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03:13
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罪,是指承当财物评价、验资、验证、管帐、审计、法令服务等职责的中介安排及其人员成心供给虚伪证明文件、情节严峻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当财物评价、验资、验证、管帐、审计、法令服务等职责的中介安排的人员成心供给虚伪证明文件,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则的人员,讨取别人财物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立案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子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八十一条规则:承当财物评价、验资、验证、管帐、审计、法令服务等职责的中介安排的人员成心供给虚伪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大众或许其他投资者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伪证明文件虚拟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践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在供给虚伪证明文件过程中讨取或许不合法承受别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供给虚伪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二、违法构成
1、违法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别主体,只要特定的天然人和单位才有或许成为本罪主体。也就是说只要是从事财物评价、验资、验证、管帐、审计、法令服务等职责中具有相应合法资历的中介安排和人员,其间也包含法令答应的其他安排和人员。
2、违法片面方面
本罪片面方面为直接成心。
3、违法客体
本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办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树立规则了严厉的条件,这对树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安排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因而,成心或过错供给虚伪的证明文件的行为,或许致使不具有树立条件的有限职责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树立。然后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则,阻碍了国家工商办理部门对公司的有用办理。
本罪的违法目标为评价业务所、注册管帐师业务所和审计业务所等单位或个人供给的有关公司树立或 供给虚伪证明文件
运营状况的各类虚伪的证明文件,首要有以下几类:
(1)评价陈说。财物评价业务所及评价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资、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本钱而开具的评价陈说或证明。
(2)验资陈说。注册管帐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本钱进行查验,以确认其是否契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则。
(3)验证陈说。除对资金状况验证外、注册管帐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阐明书、财物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赢利状况表及公积金提取状况表等文件进行检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4)审计陈说。审计师对公司各类运营状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陈说。 (5)其他陈说。如管帐报表、律师的法令意见书等。
4、违法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是指承当财物评价、验资、验证、审计、法令服务等职责的中介安排的人员供给虚伪证明文件,情节严峻的行为。
关于对何为“虚伪”的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 年1 月9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伪陈说引发的民事补偿案子的若干规则》中对有关虚伪内容作了清晰的司法解说。所谓证券市场的虚伪陈说,是指“对严峻事件作出违反现实真相的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在发表信息时发作严峻遗失,不正当发表信息”等,这一解说,有两点应当引起注重:榜首,弥补了我国现行证券法的缺点。证券法对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的规则并未以严峻性加以约束,而仅限于遗失的严峻性;第二,该规则初次清晰了虚伪陈说侵权职责需以严峻性(严峻事件) 作为判别规范。所谓“严峻事件”就是指会对广阔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发生重要影响的现实和信息。
关于对“重要影响”的了解,从《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伪陈说引发的民事补偿案子的若干规则》中的对严峻事件虚伪陈说中,能够看到“,重要影响”是指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的行为会形本钱钱市场的无序竞赛,直接要挟或许是危害广阔投资者的利益。详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调查:从数额方面看,行为人出具的虚伪中介证明文件确定的虚伪本钱或许股东数额特别巨大;从结果方面看,行为人出具的虚伪中介证明文件给公司及其股东、债务人和其他公民的经济利益形成了极大的危害;从次数方面看,屡次供给虚伪中介证明文件的,还应包含其它一些形成严峻结果或许情节严峻的行为。依据上述的司法解说,到达本罪的“情节严峻”的详细规范,可参照本文上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中的规范进行把握。
三、确定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边界
伪证罪,是指在侦办、审判中证人、判定人、记载人、翻译人成心做虚伪证明、判定、记载、翻译,目的栽赃别人或隐秘罪证的行为。本罪与伪证罪的差异首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主体不同。假造罪中的违法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含证人、判定人、记载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违法主体,首要是从事财物评价、验资或验证的评价师、注册管帐师、审计师等。
(2)侵略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略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办理活动。
(3)行为的体现方法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法体现在刑事案子的侦办、审判过程中、成心出具虚伪的证言、判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请求挂号或公司运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伪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树立、运营等内容的。
(二)本罪与假造、变造、生意或许偷盗、争夺、消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函、证件、印章罪的边界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成心违法、违法目标都是内容有必定含义的证明文件,可是,两者的差异仍是非常显着的。首要体现在:
(1)违法客体不同,波折公函、证件、印章罪侵略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办理活动及其诺言。其违法目标为公函、证件、印章。本罪侵略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办理活动。其侵略的目标为有关公司树立或生产运营的证明文件。
(2)违法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体现为假造、变造或许偷盗、争夺、消灭公函、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假造,是指无权制造者制造不真实的公函、证件、印章。本罪体现承当财物评价、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成心供给虚伪证明文件、情节严峻的行为,它是有权制造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
(3)违法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到达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天然人,不包含单位。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行为人有必要具有必定的身份才干构成。详细说,其主体为承当财物评价、验资、验证、管帐、审计、法令服务等职责的中介安排的人员或单位。既包含天然人,也包含单位。
四、其他阐明
1、本罪主体是承当财物评价、验资验证、管帐、审计、法令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片面上只能是成心,过错不构本钱罪。单位违法实施双罚。
2、按《证券法》二百零七条,本罪主体在履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补偿职责而其产业缺乏付出时,应先承当民事补偿职责,以确保别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当的民事补偿职责在外。
3、本罪是情节犯,情节严峻的才构成违法。
4、本法条第三款:榜首款规则的人员,严峻不负职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严峻失实,形成严峻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这是指过错犯此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当财物评价、验资、验证、管帐、审计、法令服务等职责的中介安排的人员成心供给虚伪证明文件,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则的人员,讨取别人财物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立案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子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八十一条规则:承当财物评价、验资、验证、管帐、审计、法令服务等职责的中介安排的人员成心供给虚伪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大众或许其他投资者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伪证明文件虚拟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践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在供给虚伪证明文件过程中讨取或许不合法承受别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供给虚伪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二、违法构成
1、违法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别主体,只要特定的天然人和单位才有或许成为本罪主体。也就是说只要是从事财物评价、验资、验证、管帐、审计、法令服务等职责中具有相应合法资历的中介安排和人员,其间也包含法令答应的其他安排和人员。
2、违法片面方面
本罪片面方面为直接成心。
3、违法客体
本罪危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办理制度。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树立规则了严厉的条件,这对树立工商企业制度、规范公同的安排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因而,成心或过错供给虚伪的证明文件的行为,或许致使不具有树立条件的有限职责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树立。然后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则,阻碍了国家工商办理部门对公司的有用办理。
本罪的违法目标为评价业务所、注册管帐师业务所和审计业务所等单位或个人供给的有关公司树立或 供给虚伪证明文件
运营状况的各类虚伪的证明文件,首要有以下几类:
(1)评价陈说。财物评价业务所及评价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资、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本钱而开具的评价陈说或证明。
(2)验资陈说。注册管帐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本钱进行查验,以确认其是否契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则。
(3)验证陈说。除对资金状况验证外、注册管帐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阐明书、财物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赢利状况表及公积金提取状况表等文件进行检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4)审计陈说。审计师对公司各类运营状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陈说。 (5)其他陈说。如管帐报表、律师的法令意见书等。
4、违法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是指承当财物评价、验资、验证、审计、法令服务等职责的中介安排的人员供给虚伪证明文件,情节严峻的行为。
关于对何为“虚伪”的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 年1 月9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伪陈说引发的民事补偿案子的若干规则》中对有关虚伪内容作了清晰的司法解说。所谓证券市场的虚伪陈说,是指“对严峻事件作出违反现实真相的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在发表信息时发作严峻遗失,不正当发表信息”等,这一解说,有两点应当引起注重:榜首,弥补了我国现行证券法的缺点。证券法对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的规则并未以严峻性加以约束,而仅限于遗失的严峻性;第二,该规则初次清晰了虚伪陈说侵权职责需以严峻性(严峻事件) 作为判别规范。所谓“严峻事件”就是指会对广阔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发生重要影响的现实和信息。
关于对“重要影响”的了解,从《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伪陈说引发的民事补偿案子的若干规则》中的对严峻事件虚伪陈说中,能够看到“,重要影响”是指供给虚伪证明文件的行为会形本钱钱市场的无序竞赛,直接要挟或许是危害广阔投资者的利益。详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调查:从数额方面看,行为人出具的虚伪中介证明文件确定的虚伪本钱或许股东数额特别巨大;从结果方面看,行为人出具的虚伪中介证明文件给公司及其股东、债务人和其他公民的经济利益形成了极大的危害;从次数方面看,屡次供给虚伪中介证明文件的,还应包含其它一些形成严峻结果或许情节严峻的行为。依据上述的司法解说,到达本罪的“情节严峻”的详细规范,可参照本文上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中的规范进行把握。
三、确定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边界
伪证罪,是指在侦办、审判中证人、判定人、记载人、翻译人成心做虚伪证明、判定、记载、翻译,目的栽赃别人或隐秘罪证的行为。本罪与伪证罪的差异首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主体不同。假造罪中的违法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含证人、判定人、记载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违法主体,首要是从事财物评价、验资或验证的评价师、注册管帐师、审计师等。
(2)侵略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略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办理活动。
(3)行为的体现方法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法体现在刑事案子的侦办、审判过程中、成心出具虚伪的证言、判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请求挂号或公司运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伪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树立、运营等内容的。
(二)本罪与假造、变造、生意或许偷盗、争夺、消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函、证件、印章罪的边界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成心违法、违法目标都是内容有必定含义的证明文件,可是,两者的差异仍是非常显着的。首要体现在:
(1)违法客体不同,波折公函、证件、印章罪侵略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办理活动及其诺言。其违法目标为公函、证件、印章。本罪侵略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办理活动。其侵略的目标为有关公司树立或生产运营的证明文件。
(2)违法的客观方面不同。后者体现为假造、变造或许偷盗、争夺、消灭公函、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假造,是指无权制造者制造不真实的公函、证件、印章。本罪体现承当财物评价、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成心供给虚伪证明文件、情节严峻的行为,它是有权制造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
(3)违法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到达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天然人,不包含单位。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行为人有必要具有必定的身份才干构成。详细说,其主体为承当财物评价、验资、验证、管帐、审计、法令服务等职责的中介安排的人员或单位。既包含天然人,也包含单位。
四、其他阐明
1、本罪主体是承当财物评价、验资验证、管帐、审计、法令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片面上只能是成心,过错不构本钱罪。单位违法实施双罚。
2、按《证券法》二百零七条,本罪主体在履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补偿职责而其产业缺乏付出时,应先承当民事补偿职责,以确保别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当的民事补偿职责在外。
3、本罪是情节犯,情节严峻的才构成违法。
4、本法条第三款:榜首款规则的人员,严峻不负职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严峻失实,形成严峻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这是指过错犯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