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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中层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怎样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01:23
国有控股公司是公司的常见方法,是指由国家资本占大部分股权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在我国是十分多的,这些公司的处理人员要恪守国家的规则,那么国有控股公司中层干部国家作业人员身份怎样确定?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国有控股公司中层干部国家作业人员身份怎么确定
一、根本案情
被告人宋*,男,1970年10月3日出世,系上海**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集团)出产业务部出产调度室司理。2012年1 1月1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拘捕。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宋*犯受贿罪,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宋*及其辩解人对指控的违法现实、根据均无贰言。但一起宋*否定自己归于国家作业人员。宋*的辩解人根据以下理由提请法庭对宋*从宽处分并适用缓刑:宋*从事一般业务处理活动,不归于代表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处理、监督国有财物责任的安排从事公事的人员,不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宋*系初犯,并在家族的协助下退缴了悉数赃物。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9年年末至2012年8月,被告人宋*在担任上*集团出产业务部出产调度室副司理、司理期间,使用担任上*集团部属港区码头货品装卸、船只到港、浮吊作业方案、分配、调度和处理等职务便当,先后屡次收受上海**物流有限公司担任人丁*给予的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万元的联*OK消费积点卡及LV皮包1只,收受上海**世界货品运输署理有限公司担任人陈*军给予的现金20余万元。上述收受的消费积点卡、贿赂款合计价值21.5万余元,均被宋用于个人消费。2012年10月30日,宋*在上*集团监管部分找其说话期间,自动供述收受OK消费积点卡及LV包的现实。后在检察机关查询期间,又自动供述收受20余万元现金的现实。在法院审判阶段,宋*在家族的协助下退缴了悉数赃物。
另查明,上*集团于2005年改制为国有控股、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10月在上海市证券交易所上市。上*集团的高层领导,列入上级领导部分处理规模;集团总部部分领导的录用,由集团人事安排部根据相关规则,向集团领导部分提出委任人选,经集团领导部分扩大会议评论赞同,然后发文录用。一起,按照上*集团的公司章程,公司员工的聘任和解聘,由公司总裁决议。宋*在上*集团出产业务部下设的出产调度室从主管到担任副司理、司理的职务变化,均由其上级部分领导个人提出聘任定见,由人事安排部审阅后,由公司总裁在总部机关员工岗位变化审批表上签署赞同定见即成,无须经过人事安排部提名、领导部分扩大会议评论决议的程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宋*身为上*集团公司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获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宋*违法的现实清楚,可是指控的罪名不妥,应予纠正。宋*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家族协助下退缴悉数赃物,确有悔罪表现,能够减轻处分并适用缓刑。关于宋*提出的非国家作业人员的辩解及其辩解人提出的宋*不成受贿罪、恳求从宽处分并适用缓刑的辩解定见,有现实及法令根据,应予采用。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则,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犯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产业人民币三万元:退缴的赃物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定已发作法令效力。
二、首要问题
怎么确定国有控股企业中一般中层处理干部的国家作业人员身份?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上*集团前身为全国有公司,后经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被告人宋*使用在上*集团担任相应职务的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获取利益,数额巨大,是构成受贿罪仍是构成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国家作业人员的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12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处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违法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除了对传统派遣内容和方法进行了细化规则以及对双重身份人员进行解说之外,初次将“代表人员”归入国家作业人员领域。根据《定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则,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处理、监督国有财物责任的安排赞同或许研究决议,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安排、领导、监督、运营、处理作业的人员,应当确定为国家作业人员。据此,判别被告人宋*是否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能够从以下两个方面打开剖析:
(一)方法要件: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处理、监督国有财物责任的安排赞同或许研究决议根据《定见》第六条的规则,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派遣外,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作业人员的确定,需具有负有处理、监督国有财物责任的安排赞同或许研究决议的方法要件。对这儿的“安排”怎么了解,实践中存在不同知道。有观念以为,这儿的“安排”不只包含国家出资企业中的领导部分与联席会,还包含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种观念值得商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整个公司的处理、决议方案和执行机构,代表了包含非国有财物在内的全公司的利益,而非单纯的处理、监督国有财物的安排。《定见》第六条已对刑法的规则有了打破,对其了解应当从严掌握,否则将导致国家作业人员确定的广泛化。咱们以为,“负有处理、监督国有财物责任的安排”一般是指上级或许本级国家出资企业领导部分和联席会议。根据有关安排准则,改制后的国家出资企业一般仍设有领导部分,并由本级或许上级领导部分决议人事任免。由其录用并代表其从事公事的人员,应当确定为国家作业人员。而国家出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包含公司的人事安排部分,均不是适格的录用主体。上*集团中,集团总部部分领导的录用,由集团安排人事部根据相关规则,向集团领导部分提出委任人选,经集团领导部分联席会扩大会议评论赞同,然后发文录用。简言之,该集团中国家作业人员的录用具有人事安排部分提名、领导部分联席会评论赞同这一重要方法。而被告人宋*在上*集团出产业务部下设的出产调度室从主管到担任副司理、司理的变化,均由其上级部分领导提出聘任定见,由公司人事安排部审阅后,由总裁终究赞同和决议,而无须经过人事安排部提名、领导部分联席会扩大会议评论决议的程序。前述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都不是负有处理、监督国有财物责任的安排,总裁更不能确定为上述安排,其对宋*的录用是根据其代表股份公司行使的总裁职权,而非代表负有处理、监督国有财物责任的安排行使职权。因而,就宋*而言,其职务的录用并不具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处理、监督国有财物责任的安排赞同或许研究决议”的方法要件。
(二)本质要件:代表负有处理、监督国有财物责任的安排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安排、领导、监督、运营、处理作业 在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作业人员身份进行确守时,除了需求检查行为人的录用程序,还需求侧重核实其所从事的作业性质,看其是否“代表负有处理、监督国有财物责任的安排”,从事“安排、领导、监督、运营、处理作业”。可见,从本质层面而言,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代表人员”确定为国家作业人员,还要求其所从事的作业一起具有以下两大特征:
(1)代表性。作为授权方的负有处理、监督国有财物责任的安排,与作为被授权方的国家作业人员,经过赞同、研究决议等方法,发生一种托付法令关系。换言之,在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作业人员系代表国有财物的监督、处理安排从事作业,这种代表性是确定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首要特征。
(2)公事性。在实践确定中,要注意调查公事与职权的关联性。公事首先是处理性的业务,而不是一般的技术性、业务性的活动,与劳务比较其具有显着的处理特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出资企业中,公事有公司性的公事和国家性的公事之分,前者是代表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而后者仅是代表国有财物的监督、处理安排进行处理的行为。实践中,一般做法是,行为人的身份假如契合方法要件,即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处理、监督国有财物责任的安排赞同或许研究决议,即便从事的是公司性的公事,也应以国家作业人员从事公事论。由于在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性的公事必定包含在公司性的公事中。比较难处理的是,假如行为人的身份不契合方法要件,但从事本质上归于国家性的公事,是否以国家作业人员从事公事论。咱们以为,这种状况较少,假如呈现,准则上也应以国家作业人员从事公事论。刑现实体法,对违法概念的界定更着重本质准则。着重这一准则的首要考虑是为了避免行为人躲避法令。假如行为人本质从事国有财物的监督、处理,仅由于短少方法要件或许成心使方法要件不成果,就不以国家作业人员从事公事论,则必定滋长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违法之风,不利于国有财物的维护。本案中,被告人宋*的任职,由公司总裁赞同录用,但公司总裁行使的赞同权,首要表现其代表股份公司行使职权,而非代表国有财物监督、处理部分行使处理职权。因而,宋*不契合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确定的一般方法要件特征。宋*担任上*集团部属港区码头货品装卸、船只到港、浮吊作业方案、分配、调度和处理,系经股份公司授权代表股份公司利益从事相关活动,具有必定处理特点的作业岗位,归于公司性的公事活动,但不归于专门从事国有财物监督、处理的活动,即不归于国家性的公事。
综上,本案被告人宋*其职权的变化并未经负有处理、监督国有财物责任的安排赞同或许研究决议,其所从事的作业也并非代表上述安排在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事,因而不能确定其为国家作业人员。宋*使用其担任上*集团部属港区码头货品装卸、船只到港、浮吊作业方案、分配、调度和处理等职务之便,为别人获取利益,收受别人贿赂的行为,应当以非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罪论处。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国有控股公司中层干部国家作业人员身份怎么确定”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两高的相关定见,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安排、领导、监督、运营、处理作业的人员,应当确定为国家作业人员。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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