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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19:17
早在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法令检查组发布的陈述中称工程招标中的'是非合同'问题杰出,不只适当遍及并且难以查办。针对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造工程项目签定了两份不同版别的合同,即“是非合同”,究竟应以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拟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司法解说)第2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另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存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为处理这类胶葛供给了一致的法令标准。
正确理解本条司法解说的意义,需求留意以下几点:
榜首、本条司法解说的法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拟定这一条司法解说的法令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招标法》第46条明确规则:“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招标和招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本条司法解说的适用规模本条适用规模是依法进行招招标并根据中标文件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招标法》第10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约请招标,因而这两种方法的招标项目都属本司法解说的适用规模,直接发包即议标的项目则不在本司法解说调整规模之内。
第三、合同适用的条件条件适用此条的条件应该是中标有用。只要在中标有用,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缔结的″白合同″建立合法有用时,才适用此条。假如中标无效,即当“黑合同”签定在中标之前时,是虚伪招招标,应适用《招标招标法》第43条和第55条的规则。
第四、实质性条件“黑合同”有必要对“白合同”的结算工程价款内容等实质性内容加以改变。假如在合同的实行过程中,发包人和建筑商经过签定“黑合同”的方法来改变经招标招标中标并经存案的正式合同“白合同”中的结算工程价款时,在竣工时,两边对工程价款结算时应该“白合同”为准。
别的需求留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司法解说并没有扫除建造施工合同两边当事人依法改变合同的权力,由于合同改变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法定权力。例如在中标合同实行过程中客观状况忽然发作了严重改变,或是规划发作严重改变导致工程量的严重增减,承包人与发包人经洽谈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正,这应当归于正常的合同改变状况。总归,既要确保当事人的合同改变权不受约束和扫除,又要避免当事人经过签定“是非合同”作为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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