性特征、稳妥合同的最大诚信准则特征等几方面对稳妥合同的法令特性作以论说,使咱们对稳妥合同的法令性特征有一个正确的知道。并从现在稳妥业的诚信情况方面来阐明稳妥合同的最大诚信准则特征在稳妥合同中的重要性。以及正确知道稳妥合同的这些特性对促进稳妥工作开展,完善稳妥法令制度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稳妥合同 稳妥法 法令特征
一、知道稳妥合同的法令特征的重要性
稳妥最早起源于14世纪人类社会用来抵挡和处理海上危险而自发发生的一种合作共济行为。在18世纪稳妥业得到快速生长,逐步演变成现代社会的商业稳妥。跟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开展,稳妥逐步被人们所承受,并在人们的社会生产、日子中发挥了重要的保证效果,但跟着人们法令意识的增强,稳妥合同的胶葛,也日渐增多,这除了一些客观原因外,对稳妥合同特性的知道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稳妥胶葛诉讼中,许多同种类型、相同性质的诉讼案子,仅仅因为司法统辖在地域上的不同,而使诉讼成果截然不同。这种诉讼成果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导致了稳妥合同胶葛的增多,引起了稳妥业者和稳妥顾客的困惑,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一致,这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上的问题,归结起来,重要原因是忽视了稳妥合同的法令特性,如稳妥合同的保证性、经济补偿性(或给付性)、附合性、射悻性、最大诚信准则等,因而正确知道稳妥合同的法令特性,关于咱们合理处理稳妥胶葛具有重要的效果。稳妥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偿合同。因而咱们对稳妥合同的了解,不能局限于《合同法》中一般的有偿合同,还应依据稳妥的发生、原理以及稳妥的意图,稳妥法的立法精力等方面来了解稳妥合同的法令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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